古物歸公:中博院奔走呼號,劉體智大送特送
1936年10月31日清晨,中研院史語所專任研究員徐中舒坐了整夜火車剛從南京趕到上海,他在下榻的八仙橋青年會旅舍稍事休息,即外出辦事,中午回到旅舍,又忙不迭寫信給同事董作賓,詳細報告自己一上午的收穫,並囑董作賓向傅斯年、李濟兩先生代為轉達各項事宜。
這只是徐中舒這段時間奔波勞頓的一個剪影。他前不久剛來過上海,隨後直至1937年初,他多次往返於寧滬間,更兼郵傳通電無數,真可謂是「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其實都因了一樁事體,就是為成立不久的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商購海上著名藏家劉體智晦之的善齋青銅重器。
劉體智(1897—1962,字晦之,又作惠之、慧之),安徽廬江人,晚號「善齋」。曾任晚清戶部郎中,大清銀行安徽總辦,中實銀行上海分行總經理。
容庚:「為國家計,當拔其尤而保存之」
中博院籌備處經蔡元培倡議,1933年4月在南京成立,隸屬國民政府教育部,由傅斯年擔任籌備處主任。籌備中的中博院下設自然、工藝、人文三館,自然館主任為實業部地質調查所所長翁文灝,工藝館主任為中研院工程研究所所長周仁,人文館主任則延請中研院史語所副所長、考古組主任李濟兼任。不久,傅斯年辭卻籌備處主任一職,乃由李濟繼任。根據《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組織條例》,該院與中研院屬合作關係,但以主事者多為中研院尤其是史語所的工作人員,故而兩家機構時常協作運行。徐中舒本身在史語所任職,而出差為中博院徵集藏品出力,其緣故在此。
建設中的中博院
選自譚旦冏《中央博物院廿五年之經過》
晚清民國是中國文物大規模外流的時期。各種外來勢力趁我各項制度未能完備之機,挾其經濟、軍事實力,深入大江南北、運河東西,極盡巧取豪奪之能事,而國內私售古物的愚氓和保管不力的大員,比比皆是,嗜財如命的古董商販無孔不入,於是數千年聲教文明竟遭塗炭,古物為外敵內鬼囊括席捲而去者,更仆數之未可終。而二三故家巨室,雖知文物可寶貴,亦無力與荒年亂世相抗爭,所藏往往星散。民國初年人所憂慮之「碧眼高鼻者富而好古,日以收吾古物為事,恐不十數年而吾精華盡去」,正日益成為現實。正如1936年11月28日中博院籌備處為購買善齋藏器而提交給教育部的呈文中所說:
查近年出土之殷周彝器,大部分流落國外,其數量之大,殊堪驚異。國家寶器,失之於異域,文化之損失至足痛惜。至於國內之收藏家,尚持有不少此項器物。不幸出國之事,有加無已,如不早為設法,恐並此孑遺亦復不存。既與職院將來之事業有所不便,尤為國家之大損失。
非僅公家所見如此,有識之士於此莫不心急如焚。就在同月12日,燕京大學教授容庚寫信給徐中舒,略雲「善齋器久已出售,弟聞十二鍾一卣歸於日而一急,沈子簋蓋歸比而再急,……鴞尊、犧尊、隹壺爵出國更早」,并力勸國立機構能籌款收購劉體智的收藏,以為國家留住寶貴遺產。
正常運行的國家博物館理應具備強大的藏品徵集功能,享有政府保障的相應程序。正如徐堅在《名山:作為思想史的早期中國博物館史》一書中強調的那樣,「國家博物館的徵集能力並不依靠極具個人魅力的博物館人,而是依靠其在整體性的官僚體制中的地位,甚至可能通過立法形式實現」。民國時期也的確制定有相關法律條文,1930年頒布的《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即是明證。
《古物保存法》提出了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的要求,接下來不但明確規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國有」,而且要求「私有之重要古物應向地方主管行政官署登記」,「不得轉移於外人,違者沒收其古物,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該法主要是為防止文物外流而設,故規定「古物之流通以國內為限」,而對私藏古物登記與流通的規定,無疑意在強化國家在文物保存領域的絕對支配地位,果能嚴格照此執行,則非但於全國文物可以摸清家底,公立博物館機構的藏品來源也能有效拓展。不過,受限於國民政府的治理能力,《古物保存法》的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在1933年4月至1935年10月的《工作報告》中,中博院籌備處截至1935年10月以前的工作,涉及藏品徵集或「國有古物之保管」者,除接收原北平古物陳列所舊藏及以34000元購買福建藏家何遂的繪園古物外,僅依照《古物保存法》將甘肅新出土之數件新莽權衡移交到院而已。可見,《古物保存法》對徵集工作的作用乏善可陳,中博院籌備處購置藏品的進度始終較為緩慢。
1935年4月9日頒發的第一號採取古物執照
首張執照的申請人:蔡元培
實際負責第一次「有照」發掘的領隊:梁思永
首屆監察委員:董作賓
來源:台灣「中研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
就學理而言,《古物保存法》條文也有嫌粗獷,李濟就曾指出行政機關對「古物」這一核心概念缺乏「一種更精密的界說」,因此在實際中勢難操作,尤其引起了上海古玩出口業的反彈。1935年5月,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曾經向行政院遞交了《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草案》《古物之範圍及種類草案說明書》兩份文件對此予以說明。這兩份文件的審核者即包括李濟在內,此外還有葉恭綽、董作賓、蔣復璁、朱希祖、黃文弼、滕固等人,但最終未獲行政院公布。可見在當時的情況下,界定「古物」概念並非易事。如單就預期目標分析,則《古物保存法》及《施行細則》用心不可謂不善,其中還設有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補助私有古物修復的條款,可惜置於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這些規定都顯得有些一廂情願。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也曾呈請內務部轉函外交部通令駐外使館調查流出國外的古物,可惜收效甚微。國民政府實在尚未具備貫徹執行的能力,《古物保存法》不免流為空文,《施行細則》中所云私有古物之登記「須照錄原聲請書連同古物照片一併附送」,「應登記而不登記者,得按其情節之輕重施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款,並責令古物所有人補行登記」,恐皆無法落實,而禁絕文物出國的效力更無從談起。1936年10月6日,容庚給傅斯年寫信慨嘆:「一紙《保存古物令》何濟於事!」他坦陳「善齋所藏必不能守」,力勸傅斯年「為國家計,當拔其尤而保存之」。到頭來,保存古物,還要靠人。
徐中舒:「讓歸公家,較私人收藏為得計」
1936年4月15日,中央博物院籌備處理事會成立,公推蔡元培為理事長,傅斯年為理事會秘書。身兼中研院院長、中博院籌備處理事長的蔡元培,其實早對善齋所藏精品頗為上心。就在中博院籌備處成立的當月14日,他致函與劉家有來往的葉恭綽,談到:「寓居上海之江西劉晦之君(體智)藏古物甚多。二十年秋,徐中舒、容庚、商承祚三君,曾遍見之,徐君且就其新購之編鐘十二事,作《氏編鐘圖解》,經研究院史語所刊行。惟弟近接劉半農君函,謂風聞劉氏有出售此鍾之說,屬弟提議國府,由政府倍價購入(劉氏售得時費一萬元)。但此事未可造次。萬一劉氏家況尚裕,並無出售之意,而我等公然提議收買,殊不妥當。如先生素識劉君,或有友人與劉氏相識者請先為一探,何如?」可惜氏編鐘最終沒能留存國內,而此信流露出來的人情練達,卻使我們不由得不承認蔡氏正是那種「極具個人魅力的博物館人」。正是以蔡元培為首的中博院負責諸公對國內藏家長期以來的密切關注,為善齋銅器入藏中博院提供了機會。
中央博物院理事會
《東方雜誌》第33卷第9期
居中者為蔡元培,左一為李濟,左五為傅斯年
籌備處時期的中博院仍處於創設階段,整體工作分為組織機關、建築館舍、購置藏品以及學術合作四部分,充實館藏雖然重要,但尚非最緊迫之事。根據李濟1941年10月所作《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九年來籌備經過簡要報告》中的回顧,全面抗戰爆發以前,中博院籌備處真正購買藏品的舉措僅有三次,分別涉及何敘繪園、容庚頌齋和劉氏善齋,而前兩項花銷僅為收購劉氏所藏銅器費用的一半,可見善齋銅器入藏中博院,乃其最主要工作之一。該報告記載:「廬江劉氏善齋為海內收藏名家,經收各器,除一部轉讓他人外,其留存各品頗多名貴者,經議價以七萬元轉讓本院百餘件,其中夨令尊一件,經出國而復回,尤為瑰寶。」
針對善齋藏品的這次交易,非但中博院方面非常積極,收藏人劉體智也亟欲成交,而且雙方就「古物歸公」這一點,意見頗為投契。在當時,秉持「古物歸公」理念的知識人並非孤例,像羅振玉這樣的老派,也曾有言曰:「鄙意歸之私人,不若歸公共閱覽也。」傅斯年給沖在第一線的徐中舒出謀劃策,時時以「對得起公家」為念,給劉體智寫信,更袒露心跡:「弟等服務公家,惟一志願,為國內好器精品,盡為國有,歷年奔走,頗有所成。先生必引為同志也。」徐中舒向傅斯年報告劉體智表態說「公家事,什麼都好商量」,在寫給中博院籌備處諸公的信中,劉氏也一再宣稱所藏「得歸公家寶藏,竊喜物之得所」、「由公家給價,收回保存,不勝榮幸之至」,進而暢想「他日博物院中得與貴院其他珍貴之物一屋陳列,使四方好古之士得資研究,嘉惠士林,至匪淺鮮」,並恭維傅斯年「在先生為國宣勞,而弟亦得與有榮施,何勝榮幸之至」!徐中舒曾勸容庚說「最好宜收歸公有」、「尊藏能讓歸公家,自較私人收藏為得計」,並表彰劉體智「極盼所藏能收歸公有」。容庚也勸傅斯年多多「為公家購取」,並向劉體智現身說法:「拙著《頌齋吉金圖錄》所收,十九歸於中央博物院;此次《續錄》成,仍冀歸之公家也。」儘管容庚自己也冀望善齋精品,但還是極力促成中博院籌備處購藏之舉,實無與公家爭購之意。他還開導劉體智說:「足下一擲百萬曾不恡情,則留此區區古物以歸公家,他日指點告人:『此餘四十年來心力之所聚者』,亦一佳話。」從劉體智給傅斯年等人的回復看,容庚這番話的確說到了劉體智心坎里,也正因此,他在1936年夏間將自藏32件青銅器售歸中博院籌備處之舉,就恰如其分成了善齋銅器入藏中博院的前奏。
1937年1月12日劉體智致傅斯年
孟真先生閣下:昨復一緘,諒先達覽。頃裘子元君來取夨尊,又奉手書,並酬厚值,收到敬謝。遙維新春集祜,動止多綏為頌。弟收集古物,至今卅余年,其間歷次遷移,至感累贅,早有脫手之意,終以聚集匪易,更無有能寶之者,致遲遲未果。茲承諸公不棄,購歸公有,公誼私情,心感不盡,敢不竭誠以告。現在所余之物,共分七部……
1937年1月30日容庚致劉體智
晦之先生:手書敬悉。博物院籌款不易,此時恐已成強弩之末,雖明知尊藏不貴,亦徒喚奈何!真偽問題尚在其次,足下既非求財,何不少緩須臾,勿落估人手,徐圖辦法,若以值不值之言反激足下,以急於出脫,則殊非弟等之本意。……弟素不喜大言,故不敢以不可知之情奉聞,至勞企望。然足下一擲百萬曾不吝情,則留此區區古物以歸公家,他日指點告人:「此餘四十年來心力之所聚者」,亦一佳話。……
選自《小校經閣遺芬》(中西書局,2018)
即便存在共識,商購過程也實難一蹴而就,具體細節仍待反覆溝通。這一方面是因為中博院屬國立機構,籌劃一事,須經討論,絕非某某人的一言堂;另一方面,買賣雙方首次接觸,是否能夠皆大歡喜,還得一步步試探。
容庚事先極欲促成其事,推心置腹寫信給中博院諸公:「弟知晦之實有退讓之心,兄等猶不能接受,此亦無法耳」,「弟主張少購,每類抽取一二精品,不要說可以減讓,即使照他原價,也對得住公家。黃伯川勸于思泊合資購買,必可賺錢。可知此一批器,非價錢公道不公道問題,乃能不能籌款問題。如實不能籌款,只得聽其流轉,而兄等已盡呼號奔走之責矣。」雖然容庚已講明劉體智的誠意,但為公家事最認真的傅斯年仍不放心,依然忙得不亦樂乎。就像徐中舒替傅斯年開脫的那樣,既承認「孟真為公家購物特別認真」,又坦言「為公家購物,人多口雜,況須設法張羅款項,其難可知」,同時還擔心如果劉氏索價過高,則傅、李等人恐艱於籌款,則此事必難成交。所以,直接與劉體智交鋒的徐中舒特別小心。他曾在五年前到劉府參觀過善齋藏品,但與劉體智不算熟稔,因此還要時不時從容庚那裡打探消息,以便面見劉氏時爭取主動。徐中舒通過信件、電報,每天一次甚至幾次將夾雜著劉氏口述和他自己總結分析的「前方戰況」彙報給傅李等人,他還畫出來一份劉府客廳銅器擺放位置的草圖,供中博院參考。當時劉體智鑒於戰事迫近,乃將藏品分置各處,應要求列出其目,並註明藏地、價格。中博院諸公對這些材料反覆研讀,並廣參意見。傅斯年在南京,非但要說服理事會表決決議,更要努力籌劃款項,還不斷給徐中舒出謀劃策,想方設法規避公家吃虧的風險。
徐中舒還畫出一份劉府客廳銅器擺放位置的草圖,供中博院參考
善齋銅器選購草目
選自《小校經閣遺芬》
最終,中博院籌備處「大大不易」地從建築費中墊支6萬元,再由日常經費中拿出5000元,史語所支持5000元,湊足7萬元用以購買善齋藏器。在中博院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上,由出席理事全體同意購買之事,並以得其精華、價值廉允為原則。至其細節,則根據李濟、傅斯年11月26日開出之「最後條件」,經與劉體智協商,為:一、最後一單上之五十件,須夨令尊在內,外送二十件(由劉體智定奪,但選擇時徐中舒得參意見),俾符原談七十件之數,計價6萬元。二、原單上度量衡全部,外加四五件兵器,計價1萬元。三、中博院本要求拓本、瓦器、年號鏡子以外之鏡子全送,後改為拓本、瓦器全送,古鏡贈送若干以為標本。
而在「最後」之後,除上述第三項外,中博院籌備處共從劉體智處得到107件藏品,故而徐中舒不由得向傅斯年感嘆:「此番所得,原已超過吾等初望。」傅斯年也說:「善齋大送特送,總算豪爽之至,亦因吾等先把實情說在頭裡,無講價之態,故凡事可以彼此相知也。」劉體智不但頗費周折從美國追回了正在出售的夨令尊,而且將中博院要求額外贈送的二十件增加至五十件,允許徐中舒「任選」,甚至讓徐中舒「不忍再行強求」,實在當得起「大送特送」的評價。經此一番交道,徐中舒評價劉體智,以為「為人實極精明,當痛快處絕無留難」,傅斯年也跟徐說:「劉是痛快人,其痛快之程度,遠在弟所遇一切收藏家之上。」他們都非常清楚,這批藏品的時價當在10萬元以上,劉體智的確並非一心求財了。遠在北平的容庚知道結果後,評論道:「聞善齋拓本及彝器均歸公家,至為喜慰。……此次所得如零星收集,其價必較多,為博物館計,不可謂非一絕好機會也。」李濟、傅斯年在專函向劉體智申謝的同時,禁不住對他們自己在紛亂時局之下,仍竭力為公家辦事的艱辛生出一番感慨:
國家多故,世業艱難,吾等於此時奔走呼號,冀為公家存其寶器,猶不免時以多謀鮮成為慮。今事承先生諒其微誠,捐其寶藏,雖七萬之數在吾等已為其所難,在先生實多所犧牲,重以全類之贈、多量之錫,固為將來之中央博物院生色甚大,不特弟等二人感謝,即敝院理事諸公自蔡孑民先生以下亦無不欣佩也!
成交之後,事必躬親的傅斯年仍有相關庶務要處理,一是謀劃所購藏品尤其是瓦陶器的運輸問題,一是為善齋所余藏品尋找買家,畢竟,在交易期間,中博院即已屢次向劉體智表示「至於其他類項,弟等自當竭力為先生紹介於公家」。
夨令尊
選自《殷周金文暨青銅器資料庫》
來源:文匯學人
※痛失海外的敦煌瑰寶
※杜澤遜:《四庫》底本與《永樂大典》遭焚探秘
TAG:中國歷史內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