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控制感與責任感:文化建構的差異
權力的責任感與權力的控制感都是與權力相伴而生的權力感受,二者可能導致行為結果上的分化。有研究者認為,文化價值觀可能導致不同的權力概念建構和行為。垂直個體主義文化中權力更多地表徵為控制、支配和自由,而水平集體主義文化的權力是為他人的利益考慮和幫助他人使他人受益,代表的是一種責任。
權力是社會科學中最基本的概念,它既是一種社會結構變數,同時也是一種動態的心理建構,權力的存在或激發廣泛地影響了個體有意和無意的社會認知、情緒和社會行為。早期的權力研究關注權力的行為效應,證明權力常常與自我中心、自利行為、刻板化、較少關注他人、低同理心等消極行為有關。然而,作為社會的基本特徵和所有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權力所帶來的都是消極後果,那麼它對整個社會運行以及人類進化來說都是一種災難。眾多研究表明,權力也會導致公平、利他等親社會行為。簡·霍夫(Jan Hofer)等人的研究表明,權力與兩類集群行為有關,即親社會行為和享樂(自利)行為。針對兩類行為產生的條件、機制和影響因素等,一些研究者嘗試從多個方面進行比較,比如從權力者社會價值取向、個人/社會權力、權力動機、權力目標、權力角色、注意焦點、行為接近/抑制傾向等角度來說明權力行為的分化,但是這些解釋相對較為零散、分散,並且在很多情況下存在分歧和不一致。對權力行為分化的機制缺乏較為系統的梳理和比較。近年來,權力的社會認知理論拋開價值論斷,逐漸由權力對個人行為的影響轉向對權力內在認知心理機制的探究,也有一些學者在宏觀層面從文化環境的角度進行分析,這些探索有助於進一步分析和探討權力行為差異的內在機制。從社會管理角度來說,權力的關鍵問題不是其是否應該被使用,而是應該如何合理的使用。探討權力導致兩類行為的機制,能夠促進權力的合理運用,克服自利和腐敗,提高社會公平與效率。
控制感與責任感是伴隨權力的兩種感受
魏秋江和段錦雲等人認為,權力本身是外在的、抽象的,與權力有關的各種外部情境和客觀建構都要經過心理狀態的變數才能影響行為。權力感作為對權力的主觀心理體驗,可以中介一切客觀權力的影響,是離行為最近的部分。因此,對權力感的準確把握是權力研究的關鍵,也是分析權力導致兩類行為結果差異的關鍵。
當前絕大多數研究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認可「權力就是控制」,將權力感等同於控制感,認為權力會使權力擁有者不受約束、更自由地控制資源,即自由感、控制感、被授權感。這種認識主要是因為心理學領域的權力實證研究始於西方,在概念界定上更多地將權力建立在個人取向的基礎上,這種對權力自我中心式的概念界定提升了個體對自我目標、自我實現以及個體利益的關注,因而表現出自利傾向和不關注他人需要的行為。然而,無論是從權力出現的社會背景還是權力研究的概念界定上說,權力從來都不是個人的工具或財產,而是與他人、群體的利益密切相關。從社會生活以及生物進化的角度來說,一個群體中的權力擁有者除了能夠控制資源,也有帶領群體向更好方向發展、提高他人(群體或社會成員)利益和福祉、保存活力和基因、避免被淘汰的責任(職責和義務)。或者從根本上說,群體成員允許權力擁有者掌控資源是為了實現集體利益、他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責任約束、後果承擔也同時是權力的天然屬性,擔當起高權力的角色也意味著對責任的承擔。埃德爾森(Edelson)發表在Science上關於領導力的研究認為,人們具有責任規避的偏好,高責任感的人更願意承擔領導的角色。因此,權力感並不應當只有控制感一個單一的結構,還應該包括權力的責任感。綜合分析以往權力效應的研究可以發現,權力導致享樂(自利)、不公、冒犯他人、獨斷等消極行為時,權力的界定往往與個人情境、自我中心、個體自由、當前利益、內在狀態有關,一般更傾向於指權力的控制、自由等權力的控制感,而在導致利他、公平、擔責等親社會行為時,權力的界定一般都與社會情境、他人中心、行為抑制、事件後果、外部線索有關,一般更傾向於指權力的責任感。權力的責任感與權力的控制感都是與權力相伴而生的權力感受,二者可能導致行為結果上的分化,因此有必要對兩種權力感進行對比研究。
文化觀念影響權力的建構
有研究者認為,文化價值觀可能導致不同的權力概念建構和行為。有縱向個體主義文化取向的人將權力看作個人概念(權力是為獲得高於他人的身份和他人的認可),而有水平集體主義文化取向的個體將權力看作社會概念(權力是為他人利益和幫助他人),即權力的建構受文化觀念差別的影響。垂直個體主義文化中權力更多地表徵為控制、支配和自由,而水平集體主義文化的權力是為他人的利益考慮和幫助他人使他人受益,代表的是一種責任。有研究發現,歐美人啟動權力後對控制感的詞(如應得、優勢、獲得、授權等)比對責任感的詞(責任、義務、職責、依靠等)反應更快,而亞洲人則對控制感的詞有延遲而對責任感的詞反應迅速。
筆者對面子、尊嚴和榮譽文化維度以及兩種權力感關係的調查也顯示,代表東方文化典型特徵的面子文化與權力的責任感有高相關,而代表歐美文化典型特徵的榮譽文化與權力的控制感有高相關。西方文化背景強調個體的自由和獨立,對權力的界定一般側重於個人做自己想做的事,不受約束,以及通過採取行動滿足自己的目標和需要的能力。西方近代理性啟蒙運動認為,個體以一種彼此分離的、孤立的、封閉的單子式生存方式而存在,這種理解直接塑造了一種個人自由、利益至上的自我本位文化,人我關係被描述成是一場「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當擁有權力時即變成了掌權者對對象的控制。而東方傳統文化歷來強調權力責任的重要性,「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權力觀與西方的權力觀形成鮮明的對比。東方文化在更大的範圍內看待人與人的關係,人們更多地考慮社會背景信息,認為人與人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看重社會和諧、人際共存,個人決不能離開他人而生活;強調個人承擔社會角色義務,是一種他人本位的核心價值觀,當自我利益與他人利益發生衝突時甚至不惜犧牲自己利益而優先滿足他人利益,極端的表現是東方文化對「捨生取義」的推崇。對中國人社會決策的心理實質而言,需要思考自我、人際、群際互動對決策的影響,重視與他人之間的聯結和社會規範。
權力控制感與責任感的識解水平不同
解釋水平理論(Construal Level Theory,CLT)認為,人們對事物的心理表徵具有層次性。高水平識解指抽象的、整體的、和目標相關的、獨立於情境的特徵,而低水平識解指具體的、細節的、和目標無關的、依賴於情境的特徵。高權力者的道德思考模式證明,在啟動了(高權威人格組)高權力感後,被試產生了明顯的以規則導向而非結果導向為主的道德思維模式,具有層次等級的差別。道德的規則導向代表的是更脫離具體情境的、抽象的思維模式,而結果導向是以具體的行為結果為判斷依據的思維模式,類似地,對於社會公平、權力責任與個體利益、權力控制來說,規則導向代表的可能也是更抽象、更高層次的識解概念,而個體利益對個體來說則是更具體、更低水平的識解信息。埃德爾森通過行為實驗和腦成像數據發現,責任規避是與內側前額葉(mPFC)活動有關的主觀價值計算的一個二階過程結果,當個人面臨領導他人進行決策時,決策過程中一些關鍵的潛在因素髮生改變,而不是面對相同決策時僅僅單獨為自己考慮,這一結論說明權力控制感與責任感可能存在識解水平上的差異。
從進化心理學的視角看,利他與責任是具有更高進化意義的特質,責任相對於控制來說可能具有更高的識解水平。權力責任感往往是在社會背景信息、對他人的影響以及行為後果的情境下考慮問題,因而可能會有更符合高級社會規範的行為產生。權力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互依型的人際變數。而當前各國越來越頻繁深入的經濟文化交流對雙方都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對於我國來說,當前東西方文化的交流和衝突產生了很多新的社會現象和問題,人們關注自我的感受,強調自我實現、平等自主,從提高個體自信、維持權益、健全制度、開拓創新等角度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一些對人對己不負責任、為個體或小群體利益違背社會規範等現象也時有發生。權力擁有者如果多思考為什麼要承擔責任,即在更高的識解水平上思考權力的目標,會導致更為積極、公平的決策,而如果更多地思考為什麼要獲得權力支配地位,則會導致極不公平的決策。鑒於現實中權力行使的重要影響,權力者如何建構權力可能會對社會事務的解決、公共管理的效果和水平,乃至社會公平和正義起重要影響作用。因此,在官員教育問題上,無論是出於權力的控制感還是權力的責任感,在行使權力時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把具體的事情做好,即多思考怎麼做的問題,而更高的要求是時刻記住自己作為權力者肩上的責任,而不是個人的獨斷控制或利益好處。
未來,本土心理學或社會科學研究者更應關注權力責任感方面的研究,注重開發測量工具,探討影響兩類不同權力行為產生的關鍵因素和內在機制(甚至是生理機制),從應用方面促進本土文化發展與文化間的交融理解,應用於官員選拔、培養與教育,促進權力積極效應的產生,降低權力導致的不公。
(作者單位:韓山師範學院教育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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