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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瑩的技術性「救夫」

來源丨稜鏡

作者丨張慶寧

作者手記:

8月7日,農曆七夕,應瑩在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文章——《應瑩:關於離婚案的一點說明》。

這位過去在家相夫教子的文藝女性,以其嫻熟的文筆,傳達給外界一個信息:「我再次以徐翔要離婚的妻子的身份,要求青島中院儘快甄別涉案資產,蒼天在上,我要離婚。」

之所以應瑩強調再次,因其在2019年3月底,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交請求離婚的《起訴書》時,已經向外界釋放過上述信息。

當時,《稜鏡》作者與她有過一次對話,後刊發深度報道《獨家對話徐翔妻子:我為什麼起訴離婚》。

如無意外,8月下旬,應瑩訴徐翔離婚案將在徐翔服刑地的青島監獄開庭審理,黃浦區法院確認將只處理本案中解除婚姻關係和解除撫養權兩個部分,財產問題另案主張。

這意味著,應瑩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項核心訴求,不能在此次離婚案中得到解決。

2015年11月1日,徐翔在G15瀋海高速杭州灣跨海大橋上被抓;2017年1月23日,徐翔正式被青島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沒收犯罪所得90億元,並處罰金110億元。

按照《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徐翔在宣判之前,被羈押447天,折抵刑期447。截至8月8日,徐翔獄中服刑930天左右。

這是一道算術題,447 930=1377天。

如是,徐翔已經服刑三年又九個多月,還剩下一年又八個多月的刑期。

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徐翔服刑時間早已過半,如果符合假釋的其他規定,距離出獄已經不遠。

即便不符合假釋的條件,再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經中級以上法院法定程序審理,認為符合減刑條件,徐翔依舊有可能提前出獄。

假釋和減刑,都是《刑法》給徐翔這些犯罪分子的救濟,折射出現代刑法不同於古代酷刑的法者仁心。

徐翔案宣判至今,已經過去兩年六個多月的時間,青島中院未能「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權屬和性質」完成甄別,哪些是應當沒收的犯罪所得,哪些是可以被執行罰金的徐翔個人財產,哪些是與徐翔無關的家人親友財產?

甄別清楚,關係到徐翔案財產刑的執行情況,還關係到應瑩母子的生計,以及讓她「對涉案朋友、對家中老人和對獄中的徐翔,都有一個交代」。

還有一點,應瑩在聲明中沒有說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條規定: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在青島中院未能完成資產甄別的情況下,那麼徐翔又算不算「積極執行財產刑」,能不能獲得假釋、減刑的刑罰寬待?

或許,應瑩與徐翔的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中判決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

或許,她這招被稱為「技術性離婚」,分割財產,保全薪火。

但通過離婚敦促青島中院儘快甄別資產,消除徐翔假釋、減刑的法律障礙,何嘗不是一種「救夫」之舉。

即便兩人勞燕分飛,但畢竟人間煙火一場。

如諸位看官希望了解徐翔夫妻簡史、家族資產詳情、以及分割本案財產遭遇到的《婚姻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專業難題,請繼續閱讀下文——《獨家對話徐翔妻子:我為什麼起訴離婚》。

這篇文章刊發於2019年4月2日,《稜鏡》第429期。

徐翔案時隔兩年多之後再起波瀾——徐翔妻子應瑩請求與徐翔離婚,並分割夫妻合法共同財產。

2019年3月20日,應瑩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下稱「黃浦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稱被告(徐翔)長期被關押,原告(應瑩)只能獨立撫養孩子,生活困難,致夫妻關係失和,「現請求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財產依法處理。」

《稜鏡》自應瑩處獲得上述《起訴書》。

2017年1月2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青島中院」)出具的(2016)魯02刑初148號判決書顯示,徐翔因操縱證券市場罪,獲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10億元,沒收非法所得90億元。

2019年3月30日,應瑩在接受《稜鏡》的獨家對話時表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希望司法系統儘快甄別家庭資產,並在離婚判決中保證她合理合法的財產權益。

目前,該案正由黃浦法院主持離婚訴訟前的調解程序,尚未正式開庭。

「我已經失去了耐心」

1996年,徐翔高中畢業,進入寧波市解放南路上的證券交易大廳炒股。十年之後,他從一位年輕股民蛻變成"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

解放南路帶給徐翔的不僅是財富,還有一份愛情。他在那裡結識了現任妻子應瑩,後者曾是解放南路一家證券營業部的員工。

應瑩生於1979年,比1977年出生的徐翔小兩歲。

「我們於1998年相識,於2000年左右確立戀愛關係,2004年1月18日登記結婚,次年7月育有一子。婚後初期夫妻感情較好。」應瑩在提交的《離婚起訴書》如是寫道。

2015年是徐翔個人命運的滑鐵盧,也是他與應瑩關係的轉折點。

彼時,徐翔的澤熙投資管理資金規模接近200億元。"2015年前三季度中國陽光私募基金巔峰榜"中,澤熙投資以平均217.54%的收益率位居股票型陽光私募之首,遠超第二名神州牧投資的94.43%。

2015年11月1日,適逢A股股災後期,徐翔在寧波給奶奶祝壽後回上海路上被公安機關抓捕。

2016年12月5日,徐翔在青島中院走上審判席,被指控操縱證券市場罪,最終獲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10億元,沒收非法所得90億元。

兩年多之後,應瑩給出請求離婚的理由:「被告(徐翔)長期關押,原告(應瑩)只能獨立撫養孩子,生活困難,致夫妻關係不和。」

應瑩告訴《稜鏡》,在徐翔被抓之前,她一直在上海相夫教子,「徐翔出事之後我一直在家養孩子、照顧父母,主要依靠朋友的資助」。

應瑩已有半年沒去青島監獄探望過徐翔,在此之前,她每個月都去探監。「將近四年的時間,這個家裡里外外的事兒都得我操持。」應瑩告訴《稜鏡》,她自己父母實際居住的一套房產也被司法凍結了,「對他們刺激也很大」。

應瑩對《稜鏡》坦承,她希望通過離婚促使青島中院完成對家庭資產的甄別,「資產甄別已經進行兩年多時間了,一直沒有結果,我已經失去耐心了。」

資產甄別是司法機關執行財產刑的一個前置程序,目前在於查明獲刑者的財產情況。

另一個讓應瑩失去耐心的原因,很可能是婆媳關係。「徐翔母親一直要求兒媳找法院申訴、要錢,但這不是應瑩能解決的,應瑩也有些心力交瘁。」一位接近應瑩的人士認為,應瑩應該不是大家猜測的「技術性離婚」。

於是,應瑩決定結束這段15年的感情。她在《離婚起訴書》中,提出四項訴訟請求:

一、判定原告(應瑩)和被告(徐翔)離婚;

二、判定雙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應瑩)撫養;

三、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徐翔)承擔。

證券資產縮水37.6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應瑩的核心訴請之一。

應瑩告訴《稜鏡》,在徐翔宣判之前,徐翔及家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資產超過200億元,包括120多億元的銀行賬戶內現金,以及徐翔父母與澤熙系所持的上司公司股權、公司認繳資本等。

現金之外,首先是遭凍結的五家上市公司股份,截止2019年3月29日A股收盤,上述遭凍結的股份共計市值約39.8億元。

2016年8月5日,東方金珏公告稱,瑞麗金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93億股被凍結,自然人朱向英承認替徐翔代持其中1.4257億股。

更早前的2016年4月12日,華麗家族、大恆科技、寧波中百、文峰股份4家公司陸續發布公告稱,澤熙系投資平台(股東均系徐翔父母)所持公司股份被凍結,分別是9000萬股、12996萬股、3540.5252萬股、27500萬股。

其次是澤熙系4家公司的認繳資本,總計價值1.6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徐翔旗下共有4個公司作為資本運作平台,分別是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上海澤添資產管理中心、西藏澤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工商資料顯示,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徐翔母親),持股比例55.2%,在2009年認繳2760萬元;徐翔,持股比例40%,2013年認繳2000萬元;徐柏良(徐翔父親),持股比例4.8%,2009年認繳240萬元。

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認繳出資額總計3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和徐柏良。

上海澤添資產管理中心認繳出資額總計為300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和徐柏良。

西藏澤添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總計5050萬元,股東分別為鄭素貞和徐柏良。

第三是澤熙系產品持有的其他三家上市公司股份,截止3月29日A股收盤,市值總計約3.454億元,分別是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澤熙6期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持有的康強電子5.11%股權、金龍汽車1.65%股權,以及上海澤添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持有的世紀星源0.44%股權。

據《稜鏡》不完全統計,截止至2017年1月20日(徐翔宣判前最後一個交易日)A股收盤價,上述證券及認繳資本等資產市值約82.4億元,但截止2019年3月29日A股收盤,總價值跌至44.8億元左右,縮水37.6億元。

另外,「我們還有一套上海湯臣一品的房子,價值一兩個億(元),登記在兒子名下;徐翔父母名下還有三套房子;我父母實際居住的一套房子,登記在我和我哥名下……」應瑩對《稜鏡》表示,這些房子同樣處於司法凍結狀態。

90億違法所得已被沒收

應瑩要求同徐翔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司法操作上障礙重重。

據財新2018年2月28日援引應瑩說法稱,銀行賬戶(明細)顯示,徐翔案正式宣判之前,司法機關扣劃約105億元,判決後,司法機關又扣劃約20億元。

應瑩對《稜鏡》再次確認,徐翔母親鄭素貞持數個信託產品的銀行賬戶確被司法機關全額扣劃。也就是說,徐翔已經全額上繳違法所得90億元,另被轉走的30多億元是否屬於罰金部分,因青島中院的資產甄別程序尚未走完,暫未可知。

據此計算,徐翔剩餘未被執行財產包括房產若干以及前述約44.8億元的證券等資產。

「但資產甄別程序拖得太久了,我已經沒有耐心等青島法院的甄別,」應瑩同時提出,她希望在離婚判決中分得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中50%以上的份額,「畢竟我和兒子都要生活」。

《稜鏡》就現階段徐翔資產甄別情況試圖向負責此案的青島中院主審法官請求置評,截止發稿未能取得聯繫。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力對《稜鏡》表示,「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的違法所得範圍以外的財產,應推定為被告人徐翔和其妻子、父母等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既然判決書認定的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沒收),司法機關在執行罰金刑時,應仔細甄別徐翔個人財產與其妻子、父母等家庭成員的財產。徐翔妻子、父母並未承擔刑事責任,在對徐翔執行罰金刑時,不應當執行其妻子、父母的合法財產。」

近50億財產分割難題

一旦進入離婚程序並申請分割財產,《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又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應瑩對《稜鏡》表示,她與徐翔並不是約定財產制(與夫妻共同財產制不同,婚前書面約定,婚後收入歸各自所有),「跟普通夫妻一樣,我們是夫妻共同財產制,而且他跟我結婚那會還沒什麼錢。」

「這意味著,應瑩和徐翔結婚後的合法收益和財產,由其雙方共同所有。即便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收益和財產是徐翔炒股所得,也不影響應瑩就其合法財產部分主張共有權,」曾力律師說,「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在資產釐定清楚之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原則是五五開,同時適當照顧女方權益,尤其是在女方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義務的情況下。」

另一個問題是,徐翔的資產幾乎都在父母名下,徐翔高中畢業後入市的第一筆資金3萬元,系徐翔父母資助,他跟父母的財產也有待切割。

徐翔父母幾乎是澤熙系旗下所有公司的100%控股股東以及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曾力律師表示,司法系統在認定徐翔和父母的各自財產歸屬時,應秉承「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

「如果徐翔父母有證據證明,他們積極行使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權利,發揮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的主要作用,而非僅僅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那麼這些財產即可認定系他們所有。在徐翔合法財產的範圍內,減去父母等親友的財產,剩餘部分才是應瑩有權主張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曾力律師分析。

現在的問題是,應瑩分割剩餘近50億元財產的離婚起訴,除了判定合法以及徐翔父母歸屬外,還撞上了青島中院判罰徐翔的110億元罰金,這該如何處理?

僅就執行罰金來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顯示,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撫養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但就「因犯罪被判罰金後配偶訴請分割財產如何處理」的問題,2014年1月23日,《人民法院報》刊發的一篇文章:「罰金刑的實施是犯罪分子個人的犯罪行為所導致,屬於犯罪分子個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因此,罰金應當以犯罪分子個人的財產為限,不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這也是刑法罪責自負原則的內涵。這一基本刑罰原則為夫妻一方因犯罪需承擔罰金時另一方為維護個人或家庭財產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奠定了理論前提。」

上述只是理論,最終這一衝突有待於司法機關釐清。

3月20日,黃浦法院嚮應瑩出具的《調解告知書》顯示,應瑩與徐翔離婚的請求需要先經調解程序,「調解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不超過60天。調解成功案件撤訴,調解不成將移交審查立案或審判業務庭繼續審理。」

應瑩對騰訊《稜鏡》表示,她還是希望完成離婚訴訟程序,「屆時應該在徐翔服刑的青島監獄開庭」,以期取得自己應有的財產份額。

據悉,開庭時間暫定在8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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