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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為什麼明朝最吝嗇?

大赦與特赦,歷史上早有先例。

周朝設「司刺」之官,其職能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中的「三赦」,明確為「赦幼弱,赦老旄,赦蠢愚」,就是對小孩子、70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有缺陷者犯罪予以赦免,不進行處罰。由此可看出周皇室用刑之寬和人性尺度,其大赦已經有了一定的法治雛形。

繼之而下的秦二世,奉行暴力政治,雖在胡亥執政時赦免了20萬驪山刑徒,但也是迫於形勢所壓,並非出於寬簡用刑的本心。

漢朝統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訓,大赦、特赦、減贖三類赦免並用不息。其中,高祖朝赦免9次、武帝朝赦免18次、東漢光武朝赦免19次。到了政局動蕩的東漢末年,赦令幾乎是一年一次甚至一年數次。

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大赦頻密,甚至到了泛濫的地步。東晉期間頒布的83次赦令,可能是目前可考的大赦之最。

比及隋以前的各種赦免,唐朝的赦免制度則已經有了成熟的法治精神。《唐律疏議》對責任年齡及能力問題、不得赦免等問題,已經有了詳細的法律條文,成為赦免制度最成熟和最健全的歷史時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貞觀四年、貞觀九年兩次下詔大赦天下,赦令中都特別申明:官吏枉法受財者不在赦免之列。之後唐宋諸朝歷代赦令,亦都強調這一規定。

和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濫赦效果不一樣,宋朝也濫赦,但宋的濫赦對啟發社會善性作用積極,宋朝皇帝的開明和用刑的寬簡柔性,使皇權的穩定和頻密的大赦達到了高度的協調統一。最高3年的徒刑,使社會底層的刑事案件並未爆發,反使底層感戴、行事溫和。即使偶有作惡殺人如《水滸傳》中的梁山好漢者,也是選擇出去避風頭,然後老老實實地等天下大赦。

受耶律楚材的影響,元帝後來同意以辦佛教儀式的名義釋放重囚。但這樣的赦免,也因為法律的不夠謹嚴、條件的過於寬鬆、有人從中包庇弄權舞弊而漸變為姑息養奸的代名詞,被赦免的僧徒重囚竟有「上午出獄,晚上殺人」的現象。

朱元璋立明後,嚴厲推行「重典治亂世」原則,並明確告誡後代子孫,必須對官民犯罪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因此,明朝統治200多年內,很少實行赦免,大約是平均5年多才來一次大赦。不過也有例外,公元1385年,朱元璋震怒於因郭桓案對明朝政權的影響,一怒之下處死了牽連此案的數萬人,由此導致舉國大怨,不得已,朱元璋才下詔大赦天下。其後的胡惟庸、藍玉兩案也輾轉牽連了不少人,朱元璋又特地下詔大赦。

清朝統治時期,大赦非常少,據統計,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其法條更加完備、大赦方式也有變化,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

新帝登基、冊封皇后皇子、皇室大喪、改年號和尊號,是古代大赦的幾個主要理由,大赦可以「免刑免罪」雙免,它們無一例外地烙上了皇室的威權和恩義,是皇帝或者皇室的個體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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