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十惡不赦」,「十惡」究竟指的是什麼?
《舊唐書?刑法志》中記述了唐太宗時的一個案子:根據舊有的法律及其解釋,兄弟分家後,不再適用有關「蔭」(俗語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法律規定,但仍適用連坐俱死的法律,祖孫適用連坐配沒的法律。在唐太宗貞觀年間,有同州(今陝西大荔)人房強,弟弟在岷州做統軍,因為謀反伏誅;按照其時的法律,房強應依律適用緣坐被處死。唐太宗錄囚(皇帝親自視察監獄中在押囚犯,以防止冤獄的制度)的時候得知此案情,憐憫其將死,因此動容,於是對大臣們說:「因為風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這不是庶人的過錯,怎麼能因此濫施重刑呢?這豈不更顯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應當視情節之輕重,再加之以刑罰。怎麼能不察其緣由而一概加以誅罰呢?這違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則。而且法律規定的反逆之罪,其行為表現為兩種:一是指興師動眾而欲造反;二是指出惡言而犯法。這兩者輕重有別,但是按照既有的法律卻都要連坐處死,這使我心中不安。」因此,唐太宗請百官從詳商議。於是房玄齡等人重新研究評議後上書皇帝:「如今法律應當規定:祖孫與兄弟緣坐,應當處以配流。其中,以惡言犯法但是沒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節較輕,兄弟免死,止於配流。」唐太宗以皇帝的名義准許了這一變革。從此,自古代傳承下來的法定死刑,除去了大半。
該案主要涉及了《唐律》中有關十惡的處罰以及「坐」的發展變化。
房強之弟觸犯法律定罪謀反。謀反為唐律中「十惡」之一,是指謀危社稷,即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根據《唐律》規定:犯謀反大罪,要處以重刑。按照法律規定,房強之弟應判處死刑,同時房強受株連依律緣坐,同樣應被判處死刑。
但是,在唐太宗審核該死刑案件時,出於對「德禮」及「恤刑」的考慮,認為房強兄弟不應連坐俱死,從而引發了一項重要的法律變革。修改後的《唐律》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本案在當時並非大案,但卻引起了司法上的一次不小的改革,體現了司法制度不斷走向文明。
本案中的謀反罪,屬傳統法典中的「十惡」之一。而所謂「十惡」,則是一個在古代傳統社會,在廣大民間影響甚廣的一項刑法專門制度。其中的「十惡不赦」更成了廣為流傳的一句成語。具體地說,「十惡」是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把「十惡」置於法典的第一篇,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懾力。《唐律?名例》疏議即載:「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唐律中的十惡規定具體是:
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葯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中國古代刑法中的「十惡」,源起於西漢。正如《唐律疏議》所言:「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這就是說,西漢時期所謂的「不道、不敬」等犯罪,就是十惡的萌芽。及至曹魏統治時期,有關大逆不道、不敬之罪的立法繼續沿襲下來,但比之漢朝有所改進和發展。根據《晉書?刑法志》記載:「(魏律)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
到了兩晉時期,關於大逆不道的立法,又進一步縮小了處罰的範圍。《晉律?刑法志》載:「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同時強調加重對違反封建禮教的處罰。其時,張裴注《晉律》,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又在理論上加以闡述。
到了《北齊律》中,首次規定的「重罪十條」標誌著「十惡」的初步形成。《隋書?刑法志》載:「北齊……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此重罪十條,都關係到君主權力地位和封建政權的最高利益,所以傳統刑律將此類犯罪作為重點打擊對象,以維護皇帝專制制度。但是,北周修訂法律時,曾一度刪去了「十條重罪」,「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其實也只是從形式上取消了其名目。南朝梁、陳的法律基本上與北周相同。
據《隋書?刑法志》講:隋開皇定律時,正式於法律上確立了「十惡」之目,「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據《唐律疏議?名例》載:唐律中關於十惡的立法,全部繼承了隋律的內容,所謂「仍遵開皇,無所損益」。由此可見,中國傳統律典中的十惡,起源於西漢,形成於北齊,至隋唐律中則達到完備階段。
比較隋唐時期的「十惡」與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可以看出,在隋唐時期,加重了對危害皇權統治行為的處罰。北齊律中的「反逆」「大逆」「叛」,在唐律中修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所謂「將有逆心而有害於君父者」,就是將要產生反對皇帝的動機,並不是已有反對皇帝的行動,就構成了犯罪,實質上只是犯意的表示或預備行為,從而加大了對危害皇權統治行為的防範。同時,隋、唐律中刪去「降」罪,而增加「不睦」罪,說明其時加重了對封建家庭倫理關係的保護。
在唐律中,對十惡所規定的刑罰,比其他一般犯罪的刑罰嚴厲很多,謀反、謀大逆、謀叛,不僅犯罪者本人要處以死刑,其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親屬也要緣坐受罰,有的也要被處以死刑。而且,有的還關係到罪與非罪的問題。同時,根據唐朝法律規定,犯有十惡重罪的,不僅要受到嚴厲的懲罰,而且還不得享有法律所規定的赦免刑罰的優待方法。唐律規定,凡犯有「十惡」重罪的,不得享有「議」「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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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曉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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