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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後銀行理財產品如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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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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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核算估值指引(徵求意見稿)》,主要的核心內容有以下幾點:

明確了此版估值指引僅針對資管新規下的非保本理財產品。(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明確了攤余成本法估值兩大適用範圍。一是會計準則允許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AC)或其他金融負債。二是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允許採用攤余成本進行估值。

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基本原則參考會計準則執行。

明確了權益類證券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

明確了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證券(ABS)、資產支持票據(ABN)、信貸資產證券化(MBS)、私募債等,由於其交易不活躍,未來的現金流也難以確認,可按成本估值。

明確了非標有攤余成本法和公允價值法兩種估值方式。若以公允價值法計量,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在估值日估計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具有相同資產特徵的投資每個估值日採用的估值技術應當保持一致。

明確了非上市企業股權的估值對象,對於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但交易不活躍的企業,股權估值也要參考本指引。估值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種。

銀行理財版的側袋估值現身。理財產品管理人無法對金融資產進行合理評估預期風險計提減值時,可採用「側袋估值」,將產品中金融資產與其他金融資產進行隔離,放入「側袋賬戶」中,並鎖定與其對應的客戶和持有份額。其他資產仍在「主袋賬戶」正常估值,並開放申贖。

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估值指引(徵求意見稿)

一、總則

二、標準化投資品估值

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

四、非上市公司股權估值

五、金融資產減值

一、總則

(一)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估值方法,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三)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估值、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凈值時,可參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為估值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四)商業銀行作為估值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定期評估估值質量,並對估值價格進行檢驗,防範可能出現的偏差。

(五)商業銀行對管理的不同理財產品持有的同一種底層資產的估值原則、程序及技術應當一致。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除非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方法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商業銀行改變估值技術時,應本著最大限度保護理財產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及時進行臨時公告。

(六)金融資產和負債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商業銀行可以在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的範圍內選擇攤余成本對資產或負債進行估值。選取攤余成本法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會計準則允許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AC)或其他金融負債。2.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允許採用攤余成本進行估值。

(七)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的,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應對最近交易市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3.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八)資產或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按照下列步驟確定。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2.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3.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準備(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九)理財產品的凈值,是指該理財資管計劃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權益凈額按理財份額分攤後得到的價值。

二、標準化投資品估值

(一)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1.估值原則

權益類證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權益類證券

上市流通股票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價格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優先股

在證券交易所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市場交易的優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該優先股或類似投資品種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根據優先股的股息支付條款,採用現金流折現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長期停牌股票。

長期停牌股票應根據停牌原因、停牌時間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可採用的估值技術包括:指數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場價格模型法、現金流折現法、市場乘數法、重置成本法等。

有明確限售期的股票

通過公開、非公開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確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內,應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引入流動性折扣進行估值。流動性折扣可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數據,或採用看跌期權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確定。分析流動性折扣時,不應考慮因大量持有股票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同一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後,參照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附:限售股參考估值模型

(i)流通受限股票按以下公式確定估值日該股票的價值:

FV=S×(1-LoMD)

其中:

FV:估值日該流通受限股票的價值

S: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價值

LoMD:該限售股剩餘限售期對應的流動性折扣。

(ii)該限售股對應的流動性折扣通過引入看跌期權計算:

LoMD=P/S

其中:

P:估值日看跌期權的價值

S: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價值。

(iii)估值日看跌期權的價值通過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在估值日按平均價格亞式期權模型(「AAP模型」)計算:

AAP模型公式如下所示:

其中:

S: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公允價值

T:剩餘限售期,以年為單位表示

σ:股票在剩餘限售期內的股價預期年化波動率

q:股票預期年化股利收益率

N:標準正態分布的累積分布函數

(2)未上市權益類證券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間按發行價格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且無明確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二)固定收益類證券估值

1.適用範圍

本標準所稱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同業存單等債券品種。

2.估值原則

鼓勵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滿足前文中採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條件,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如財政部、中央銀行、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估值原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攤余成本法的估值處理

(1)如按照攤余成本計量,則固定收益類證券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其中實際利率是將預期存續期間的現金流量,折現為資產當前賬麵價值時所使用的利率。

(2)擬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執行「合同現金流量特徵測試」(即SPPI測試)。凡是未通過SPPI測試的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得採用攤余成本計量。

(3)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應當定期開展資產減值測試。封閉式產品持有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資產減值測試。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持有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固定收益證券,資產減值測試頻率應當不低於產品開放頻率。產品開放日的估值應當充分反映所持資產的減值測試結果。

(4)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理財產品,應當採用影子定價的風險控制手段,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理財產品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4.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值處理

(1)交易所固定收益類證券

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建議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即中證指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

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建議選取中證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與收盤價存在差異的,若管理人認定交易所收盤價更能體現公允價值,可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採用收盤價進行估值。

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轉股券的債券(如: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對於公開發行的可轉債、可交債,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按照估值日收盤價減去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採用估值日收盤價估值。對於非公開發行的可轉債、可交債,可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確定公允價值。

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證券(ABS)、資產支持票據(ABN)、信貸資產證券化(MBS)。鑒於其交易不活躍,未來的現金流也難以確認,可按成本估值。但理財產品管理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交易量和交易頻率不足以反映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可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或其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銀行間固定收益類證券

確定銀行間固定收益品種的公允價值時,主要依據由第三方估值機構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中債」)提供的價格數據。

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建議選取中債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

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建議選取中債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中債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種,在發行利率和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建議按成本估值。

(3)同時在多個市場交易的證券

對於同時在多個不同市場交易的證券,應按照其所處市場及相應的估值標準,分別進行估值。

(三)配股權

配股是指向原普通股股東按其持股比例、以某一特定價格或按市價的一定比例配售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融資行為。

配股權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配股權,應按照估值日的未經調整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配股權,可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四)存款

本指引所稱的存款類資產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存放同業、同業借款、協議存款等。

存款類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採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五)證券投資基金

1.估值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

2.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理財產品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理財產品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理財產品投資的 ETF 基金,按所投資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理財產品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理財產品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理財產品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況處理

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易等特殊情況,理財產品管理人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理財產品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理財產品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理財產品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條至第3條進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應與託管人協商一致採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值。

(六)衍生品

1.估值原則

(1)衍生品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議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公允價值: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估值方法

(1)遠期

遠期按照以下公式確定估值日的價值。

若未來按照合同每一單位交割價格買入基準資產:

V=N×(F-K)×DF

若未來按照合同每一單位交割價格賣出基準資產:

V=N×(K-F)×DF

其中,

V:公允價值

:本金;

:估值日每一單位遠期交割價格;

:遠期合同每一單位交割價格;

:折現因子。

(2)互換

互換(Swap)是指兩個交易對手之間達成的場外交易(OTC)協議,協議雙方約定將來互換現金流的時間、本金以及互換金額的計算方法。

利率互換按以下公式確定估值日的價值。

固定端:

浮動端:

其中:

:本金;

:固定利率;

:時刻對應的折現因;

-1到的年化時間間隔。

為時期-1到時期之間的遠期利率。

對於利率互換收取固定利率的一方,其公允價值為;對於收取浮動利率的一方,其公允價值為。

貨幣互換

對於收取貨幣1支付貨幣2的一方,貨幣互換按以下公式確定估值日的價值

對於收取貨幣2支付貨幣1的一方,貨幣利率互換的公允價值為

其中

:為收取的第i期現金流(以幣種1計價);

:為支付的第i期現金流(以幣種2計價);

:為估值日對應第i期的遠期匯率(單位幣種1所對應單位幣種2);

:為估值日對應第i期折現因子(幣種1所對應折現因子)。

期貨

理財產品投資的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期權

期權按「布萊克-斯科爾斯模型」定價模型確定估值日的價值。

歐式看漲(股票)期權價格為:

歐式看跌(股票)期權價格為:

其中

K:期權執行價格

:股票即期價格

:本幣無風險利率

:股息收益率

:剩餘期限

:股票波動率

(七)結構性理財產品

結構性理財產品可以採用蒙特卡洛模擬的方法對風險因子進行模擬,然後確定到期收益率。比如,可以假設標的價格風險因子服從對數正態分布:

其中,

:布朗運動隨機變數

:時刻的標的即期價格

:無風險利率

:股票分紅率、商品便利收益率、或者外幣收益率

:標的價格的波動率

在模擬出標的資產未來價值後,根據合同中收益的分配規則確定在不同情況下可獲得的收益。重複以上步驟來生成大量的隨機路徑並計算出每條路徑對應可能收入現金流的折現值,這些現金流折現值的平均值即為該產品在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八)其他衍生品

對於其他衍生品,根據估值基本原則進行判斷。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當採用適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

(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定義

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文)規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二)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原則

1.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文)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1)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2)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無法採用適當的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2.若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3.若以公允價值法計量,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在估值日估計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具有相同資產特徵的投資每個估值日採用的估值技術應當保持一致。只有在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方可採用不同的估值技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自律規則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本指引中所指估值技術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的估值技術含義相同,估值方法是指對估值技術的具體應用。

4.如果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採用的貨幣與銀行理財的記賬貨幣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使用估值日的即期匯率將投資貨幣轉換為記賬貨幣。

5.在確定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時,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可能影響公允價值的具體投資條款做出相應的判斷。

6.由於通常不存在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提供活躍報價的交易市場,因此在估計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公允價值時,無論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否準備於近期轉讓,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都應假定估值日發生了出售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交易,並以此假定交易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

7.在估計某項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時,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從該債權的自身情況和市場環境出發,謹慎選擇使用估值技術,在可合理取得市場參與者假設的前提下採用合理的市場數據。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對各種估值方法形成的估值結果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結合各種估值方法的適用條件、重要參數的選取依據、估值方法的運用過程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後確定最合理的估值結果。

8.銀行理財產品實際兌付時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價值與銀行理財產品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期間的公允價值估計之間可能存在重大差異,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必須對此差異予以關注並進行分析,即通過分析下列問題提升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今後的估值水平:

(1)在估值日,確認哪些信息是已知的或可獲取的;

(2)上述信息是如何反映在最近的公允價值估計中的;

(3)以兌付時的公允價值或退出價格為參照,之前的公允價值估值過程是否恰當地反映了上述信息。

9.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充分考慮市場參與者在選擇估值方法時考慮的各種因素,並結合自己的判斷,採用現金流折現法或其他有充足證據表明能夠準確估值的方法對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進行估值。

10.當採用現金流折現法估值時,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可採用合理的假設預測被投資企業未來現金流及預測期後的現金流終值。應對債務人財務狀況進行考察和評估,估算能從債務人以現金方式直接收回的本金和利息。當預計債務人將出現不能按合同約定進行本金或利息還款時,還應評判其擔保措施等因素對現金流回收的影響。若擔保方式為保證,需對保證人財務狀況及其還款意願進行考察和評估,估算能從保證人處收回的凈現金額,預測還款金額和時間;若從保證人處收回的是非現金資產,應由相關評估機構或部門進行專業評估後確認;保證擔保的法律有效性存在瑕疵的,原則上不予考慮。若擔保方式為抵(質)押,需對抵(質)押物合法有效性、處置難度、變現能力、變現年限、以及變現費用評估,估計從抵(質)押物收回的凈現金額。

11.當採用現金流折現法估值時,應採用合理的折現率將上述現金流及終值折現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資企業相應的企業價值,折現率的確定應當能夠反映現金流預測的內在風險。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在確定此方法採用的財務預測、預測期後終值以及經過合理風險調整的折現率時,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折現結果對上述輸入值的變化較為敏感,因此,現金流折現法的結果易受各種因素干擾。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謹慎評估運用現金流折現法的估值風險,綜合評價債務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審慎評價融資企業徵信狀況、風險狀況、所處階段、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股權結構、財務報表、公司評級、流動性補償等因素,合理確定折現率等輸入值。

(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方法及應用

1.攤余成本法下,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以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

(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2)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3)扣除計提的累計信用減值準備。

2.公允價值法下,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初始確認和後續計量。

(1)普通付息式固定利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

按照合同約定,以固定利率計算債權每年利息,然後按照下述公式進行估值。

其中,

PV:現價

C:年利息

f:每年付息次數

y:估價收益率

M:本金數額

n:剩餘付息次數

(2)現金流不規則的附息式固定利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

該債權存在不同規則的現金流,包括附息利率是階梯形、還款周期不是固定的、還本金金額不是固定的等,在對其估值時,將上述公式基礎上,分別對不同時點對應現金流進行折現,折現價值即為估值日的資產價值。

(3)浮動利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

按照合同約定,參照浮動利率曲線(例如:上海銀行間拆借利率)計算債權每年利息,然後按照上述公式進行估值。

PV:現價

R1:當期基礎利率

R2:估值日基礎利率

S:合約利差

f:每年付息次數

y:點差收益率

n:剩餘付息次數

M:本金數額

(4)含權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

可贖回/可回售價值具體評估方法如下:

計算估值日未來現金流:

根據票面利率(或者預期收益率)、付息頻率、起息日期、到期日期推算「行權現金流」和「不行權現金流」。

「行權現金流列表」表示未來行權情況下的預期現金流;

「不行權現金流」表示未來不行權情況下的預期現金流;

計算債權行權日期未行權的債權價值:

錶行權日後,在不行權條件下的各期現金流;

錶行權日後的各個現金流日的債權現金流折現到行權日的折現因子;

計算債權在行權日期的未行權到期收益率r1以及行權的收益率r2,並且比較行權以及未行權的到期收益率

可贖回債權:若,不行權;否則,行權可回售債權:若,不行權;否則,行權

根據是否行權選取預期現金流,以估值日為始點,對預期現金流進行折現從而計算可贖回/可回售債權的價值

CFi預期現金流;

DFi各現金流折現因子;

(5)可轉債權價值具體評估方法如下:

計算純債價值

其中,

I表示債權每年利息,P表示債權的本金

i表示貼現率,t表示剩餘期限

計算期權價值

其中,

在上述公式中,

K是行權價格,T是行權日與估值日的期限

可轉債價值:

可轉債價值=純債價值B 看漲期權價值c

四、非上市公司股權估值

(一)總則

1.本指引所稱的非上市企業股權,是指銀行理財對未上市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對於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但交易不活躍的企業,其股權估值參考本指引。

2.估值指引目的為,以資產估值為基礎,持續進行產品估值,獲得管理人、託管人幾方一致認可的估值結果,為向理財產品投資人披露凈值打好基礎。

3.非上市股權投資業務包括股權投資母基金及其下投資的子基金或子項目、股權投資基金及其下投資的子項目、單一項目股權直投等。

(二)估值原則

1.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在估值日估計各單項投資的公允價值。具有相同資產特徵的投資每個估值日採用的估值技術應當保持一致。只有在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理財產品管理人方可採用不同的估值技術,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會計準則及自律規則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本指引中所指估值技術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的估值技術含義相同,估值方法是指對估值技術的具體應用。

2.如果非上市股權投資採用的貨幣與私募理財產品的記賬貨幣不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使用估值日的即期匯率將投資貨幣轉換為記賬貨幣。

3.在確定非上市股權的公允價值時,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可能影響公允價值的具體投資條款做出相應的判斷。

4.由於通常不存在為非上市股權提供活躍報價的交易市場,因此在估計非上市股權公允價值時,無論該股權是否準備於近期出售,理財產品管理人都應假定估值日發生了出售該股權的交易,並以此假定交易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股權的公允價值。

5.私募理財產品投資於同一被投資企業發行的不同輪次的股權,若各輪次股權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存在差異,理財產品管理人需考慮各輪次股權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對公允價值的影響並對其分別進行估值。

6.在估計某項非上市股權的公允價值時,理財產品管理人應從該股權的自身情況和市場環境出發,謹慎選擇使用多種分屬不同估值技術的方法,在可合理取得市場參與者假設的前提下採用合理的市場數據。選擇估值技術時,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根據可獲得的市場數據和其他信息,其中一種估值技術是否比其他估值技術更恰當;

(2)其中一種估值技術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更容易在市場上觀察到或者只需作更少的調整;

(3)其中一種估值技術得到的估值結果區間是否在其他估值技術的估值結果區間內;

(4)多種估值技術的估值結果存在較大差異的,進一步分析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例如其中一種估值技術可能使用不當,或者其中一種估值技術所使用的輸入值可能不恰當等。

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對各種估值方法形成的估值結果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結合各種估值方法的適用條件、重要參數的選取依據、估值方法的運用過程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後確定最合理的估值結果。

7.理財產品管理人可以採用情景分析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估值方法。理財產品管理人可以從非上市股權投資的各種潛在退出方式出發,在不同退出方式下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並結合各退出方式的可實現概率對非上市股權的公允價值進行綜合分析。

8.非上市股權成功上市後的公允價值或採用其他退出方式實現的退出價格與私募理財產品持有非上市股權期間的公允價值估計之間可能存在重大差異,理財產品管理人必須對此差異予以關注並進行分析,即通過分析下列問題提升理財產品管理人今後的估值水平:

(1)在估值日,確認哪些信息是已知的或可獲取的;

(2)上述信息是如何反映在最近的公允價值估計中的;

(3)以上市後的公允價值或退出價格為參照,之前的公允價值估值過程是否恰當地反映了上述信息。

(三)估值方法

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充分考慮市場參與者在選擇估值方法時考慮的各種因素,並結合自己的判斷,採用多種分屬不同估值技術的方法對非上市股權進行估值。

1.市場法

在估計非上市股權的公允價值時,通常使用的市場法包括參考最近融資價格法、市場乘數法、行業指標法。

(1)參考最近融資價格法

理財產品管理人可採用被投資企業最近一次融資的價格對私募理財產品持有的非上市股權進行估值。由於初創企業通常尚未產生穩定的收入或利潤,但融資活動一般比較頻繁,因此參考最近融資價格法在此類企業的估值中應用較多。如果待估值的非上市股權本身是在近期取得,且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其投資成本可作為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在運用參考最近融資價格法時,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對最近融資價格的公允性做出判斷。如果沒有主要的新投資人參與最近融資,或最近融資金額對被投資企業而言並不重大,或最近交易被認為是非有序交易(如被迫出售股權、對被投資企業陷入危機後的拯救性投資、員工激勵或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等),則該融資價格一般不作為被投資企業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使用。此外,理財產品管理人還應當結合最近融資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影響最近融資價格公允性的因素進行調整,相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最近融資使用的權益工具與私募理財產品持有的非上市股權在權利和義務上是否相同;

b.被投資企業的關聯方或其他第三方是否為新投資人提供各種形式的投資回報擔保;

c.新投資人的投資是否造成對原股東的非等比例攤薄;

d.最近融資價格中是否包括了新投資人可實現的特定協同效應,或新投資人是否可享有某些特定投資條款,或新投資人除現金出資外是否還投入了其他有形或無形的資源。

特定情況下,伴隨新發股權融資,被投資企業的現有股東會將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權(以下簡稱「老股」)出售給新投資人,老股的出售價格往往與新發股權的價格不同。針對此價格差異,理財產品管理人需要分析差異形成的原因,如老股與新發股權是否對應了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是否面臨著不同的限制,以及老股出售的動機等。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結合價格差異形成原因,綜合考慮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確定公允價值的取值依據。

估值日距離融資完成的時間越久,最近融資價格的參考意義越弱。理財產品管理人在後續估值日運用最近融資價格法時,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及被投資企業自身情況的變化判斷最近融資價格是否仍可作為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理財產品管理人在後續估值日通常需要對最近融資價格進行調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a.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與財務預算或預設業績指標之間出現重大差異;

b.被投資企業實現原定技術突破的預期發生了重大變化;

c.被投資企業面對的宏觀經濟環境、市場競爭格局、產業政策等發生了重大變化;

d.被投資企業的主營業務或經營戰略發生了重大變化;

e.被投資企業的可比公司的業績或者市場估值水平出現重大變化;

f.被投資企業內部發生欺詐、爭議或訴訟等事件,管理層或核心技術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若理財產品管理人因被投資企業在最近融資後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判定最近融資價格無法直接作為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同時也無法找到合適的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以運用市場乘數法進行估值,理財產品管理人可以根據被投資企業主要業務指標自融資時點至估值日的變化,對最近融資價格進行調整。主要業務指標包括但不限於有代表性的財務指標、技術發展階段、市場份額等,在選擇主要業務指標時,應重點考慮被投資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及其自身的特點,選擇最能反映被投資企業價值變化的業務指標。

(2)市場乘數法

根據被投資企業的所處發展階段和所屬行業的不同,理財產品管理人可運用各種市場乘數(如市盈率、市凈率、企業價值/銷售收入、企業價值/息稅折攤前利潤等)對非上市股權進行估值。市場乘數法通常在被投資企業相對成熟,可產生持續的利潤或收入的情況下使用。

在運用市場乘數法時,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出發,參照下列步驟完成估值工作:

a.選擇被投資企業可持續的財務指標(如利潤、收入)為基礎的市場乘數類型,查找在業務性質與構成、企業規模、企業所處經營階段、風險狀況和盈利增長潛力等方面與被投資企業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通過分析計算獲得可比市場乘數,並將其與被投資企業相應的財務指標結合得到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調整前)或企業價值。選擇交易案例時應選擇與評估對象在同一行業或受同一經濟因素影響的交易,交易的發生時間與估值日接近。

b.若市場乘數法計算結果為企業價值,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扣除企業價值中需要支付利息的債務,得到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調整前)。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在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調整前)基礎上,針對被投資企業的溢余資產或負債、非經營性資產或負債、或有事項、流動性、控制權、其他權益工具(如期權)可能產生的攤薄影響及其他相關因素等進行調整,得到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調整後)。

c.如果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複雜,各輪次股權的權利和義務存在明顯區別,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採用合理方法將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調整後)分配至私募理財產品持有部分的股權。如果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簡單(即同股同權),則可按照私募理財產品的持股比例計算持有部分的股權價值。

市場乘數的分子可以採用股東權益價值(股票市值或股權交易價格)或企業價值,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基於估值日的價格信息和相關財務信息得出,若估值日無相關信息,可採用距離估值日最近的信息並作一定的調整後進行計算。市場乘數的分母可採用特定時期的收入、利潤等指標,也可以採用特定時點的凈資產等指標,上述時期或時點指標可以是歷史數據,也可採用預期數據。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確保估值時採用的被投資企業的利潤、收入或凈資產等指標與市場乘數的分母在對應的時期或時點方面保持完全一致。

在估值實踐中各種市場乘數均有應用,如市盈率(P/E)、市凈率(P/B)、企業價值/銷售收入(EV/Sales)、企業價值/息稅折攤前利潤(EV/EBITDA)、企業價值/息稅前利潤(EV/EBIT)等。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從市場參與者角度出發,根據被投資企業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市場乘數。

在使用各種市場乘數時,應當保證分子與分母的口徑一致,如市盈率中的盈利指標應為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而非全部凈利潤;市凈率中的凈資產應為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而非全部所有者權益。一般不採用市銷(P/Sales)、市值/息稅折攤前利潤(P/EBITDA)、市值/息稅前利潤(P/EBIT)等市場乘數,除非可比公司或交易與被投資企業在財務槓桿和資本結構上非常接近。

考慮到被投資企業可能存在不同的財務槓桿和資本結構,在EV/EBITDA適用的情況下,通常可考慮優先使用EV/EBITDA。在EV/EBITDA不適用的情況下,可考慮採用市盈率進行估值,但需要注意被投資企業應具有與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似的財務槓桿和資本結構,並對凈利潤中包括的特殊事項導致的利潤或虧損通常應進行正常化調整,同時考慮不同的實際稅率對市盈率的影響。如果被投資企業尚未達到可產生可持續利潤的階段,理財產品管理人可以考慮採用銷售收入市場乘數(EV/Sales),在確定被投資企業的收入指標時,可以考慮市場參與者收購被投資企業時可能實現的收入。

市場乘數通常可通過分析計算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關財務和價格信息獲得。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關注通過可比上市公司和可比交易案例兩種方式得到的市場乘數之間的差異並對其進行必要的調整,對於通過可比交易案例得到的市場乘數,在應用時應注意按照估值日與可比交易發生日市場情況的變化對其進行校準。

理財產品管理人應充分考慮上市公司股票與非上市股權之間的流動性差異。對於通過可比上市公司得到的市場乘數,通常需要考慮一定的流動性折扣後才能將其應用於非上市股權估值。流動性折扣可通過經驗研究數據或者看跌期權等模型,並結合非上市股權投資實際情況綜合確定。常用的看跌期權模型有歐式看跌期權以及亞式看跌期權。除上述分析方法以外,若能合理估計流動性折扣的,也可採取其他分析技術。

對市場乘數進行調整的其他因素包括企業規模和抗風險能力、利潤增速、財務槓桿水平等。上述調整不應包括由於計量單位不一致導致的溢價和折扣,如大宗交易折扣。

(3)行業指標法

行業指標法是指某些行業中存在特定的與公允價值直接相關的行業指標,此指標可作為被投資企業公允價值估值的參考依據。行業指標法通常只在有限的情況下運用,此方法一般被用於檢驗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結論是否相對合理,而不作為主要的估值方法單獨運用。

並非所有行業的被投資企業都適用行業指標法,通常在行業發展比較成熟及行業內各企業差別較小的情況下,行業指標才更具代表意義。

2.收益法

在估計非上市股權的公允價值時,通常使用的收益法為現金流折現法和股利折現法。

(1)理財產品管理人可採用合理的假設預測被投資企業未來現金流及預測期後的現金流終值,並採用合理的折現率將上述現金流及終值折現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資企業相應的企業價值。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首先對被投資企業的歷史財務報表進行分析,了解各項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的構成狀況,判斷影響歷史收益的各類因素及其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同時對歷史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現金流的預測應當綜合考慮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歷史經營業績、發展趨勢,宏觀經濟、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等因素;折現率的確定應當能夠反映現金流預測的內在風險,綜合考慮估值日利率水平、市場投資收益率等資本市場相關信息和所在行業、估值對象的特定風險等因素。理財產品管理人還應參照市場乘數法中提及的調整或分配方法將企業價值調整至私募理財產品持有部分的股權價值。

(2)現金流折現法具有較高靈活性,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制之時仍可使用。

(3)理財產品管理人在確定此方法採用的財務預測、預測期後終值以及經過合理風險調整的折現率時,需要大量的主觀判斷,折現結果對上述輸入值的變化較為敏感,因此,現金流折現法的結果易受各種因素干擾。特別是當被投資企業處於初創、持續虧損、戰略轉型、扭虧為盈、財務困境等階段時,理財產品管理人通常難以對被投資企業的現金流進行可靠預測,應當謹慎評估運用現金流折現法的估值風險。

(4)股利折現法是將預期股利進行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估值方法。股利折現法根據股利增長的不同情景,可細分為戈登永續增長模型、二階段股利增長模型及三階段股利增長模型。股利折現法適用於被投資企業平穩發展、股利分配政策較為穩定,且能夠對股利進行合理預測的情形。

3.成本法

在估計非上市股權的公允價值時,通常使用的成本法為凈資產法。

(1)理財產品管理人可以被投資企業估值日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使用適當的方法分別估計被投資企業表內及表外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在適用的情況下需要對溢余資產和負債、非經營性資產或負債、或有事項、流動性、控制權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調整),綜合考慮後得到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而得到私募理財產品持有部分的股權價值。如果被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複雜,理財產品管理人還應參照市場乘數法中提及的分配方法得到持有部分的股權價值。

(2)凈資產法適用於企業的價值主要來源於其佔有的資產的情況,如重資產型的企業或者投資控股企業。此外,此方法也可以用於經營情況不佳,可能面臨清算的被投資企業。

五、金融資產減值

對理財產品中持有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理財產品管理人應當定期對持有資產進行減值評估和計提。

(一)金融資產減值計提原則

理財產品管理人以逐筆業務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進行逐筆、差異化的減值計提,進行會計處理並確認損失準備。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如後續風險狀態明顯變化,也應按照減值原則進行計提。在資管過渡期內,監管允許的定開類產品中使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債券,可不採用本減值計提規則。

(二)金融資產減值計提頻率

理財產品管理人自金融資產買入日起,在理財產品報告日和產品開放日前應對該類資產進行減值計量。

(三)金融資產減值計提方法

理財產品管理人對非貨幣類理財產品,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減值相關規定,評估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是否已顯著增加,並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計量其損失準備、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及其變動。具體方法可參照如下原則:

1.如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連續估值債券的減值計算主要參數,可據此計算減值計提/轉回金額。

2.無第三方減值計算數據時,理財產品管理人可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根據時點預期風險參數構建,包括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模型計量補充因子M,計算減值/轉回金額:

預期信用損失ECL=EAD*PD*LGD M

3.對於信用風險狀況明顯發生變化的資產,可綜合考慮現金流折現和預期信用損失,確定減值金額。

(四)理財產品管理人計量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應當反映下列各項要素:

1.通過評價一系列可能的結果而確定的無偏概率加權平均金額。

2.貨幣時間價值。

3.在資產負債表日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的有關過去事項、當前狀況以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

(五)側袋估值法

理財產品管理人無法對金融資產進行合理評估預期風險計提減值時,可採用「側袋估值」,將產品中上述金融資產與其他金融資產進行隔離,放入「側袋賬戶」中,並鎖定與其對應的客戶和持有份額。其他資產仍在「主袋賬戶」正常估值,並開放申贖。

「側袋賬戶」是指當投資組合中持有包括房產、交易量較低的債券、股票、文物、擔保債務憑證、私募股權等一項或幾項流動性缺失的資產,無法採用適當的估值技術對這些資產進行估值或及時變現,而將這部分資產獨立於主要投資組合,在另一個賬戶中存放、運作和核算。這個賬戶被稱為「側袋賬戶」,原投資組合剩餘資產的存放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與主袋賬戶獨立運作和估值,資產變現或結清時,將相關資金返還對應的客戶。如側袋賬戶中的金融資產恢復正常,可進行正常估值或變現時,可迴轉主袋賬戶。

(六)信息披露

理財產品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1.核銷減值準備並減記金融資產賬麵價值的原則、存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適用標準。

2.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期初餘額、本期計提、轉回、轉銷及其他變動的金額和期末餘額等信息。

3.側袋賬戶資產明細和運作情況。

理財產品管理人應對計提減值損失引發的估值日產品份額凈值與上一估值日的變動超過一定比例時,發布重大事件的臨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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