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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乾坤:晚清徽州鄉村塾師的土地經營——以「胡廷卿賬簿」為核心

民國以來,尤其是隨著馬克思主義的傳入,中國學者對中國的土地關係進行了大量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然而,由於各種原因,不同時期的學者對土地問題的關注點有所不同。民國各地政府和諸多知識分子,都深入鄉村對當時的土地數量和佔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而另外一批學者在馬克思主義史學的影響下,則著手對農村土地的分配、租佃關係、土地市場等問題進行探討,以冀解決中國的資本主義萌芽和階級剝削等問題,其中由傅衣凌創立的社會經濟史學派尤為重要。1980年代以後,日本和西方學界的相關研究成果不斷被引入國內,如日本學者藤井宏、片山岡、寺田浩明、仁井田陞、岸本美緒等有關中國地權、一田二主的討論,西方學者如黃宗智、彭慕蘭有關江南小農的研究,等等。徽州作為目前發現地方文獻最多最豐富的地區,很早就引起了學者的關注,從傅衣凌和藤井宏利用徽州文書研究中國土地制度以來,至20世紀末達到頂峰,其中有關地權和賦役制度的研究成果十分豐富,較具代表性的學者如章有義、劉和惠、周紹泉、欒成顯、葉顯恩等皆作出了大量貢獻。

綜觀已有研究,對普通家庭土地經營實態的研究涉及較少,而徽州土地經營實態的研究依然闕如。近年來隨著日常生活史的興起,一些學者開始以賬簿為核心資料,探討民眾的日常生活。其中,劉永華根據婺源一戶程姓小農家庭的排日賬,詳細探討了晚清時期小農家庭與國際貿易之間的複雜關係,認為「至少就程家個案而言,國際市場的介入,並未對小農經濟造成災難性後果,反而小幅增加了他們的收入」。這一認識是基於小農自身的賬簿記錄得出的,具有相對客觀性,且與以往學界所認識的晚清以來小農經濟狀況在外來侵略勢力的掠奪下日益貧困的結論差距較大,提醒我們要重新認識這一問題。本文利用徽州晚清民國時期的「胡廷卿賬簿」,從日常生活史的角度探討鄉村塾師胡廷卿的土地來源、收入及效益。限於學力,不當之處,祈請方家指正。

一、胡廷卿的土地來源

(一)族產與祖產

胡廷卿所在的貴溪村是一個單姓村,全村皆姓胡。南宋紹興年間,族人胡俊傑即開始了宗族建設,他通過編撰族譜、設立族產、興辦族學等一系列措施將胡氏族人組織起來,形成著名的「貴溪胡氏」。與其他宗族一樣,貴溪胡氏在析分祖產時,會留存一部分作為宗族的公共財產,並由族人輪流管理。貴溪村內有眾多的宗族組織,僅胡廷卿管理過的即有26個之多,胡廷卿賬簿中記載的有宅祀、杞年公祀、常豐糧局、慶餘糧局等等,這些組織多以各種族產為經濟基礎,用於不同的目的。除去公共費用之外,每戶族人每年還能從這些組織中分到一些租谷。以杞年公祀為例,光緒十九年(1893),胡廷卿作為頭人參與管理,第二次輪到他管理時,已是宣統元年(1909)。有關光緒十九年的管理情況,胡廷卿在賬簿中作了記錄:

杞年公祀(六人共管)

八月初五,分十畝丘谷一秤零四斤。初八,分高岸干谷五斤。十二,分榨塢谷九斤。十八,分塘樹窟谷二秤十斤。十九,分三十奈谷二秤十斤。廿七,分椑樹丘谷二秤,干來。卅,分汪家住右占谷一秤零半斤。

九月初一,分塘下干谷八斤半。初七,分學堂丘占谷,又四畝丘,十五斤半。照前獅保丘又並收占谷二斤半。十一,分大塢中段谷一秤零。十二,收稻穀一秤零七斤,橫丘中段照並多谷十八斤。補初十,分塘塢、紙皮坦干來谷八斤。照並各分谷十三秤零二斤。九月廿七,付出米一升二祁仝,照谷並清,一四。收分討穀米二同,六人仝。

杞年公祀是以宋代胡杞年的名字命名的祀會組織。貴溪村的胡氏族人主要是胡宅的七世孫胡漢、胡應的後代,其中絕大多數出自胡漢一門。胡漢生有四子,分別是惟智、惟勛、惟式、惟琇,此後貴溪胡氏便以宅公第八世命名,惟琇派基本上涵蓋了貴溪村胡氏全部。由於只有胡惟琇長子胡玩留在了貴溪村,因此貴溪村胡氏可以說基本上是胡玩的後代。胡玩生有兩子,長子即胡杞年,次子胡松年,此後留居貴溪村的族人基本是兄弟倆的後裔。胡廷卿所在的積善堂派祖胡蘭孫即屬杞年公派。

由上述記載可知,杞年公祀每年由六人共管,他們共同分享該年杞年公祀所擁有地產上的收益。同時,由上述記載可知,杞年公祀所擁有的土地包括12塊,從其收穫的稻穀數量來看,這些地塊的面積都不大。胡廷卿作為頭人,光緒十九年從杞年公祀名下的族產中分得稻穀13秤零2斤,和討穀米2同。「討穀米」即族人為向佃戶討要租谷的辛苦費,數量不多,2同僅是0.2升,僅具象徵意義。而分得的稻穀數量較多,摺合262斤,如果折算成米則是104.8升,是一個人3個半月的口糧。當然,這僅僅是胡廷卿在宗族內部的一個組織中獲得的收入,在其所管理過的其他25個宗族組織中亦會獲得相應的收入。如其祖父胡上機及胡上機祠,自道光八年(1828)至光緒二十二年,幾十年間,通過購買、典當等途徑,獲得了許多土地,據筆者統計,這些土地涉及四十多宗,詳細名目為:冷水塢、東岸、東岸園地、白石坑東培、極樂祠前店屋、短塢口、碣頭坑、老文會年股、江坑頭大聖廟前山、山背塢、合丘、禾尚丘、稔坑頭、稔坑口、塘塢俗名牛欄塢、下師姑、三佰塅、沙丘、茅山柵樹坑、茅山何郎沖、下茅山冷水塢、茅山白黃嶺、鄭真彎、石積彎、綿花彎、狹山裡、七畝丘、洪家坦俗名旱田充、鮑望(郎)坑、九畝丘、里陳丘、河南門前、畢家碣、庄前、小路口鋪地俗名申明亭地、井丘、大塢口中段、迎秀丘、汪泗畝丘(寶善局買)、田皮、楊林塢、直坑口俗名黃公彎(胡上機祠買)。這些土地在胡上機於咸豐五年(1855)去世後,一部分作為公產以「機祀」的名義由其子孫經營,一部分均分給了眾子孫,還有一部分則以「德祀」「尚義祀」的名義成為族內公產。這一點在賬簿中亦有詳細記載(表1)。

從表1可以看出,胡上機所購買的三佰塅、楊林塢、白石坑、汪南沖、鄭家彎口、白石坑、冷水塢、田坑、短塢頭等處的土地,在德祀、尚義祀和燦亭公祀三個組織中皆有體現。而鮑郎坵和短塢頭的部分土地則作為祭祀胡上機的祭產。其次子胡昌陞(即胡廷卿之父)所分得的土地有牛欄塢等六塊,胡昌陞去世後,胡廷卿和兩個弟弟將其作為祭祀父親的祭產(陞祀)。由此,胡廷卿掌管家務時就會跟多達26個組織發生聯繫,並從中獲得收益。

這種宗族共產的土地所有形式在徽州非常普遍,且佔有的土地份額極大。鄒怡綜合分析華東軍政委員會1952年編寫出版的《安徽省農村調查》中的多篇報告後認為:「據調查結構,徽州各縣地主佔有土地,一般佔全部土地一半以上,有的鄉村甚至佔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據此可以大致推測真正地主所佔土地不過10%—20%上下,而宗族公有土地佔50%以上。」這一結論雖然是據現代史料得出,但晚清時期的祁門貴溪胡氏宗族也大體如此。公有土地在胡廷卿的家庭生計中佔有重要地位,這一點從下面所要討論的米穀收入中也可見一斑。

(二)購買

胡廷卿賬簿中亦記載了購買土地的情況,其中跟他有關的包括他所在的公共組織的公買和其個人購買的土地。

1.公買。這裡主要是指村中各種與胡廷卿有關的宗族組織所購買的土地。前已述及,胡上機去世後,其子孫設立機祀。光緒二十二年,胡上機的後人就以胡上機祠的名義購買了一塊土地,但這次購買的是墳地,並未帶來收益。四年後胡上機子孫又以「善祀」的名義購買了本村胡鑒三位於救貧義山的田地:「(光緒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支英洋三十二元,買鑒三佛龕前租十秤(善祀)。」

善祀,即胡上機在世時所設立的寶善局,寶善局雖由胡上機主持設立,但卻是合村公有。胡廷卿在世時僅有兩次管理的機會,分別是光緒二十五年和光緒二十六年,而第一次機會是他頂替隆公祀才得到的,也就是說,按照輪流順序他僅僅獲得一次機會,而且是代表胡上機一支管理的。可以推測,在其他年份,寶善局應該也有類似的購買行為。徽州有眾人合作、按股出資拼山興養木材然後出售的經營活動。胡廷卿所在的機祀,於光緒十三年與他人合作拼山並佔有一股,「金釵形,本家種山一股(光緒十三年,丁亥年)計錢六百六十四文,有新據一紙,在澍廷家收。民國四年乙卯,拼山分得花洋八元,計一股」。由此可知,在晚清時期的徽州鄉村中,這種以宗族組織為單位的購買土地行為,使得身為其中一份子的族人在生活上又多一重保障。

2.個人購買

胡廷卿本人亦有置買土地的行為。據胡廷卿賬簿記載,至光緒二十八年,他和長子陽開一起共計購買六塊茶萪地用來種植茶葉:汪郎沖茶萪一號,計本洋八元,買受五松兄弟業,其契系桂廷兄轉買。徐家塢茶萪一號,計價本洋三元五角,買受雲耕業。蔣家塢茶萪一號,計價本洋七元,買受汪新發業。山棗彎茶萪一號,計價英洋九元,內陽開婦英洋五元,買受用夫業。乙巳年(光緒三十一年——筆者注)抵還福子賬,作價洋十二元。楓樹坦茶萪一號,計價洋一元五角,買受金和業。其地租交尚義,錢四十六文。八十五、八十六號東岸園地一備,並茶萪在內,計價英洋六元五角,買受雲澄業。

又據賬簿光緒二十七年至三十年《采售茶總登》的記載,這些茶萪地置買的時間分別是光緒十一年、十二年、十七年、二十三年和二十五年,而「東岸園地一備」的購買時間則未見提及。在胡廷卿歷年所收茶葉賬中,僅光緒二十八年記有「收東岸菜園茶草二斤」。顯然,「東岸園地一備」其實是一塊菜園地,所以,在上述光緒二十七至三十年的《采售茶總登》有關茶萪地購買的時間內不見這塊地的記載。

二、胡廷卿的土地收入

由上述對胡廷卿土地來源的分析可知,通過對族產和祖產的繼承,胡廷卿在許多土地中都享有權益,雖然每一塊土地所佔份額很少,單獨計算意義不大,但由於總額龐大,總體上這些共有土地的收益對胡廷卿而言十分可觀。這些共有土地,基本上是出租給居於附近的小戶,每年以各種祀、會的組織形式收取地租。這些共有土地所收穫的糧食並不全部用於當年消費,而是將一部分貯存於胡氏族人所創設的常豐糧局、慶餘糧局之類的糧倉內,等到災荒之年再對族眾發放。另一方面,胡廷卿個人所購買的茶萪地基本是種植茶葉出售。因此胡廷卿的土地收入包括兩個部分,即穀米收入和茶葉收入。

有關胡廷卿的家庭收入,已有學者做過研究。在王玉坤的統計中,將胡廷卿土地收入以「祀產分租」的形式列入,並將「拼山賣樹」的收入置入「其他雜項」中,統計較為全面,惜有不確之處。馬勇虎等亦對胡廷卿的收入作了細緻的統計,然而涉及土地一項時,僅統計了茶葉收入,將穀米一項遺漏。另一方面,他們皆以「元」為單位核算胡廷卿的收入。然而,在胡廷卿賬簿中,作為支付手段的不僅有「本洋」「英洋」,更為常用的則是銅錢,而且特殊情況下也用大米這種實物作為工資。因此,如果用「元」作為核算單位,就須考慮本洋、英洋、銅錢的換算關係以及大米的價格。由於市場的變化,這幾種貨幣的換算以及大米價格,每年都不相同,即使是一年之中的不同月份也不一樣。因此,對於胡廷卿收入的統計須先將上述貨幣換算的比率及大米價格確定下來。然而,已有研究對此皆未說明。實際上,即便按照當年的比率及米價皆換算為表示「洋」的「元」,亦未必能準確顯示胡廷卿收入增減的有效變化,原因是由於通貨膨脹或縮緊的緣故,購買力也會發生變化。基於這種情況,為了更科學地將胡廷卿收入的增減展現出來,更準確地表示他的收入在其生活中所具有的實際意義,筆者依據賬簿的記載,先確定各種貨幣間的換算比率以及當年的米價,然後將其收入全部折算為大米的數量進行核算。

(一)穀米收入

胡廷卿賬簿關於穀物收入的記錄截止於光緒二十六年,筆者將胡廷卿光緒七年至二十六年所收米穀數量整理為表2。

由表2可知,光緒八年收入最少,其原因尚不清楚。而光緒十年至光緒十六年連續七年都收入頗多,其原因在於這七年之中常豐糧局與慶餘糧局都進行了開倉放糧。實際上,胡廷卿每年的米穀收入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己個人土地的租谷,另一類是從宗族組織分得的租谷。在某些年份,還會收到糧局開倉所發放的糧食。常豐糧局七年間共發給胡廷卿各類穀米共計12028.6升,平均每年約1718.37升;慶餘糧局則相對要少,為1127.升,平均每年161升。這七年里,胡廷卿平均每年從兩個糧局分得1879.37升糧食,基本夠五口之家一年的口糧,數量不少。但胡廷卿並非每年都能從宗族組織獲得糧食,宗族組織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會將糧食發給胡廷卿一家:第一,發生自然災害時。胡廷卿賬簿兼記了一些天氣狀況,為我們了解當時祁門的氣候提供了可能,而氣候狀況則與穀物收成密切相關。胡廷卿賬簿中有多次「有雨」的記載,但並不能確知是否成為災害。但光緒二十五、二十六年兩年的記載,則可推測該年發生了旱災。

在光緒二十五年五月初九這天,胡廷卿賬簿上標註為「雨大」,說明五月初還下了一場大雨。但一個多月後的六月十五,胡廷卿即在賬簿中卻寫下「早賜甘霖」,說明此時發生了旱情。第二年的七月廿六、廿七、廿九日,胡廷卿賬簿連續出現「接神求雨」「接水」以及出錢做求雨儀式的記載。顯然,此時祁門縣已出現較為嚴重的旱災。或許正是這一年的嚴重乾旱,讓胡廷卿一家從慶餘糧局額外地收到了米穀。第二,胡廷卿輪充首人的年份。常豐糧局和慶餘糧局是村中常設的兩個糧食存儲組織,由族人輪流管理,其穀米收入來自於宗族組織所擁有的土地。胡廷卿在光緒八年至十一年、十三年、十四年、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管理過常豐糧局,光緒十五年、二十五年和二十九年管理過慶餘糧局。胡廷卿輪充首人管理這些糧食機構的當年,也會從中額外獲取糧食。為了說明問題,筆者以光緒十四年為例,將胡廷卿的收入項目列為表3。

光緒十四年,胡廷卿從常豐糧局、慶餘糧局及陞祀等宗族組織獲得稻穀(含占谷)合153.43秤、米35.2升、洋0.5元。按前述每谷1秤出米8升的比率,稻穀可折算為大米1227.44升。按照光緒十四年賬簿20次洋、錢換算的記載,筆者統計後取其平均數,折算率為洋1元等於銅錢1244文,0.5元換成銅錢為622文。又據「(光緒十四年)三月初四,支米十九升,加戽桶,每石一百零五升半。支米十二升,三三」的記載,可知當年米價為33文一升,0.5元可以買到大米18.8升。因此,這一年胡廷卿從村內各類組織獲得的穀米收入以大米表示為1281.44升,按成年人一日一升的口糧標準計算,五口之家可夠近八個半月食用,其數量不算少。

胡廷卿土地收入異常增多的年份,與他作為首人管理長豐、慶余兩個糧局的年份大體一致。這不僅意味著輪充首人背後的豐厚利益,同時也表明這些宗族糧食機構在鄉村民眾生活中的重要意義。

(二)茶葉收入

祁門種植茶葉的歷史可追溯至唐代,唐代張途所撰《祁門縣新修閶門溪記》一文,即反映出唐代祁門茶葉種植以及買賣盛況。據鄒怡研究,在徽州六縣中,中部的休寧和西部的婺源、祁門三縣精茶產量較多,其中尤以婺源為最多,祁門縣位列第三。在祁門縣內部,產茶區主要集中於西鄉、南鄉和東鄉,總體上呈現出「西南多、東北少」特點。至晚清,因紅茶試製成功,祁門茶業更加興盛,茶葉收入不僅成為民眾經濟來源的一部分,亦是政府進行公共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同治年間,知縣周溶重修祁門縣各壇廟宮觀,大多是依靠茶厘和鹽厘收入才得以完成的。由此可見,祁門縣每年的茶釐定然數目不菲,給當地社會的發展帶來了重要影響。那麼茶葉對於胡廷卿而言又具有怎樣的意義呢?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被迫開放鎮江、九江和漢口三個沿江城市,從此外國勢力沿長江進入內地,九江和漢口成為沿江中外貿易的中心城市,亦成為祁門茶商的活動聚集地。此時,由於綠茶滯銷,貴溪人胡元龍受到自福建退職的黟縣人余干臣啟發,於光緒四年在貴溪開辦日順茶廠,試製紅茶,取得成功。據胡元龍之父胡上祥立於光緒十七年的分家文書記載:「戊寅(光緒四年——筆者注),祁南紅茶本號開創,至丙戌,已歷九載。不意元龍隨手支用,無知妄作,好行小慧(惠)。丙戌,九江賣茶失機,號內加作三班,我全不識。」這段記載表明,祁門紅茶的銷售區域主要是在九江,但由於漢口的茶葉需求量大、價格高於九江,因此亦有部分紅茶分銷於漢口。據編纂於光緒二十三年的《時務通考》記載:「論茶葉一事,據英商天裕行所報情形,謂本年寧州頭春紅茶,在華歷四月間即經華商運到九江,徑行送往漢口者比平常之好茶較美,其最上之寧州茶,系專售與俄商,而俄商亦願出價爭相購買,毎擔給價八十兩至八十八兩之數,後到之祁門茶色,味稍遜於寧州,然其上等者若在本口出售,價值平平,及運至漢口,其價便高,有俄商願出每擔七十兩之值。從前,此等祁門茶,俄商並無人過問,而本年則竟置買三四成之譜,此亦意料所不及者也。」這裡指的應該是光緒二十三年前一兩年的情形,說明祁門紅茶在當時的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其質量雖不如江西寧州紅茶,但在漢口由於俄國茶商的需求量大,價格亦不低。

胡元龍創製紅茶赴九江、漢口出售獲得成功,且紅茶利潤豐厚,市場暢銷,這就引起同村人群起效仿,胡廷卿亦不例外。他於光緒十一年購買第一塊名為汪郎沖的茶萪地,在隨後的十幾年間不計菜園和種山股權,先後購買了六塊茶萪地,與承祖分來的祠背後山一起共計七塊。雖然總體面積不大,但從光緒十一年開始,他專列茶葉賬簿記錄每年的茶葉收入細賬,這說明茶葉收入已成為他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

統計胡廷卿的茶葉收入非常困難,主要原因是數據處理不易。第一,涉及前文提及的各種貨幣間的換算關係。本洋一般指西班牙銀元,英洋指墨西哥鷹洋,二者在民間流通時購買力並不相同,從胡廷卿的記載來看,本洋要高於英洋。如光緒十八年賬簿中有「(四月)十六,支錢五百三十六文,付細五師共英洋八元,扣本洋六元四角,一二六(本洋價——筆者注)。作十五人派,茂開未取」的記載。據此我們可以推算出該年本洋與英洋的換算比率是本洋1元等於英洋1.25元。有關英洋與制錢的折算比率,王玉坤認為「光緒七年(1881)至民國元年(1912),當地『英洋』兌換『制錢』的比率維持在1:1000—1:1400之間,為統計之便,洋錢折兌取均值1:1200」。但是,胡廷卿賬簿中直至光緒十四年才出現英洋的記載,在此之前談不上英洋與制錢的換算,而此後英洋與制錢的比率也不在此範圍內。據筆者統計,在光緒二十二年時,英洋與錢的比價即開始下降,胡廷卿在該年共有38次換錢的行為,第一次是在正月十二,在其堂兄兆瑞的店中(瑞記)用本洋換錢1300文,而二月初一在一名叫「長春擔」的售貨郎處用英洋換錢1045文,到了四月初二其三弟秋福還英洋1元時,已經只能換算成980文了。在其後的8年中,則很少超過1000文,只是至光緒三十二年後,比率才再次躍出1000以上(表4)。

第二,胡廷卿茶葉賬簿中記載的所售茶葉有三類,即紅茶、枝茶和茶草;一年中有春夏兩次採茶季節,春季所采之茶稱為春茶,夏季則稱作子茶。春茶一般皆製作成紅茶全部用於銷售,子茶一般做成枝茶或洋茶,洋茶全部自用,而枝茶多用作銷售。茶草即採摘下來的鮮葉,有時也會直接出售,筆者將其折算為紅茶的數量加以統計(詳下文)。在統計過程中,如果不對此加以注意,很容易出現錯誤。

第三,胡廷卿茶葉賬簿中記錄各類茶葉的重量單位並不相同。一般而言,多為十六兩一斤,但有時在計算洋茶或枝茶時會採用十八兩秤(詳下文)。對此如果不能準確地換算,也會出現誤差。

在細緻梳理賬簿記載的基礎上,筆者統計出胡廷卿的茶葉收入,並將結果按照當年的銀錢比率和大米價格換算成可購得大米的數量(表5),以見茶葉收入在實際生活中的意義。表5的統計自光緒八年始,至光緒三十年止(中間缺九、十兩年)。

筆者的統計結果與已有研究有所不同。下面以胡廷卿光緒八年的茶葉收入為例,詳細說明筆者的計算方法。

光緒八年胡廷卿尚未購買其他茶萪地,僅有承祖分來的小彎、後山和黃土塊三塊茶萪地,因此出茶數量不多。胡廷卿一家從本年三月初七開山採茶,至五月十八整個採茶季節結束,前後兩月有餘。在記載中,胡廷卿作過五次總結,分別是三月十二、三月十五、三月十八、四月廿三及五月十八。前三次是對紅茶的總結,但不包括三月初七所出售的3斤茶草和五月份所產的6斤紅茶;後兩次是對洋茶的總結,除買金生1斤外,自己所產洋茶6斤9兩,為十八兩秤,與紅茶的十六兩秤不同。其中,三月十三日3斤15兩洋茶中,包含了從花嫂處購買的2斤12兩茶草(費用為制錢76文)。因此,胡廷卿全年茶葉收入為:茶草3斤12兩(錢252文,扣洋0.22元)、紅茶18斤15兩(十六兩秤,本洋2.887元,錢984文,茶厘252文),洋茶6斤9兩(內買花嫂茶草2斤12兩,扣錢76文)。如果將三月初七的茶草(3.75斤)折算成紅茶(按3.88茶草≈1斤紅茶算)約0.97斤,最後的結果則為紅茶19.9075斤,售得本洋約3.886元,本年紅茶均價為每斤約0.195元。通過核算,胡廷卿該年茶葉毛收入為:制錢252(茶草) 984(紅茶)-76(花嫂)=1160文,本洋2.887元,總共合制錢4806.281文,可購大米171.65升。

(三)土地效益

胡廷卿土地的米穀收入多為租谷,因此其效益無法討論,筆者僅就其茶萪地的效益進行初步探討。

根據鄒怡對徽州茶葉生產的細緻研究,茶葉生產歷經栽培、翻耕、施肥、採摘、初制、精製等階段。在這幾個環節中,茶葉在幼苗栽培之後,一般10到15年不會重栽,而翻耕、施肥、採摘和初制每年都會進行,精製這一環節則基本與胡廷卿無關。茶葉從栽培到初制,中間需要僱傭人力完成;同時,制茶需用木炭和木柴,這些費用皆需計算在內。然而,由於賬簿記載的限制,有些費用無法確知是否直接跟茶葉生產相關。如胡廷卿賬簿幾乎每年都有購買木柴的記載,且隨著茶萪地面積的擴大,木柴的購買量也隨之增加,但所購木柴是否全部用於烘製茶葉,則並不完全清楚。因此,下面筆者僅根據對光緒二十四相關記載,對茶葉生產的成本加以初步估計,以求對茶萪地的經濟效益作一簡單討論。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廿四日,胡廷卿花費英洋1元5角,從金和處購買了尚義祀處於背後山楓樹坦的茶萪地一備,但購買的僅僅是租佃權,每年還須向尚義祀繳納租金制錢46文。由於購買茶萪地所需費用不菲,且屬於一次性投入,其費用需分攤於各年中。但因無法確知適用的年限,因此無法計算。為便於討論,故將這一部分費用省去不計。通過對光緒二十四年的《收支總登》記載,筆者將該年用於茶葉種植、製作的費用,加以統計並列表格如表7。

胡廷卿在支付柴錢和工人工資時,支付方式有英洋、制錢、大米、黃豆以及豬肉和豬油,但以英洋和制錢為主。經過換算,光緒二十四年,胡廷卿投入茶葉生產的資本為大米289.4升,加上購買茶萪地的支出,他在茶業上的投資共約300升大米。同年胡廷卿茶葉收入為大米約664.9升(見表5),據此,胡廷卿茶葉盈利為大米364.9升,獲利率約為54.88%,獲利較高。因此,茶業對當地民眾而言,經濟意義十分重要。

三、余 論

據劉和惠、汪慶元研究,「明清時期徽州的土地佔有者主要是中小地主。根據徽州遺留下來的大量明清有關土地的文書契約資料,可分為四種類型,即經營地主、紳衿地主、商人地主和宗族公堂地主」。前三類地主所佔土地為私人經營,第四類則為共同經營。在傳統研究中,地主是一種與自耕農、佃農相對立的群體,從階級劃分的角度,屬於剝削階級中的地主階級。然而,就本文所探討的胡廷卿而言,實際情況要複雜得多。

首先從身份來看,胡廷卿的終身職業是一名塾師,同時兼營土地,又間或經營大米和制茶生意,他的兩個兒子在成年後皆開設店鋪從事商業經營,而他在光緒十四年又獲得生員的頭銜。胡廷卿所擁有的土地,來自於族分或祖分和購買,來自族分或祖分的土地大多為宗族共有,一般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稻穀或與人合夥經營林木;而購買的土地大多為茶萪地,用於栽植茶樹,出售茶葉,直接獲取資金。其妻、兒皆從事農事勞作,有時他本人也會參與。因此,胡廷卿既可以說是經營地主,又可以說是紳衿地主,也可以說是商人地主,其身份具有綜合性,很難用一種身份加以指稱。筆者相信,這在徽州是一種普遍現象。

其次,從他對土地的經營來看,公堂佔有的共有土地中,山地是自身與別人共同經營樹木(即合坌),田地用來出租,而自己購買的土地皆種植茶樹,出賣茶葉。這一經營模式與徽州當地的地理環境和社會狀況密切相關。徽州多山,有「七山半水半分田,二分道路和莊園」之說,而祁門更是「九山半水半分田,包括道路和田園」。這一土地狀況決定了祁門民眾對土地的經營方式。胡兆量1950年代初對徽州地區進行調查後認為:「山區生產是徽州專區人民經濟收入的重要部分。山區產品是本區貿易的大宗,在全國都佔有重要地位。本區經濟商品性強,貿易額大,人民生活水平較高等特點,也都與山區生產有直接關係。」

茶葉和林木是徽州地區的大宗產品,必須出售方能換回可供食用的糧食。要出售這些經濟產品需要廣闊的市場。明清時期徽商遍布國內各地,將徽州本土所產林業產品輸至全國各個市場。這樣,徽州雖地處皖南群山之中,但卻與全國有著密切的聯繫,即如明末金聲所言:「新安不幸土瘠地狹,能以生業著於土者什不獲一,其勢必不能坐而家食,故其足跡常遍天下。天下有不幸遭受虔劉之處,則新安人必與俱。以故十年來天下大半殘,新安亦大半殘。」至晚清時期,徽商實力雖大不如前,但商業傳統依然如故,從事商業的徽人仍數量眾多。據劉道勝、凌桂萍對光緒年間祁門縣南鄉十五都一圖《保甲冊》的統計,該冊中371戶主戶,標明「貿易」者有90戶,約佔總戶數24.3%,而「務農」者24戶,僅佔總戶數的6.5%。由此可見晚清時期徽人經商的比例仍然很高。祁門的山林經濟中,茶葉處於重要地位。晚清時期,在國際市場對紅茶大量需求的背景下,胡廷卿受本村人胡元龍改制紅茶的影響,將大部分茶草製作成紅茶出售給當地的茶莊、茶號。隨著對茶業的不斷投入,他獲得的土地收入也與年俱增,不斷改善自己的經濟狀況。綜合而言,茶萪地的獲益率高達50%,這與將土地出租或出典的形式相比,收益要豐厚得多。

此外,胡廷卿作為一名鄉村塾師,雖然也是傳統上所稱的地主,但佔有的土地並不多,且地塊十分零碎。正如章有義所總結的那樣,徽州的地權較為分散,地主佔有的土地僅為總田地數量的百分之十幾,有百分之八九十的土地保留在農民手中,遠不像江南的蘇州那樣地主與佃農數量對比懸殊。清代以後,徽州地權出現日趨集中的現象,至道光末年,由於太平天國運動的影響,地權再次分散,直至光緒中葉,地權復漸集中。前述胡廷卿祖父胡上機自道光八年至咸豐三年大量購入田地的歷程恰好符合了這一概括,徽州的地權的確有集中的事實。然而,至胡廷卿時期,由於祖父、父親去世,經過兩次分家之後,胡上機購買的土地十分分散,胡廷卿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並不多。倒是以其祖父、父親為名設立的上機祀、陞祀這些公共組織擁有了大量土地。

從胡廷卿所管理的眾多公共組織看,這一現象是一種傳統,這一點也可從華東軍政委員會1952年編寫出版的《安徽省農村調查》中得到印證。1949年後,該委員會派員對歙縣、祁門和績溪三個村莊的各階級土地佔有狀況進行調查,從調查結果中可看出祁門縣較之歙縣和績溪其特別之處在於所調查的祁門縣鍾秀村的兩座祠堂佔有90畝田地,占所有土地的13.8%,而其他兩縣則沒有。由此說明,以宗族組織所佔有的共有土地在祁門縣更具有意義。因此,在徽州地區,胡廷卿這類人群在土地來源、收入及效益方面的經營模式,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將這一特殊性與全國範圍內的普遍性結合起來研究,則需要研究者細心辨別。

因篇幅限制,本文參考文獻及注釋皆省。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近代徽州宗族與鄉村社會變遷和轉型研究」(16JJD770003)

文章來源: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9年03期

作者簡介:董乾坤,安徽大學歷史系講師,歷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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