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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開設賭場罪的辯護點以及效果

最近有朋友詢問關於開設賭場罪的相關問題,筆者在本文,結合判例,整理一下開設賭場罪的辯護點。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為人開設供他人賭博的場所,該場所由行為管領管制。不管是臨時性的賭場還是長期性的賭場,不影響開設賭場罪的成立。

司法機關出台過司法解釋,很多情形都會構成開設賭場罪,我們下面看一下。

互聯網中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互聯網傳輸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有這些情形的,屬於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總結一下,成立網站給他人下注,成立開設賭場罪沒有問題,還有兩類人需要注意的,一類是擔任網站代理並接受投注的,第二類是參與網站利潤分成的。

開設賭場如何區分主犯與從犯?

前面講了,擔任網站代理並接受投注、參與網站利潤分成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注意一下,這兩類人是開設賭場罪的主犯,並非從犯

筆者提供一個判例給大家參考,案號為(2018)粵0902刑初558號,簡單講一下案件事實,甲、乙、丙三人,以營利為目的,為境外的六合彩網站提供代理並接受投注,金額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其中乙的辯護人認為,乙在本案中屬於從犯,但法院最後認為,三人沒有意思聯絡,都屬於獨立犯罪,因此不做主、從犯區分。

那麼在開設賭場罪裡面,哪些人屬於從犯呢?構成共同犯罪一般需要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例如明知這是一個賭博網站,然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提供技術支持的人,就是從犯。根據前面的司法解釋,為賭博網站提供下列幫助的,屬於共同犯罪:(一)為賭博網站提供技術服務,收取服務費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1萬元以上服務費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廣告或者投放100條以上廣告的。

在對開設賭場進行辯護時,

可以考慮從這些人負責的工作入手,盡量爭取被告屬於從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微信中開群賭博,是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

先給大家提供一個判例,案號(2017)粵03刑終884號。甲和乙在網上找到一個微信賭博網站,然後兩人建立了微信群招攬賭客,以某福利彩票數值為參照,自定賠率,在微信中接受他人下注,法院認定兩人構成開設賭場罪,但兩人認為他們只構成賭博罪,因為參加投注的人都是固定的人,不具有「人員不特定」的特徵。二審法院最後認定,兩人在網上找到一個可以通過微信賭博的平台,然後利用微信群招攬賭客,自己坐莊接受投注,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建立微信,並且在群裡面進行一些小賭的行為,一般情況並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如果金額大的話,容易構成開設賭場罪或者賭博罪。

賭博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開設賭場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賭博網站贈送的積分、紅包,是否應計入金額?

案號:(2019)粵0607刑初23號,簡單講一下案情。多名被告經營一個賭博網站,該網站中使用積分和進行賭博,用戶需要進行充值才可以在網站上投注,1元等於1積分。

本案中,公訴機關把網站贈送的積分、紅包都算上,多名被告開設賭場獲利金額達到60餘萬。辯護人認為,網站贈送的積分、紅包,不應當計入獲利金額,該辯護意見得到法院支持,最終認定其中一名被告獲利金額為10餘萬,判決有期徒刑3年。如果獲利金額被認定為60萬而並非10萬,那麼肯定不止判3年。

總結

本文講了幾個開設賭場的常見辯護點,在辯護時盡量爭取被告屬於從犯,在金額認定方面應盡量排除。除此之外,還要考慮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例如被告是初犯、自首、無前科、主動退贓、認罪認罰等,這些情節在辯護時可以分開處理,其中一點得到法院認可,就可以改變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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