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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不可迴避關鍵問題

在教育部近日召開的關於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的新聞通氣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表示,將儘力加快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的研製和出台,解決解決當前我們一些學校,一些老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問題。(澎湃新聞)

此前,官方已就「教師懲戒權」密集放風,有關「實施細則」將出台的消息也多次傳出。但時至今日,依舊是雷聲大雨點小,看似「呼之欲出」卻又像是「遙不可及」。

近些年來,一些地方也曾先行先試就此展開嘗試。比如說,廣東曾明確教師教育管教權,青島曾首提「教育懲戒權」。然而,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上述「規定」多是語焉不詳,姿態大於實際,空有原則而無細則。尤其是青島,早在2017年就表示,「對教育懲戒的內容和方式將出台細則。」但時至今日,青島版的「細則」依舊難產!

空談「教育懲戒」容易,將之具體化為標準化的實施細則,卻無比艱難。從根本上說,這是由既有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規則框架」所決定的:《教育法》《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可適當措施對學生批評教育」「可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而與此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則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客觀來說,這一糾結的法律設定,嚴重壓縮了地方立法的空間!

一直以來,我們都在迴避一個根本性問題,也即能否在不突破有關「體罰」「變相體罰」法律限制的前提下,來有效地實施「教育懲戒」?在一些人看來,這是可能的,其主張可以用「寫檢討書」「找家長」「加倍勞動」「靜坐」「罰站」「罰抄作業」等手段來完成懲戒……這一思路貌似有理,實則存在著兩個根本性疑點:其一,諸如「罰站」「罰抄作業」等,往往也會被歸入「變相體罰」一類;其二,這些方法原本就是學校日常所慣用的,只是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如果未來的「教育懲戒權」細則,僅僅是在既有「尺度」下,對原有手段的歸納梳理總結,那麼其意義註定有限。也許,我們都應該坦誠一點承認,「教育懲戒權」必須有新的賦權,在提升懲戒的力度同時嚴控其風險,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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