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科技 > 數字貨幣監管風向:用監管措施來建立保護機制,同時鼓勵創新

數字貨幣監管風向:用監管措施來建立保護機制,同時鼓勵創新

當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這樣的官方組織對「電子貨幣」和數字貨幣的未來發表觀點時,人們立刻對此產生了興趣。這進一步清楚地證明,一個可替代的、跨境的、數字資產被廣泛使用和接受的世界,比我們想像中離我們更近。

毫無疑問,IMF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Libra項目的鼓舞,並且其題為《數字貨幣的崛起》的論文也非常引人入勝。該論文展示了許多以數字資產和分散式賬本技術(DLT)為支撐的真實場景。這些場景對於一個更加包容和高效的未來是不可或缺的。認真思考一下。IMF組織通常被稱為「最終貸款人」,也被視為全球貨幣體系的管理者。這表明數字貨幣和「電子資產」是值得我們關注的,而且本質上不容忽視。

IMF同時告訴他的讀者-即世界各國央行和經濟政策制定者-他們需要為這一現象做好準備,採取監管措施來建立保護機制,同時鼓勵創新。

理解數字貨幣

遵循IMF典型的嚴謹風格,該論文首先試圖將各種形式的數字貨幣進行分類,每種貨幣都有其獨特的優勢和面臨的挑戰。

論文區分了債權貨幣和實物貨幣,前者本質上是借據(I Owe You),後者被賦予內在價值。論文中聲稱,兩者都很適用以數字貨幣或者穩定幣的形式,充當價值存儲或支付手段。

這篇論文的結論非常明確:數字貨幣和Libra這樣的穩定幣,將改變我們已知的銀行業和貨幣的格局(第15頁)。除了便捷、更低成本和快速之外,它還強調數字貨幣的大範圍應用可能比法幣系統容易得多,因為數字貨幣與我們的移動、社交數字生活更好地結合在一起(第8頁)。

風險和監管方面的考慮

儘管如此,風險依然存在。首先,數字貨幣和新型貨幣之間的相互影響,以及發行法幣的銀行,明顯喚起了人們對金融穩定性和消費者保護的擔憂。但除此之外,它還警示,外匯、金融和價值的替代形式可能會對金融完整性、貨幣政策和資本流動造成影響。

消費者保護和金融穩定性

一個關鍵的觀察結論是,與受到嚴格監管的商業銀行不同,商業銀行提供保險,在面臨系統性壓力時依賴央行獲得流動性,而穩定幣的私人發幣方在該貨幣面臨壓力的情況下,無法保證同等程度的贖回。簡而言之,如果穩定幣的價值突然暴跌,發幣方就無法依靠央行或已建立的存款擔保計劃來努力恢復穩定性。 IMF特彆強調了四大風險:

流動性風險,即用戶將數字貨幣換成法幣時,可能面臨延遲;

違約風險,即發幣方破產而客戶資金面臨風險;

市場風險,可能源於發幣方持有的作為抵押品的特定資產;

匯率風險,僅在目標穩定幣使用非本國記賬單位的貨幣進行抵押時適用。

當然,IMF承認,穩定幣發幣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降低這些風險:

投資安全的、流動性好的資產;

確保發行總額不超過其準備金;

為客戶存款投保某些特定險種;

確保持有的資產從未抵押(比如,因為向第三方貸款而變得不可用)。

然而,這正是央行可以介入進行干預的地方。通過使用央行儲備支持穩定幣的抵押品,可以消除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違約風險。

該論文還指出了壟斷風險的存在。由於大型科技公司擁有龐大的規模和獲取海量用戶數據的渠道,壟斷風險的出現變得理所當然。(第9頁)。 但是同樣的,IMF認為央行可以阻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在央行的直接監督下進行運作,是發幣方優先考慮的一種選擇。最近的例子來自菲律賓。菲律賓聯合銀行將發行一種菲律賓比索掛鉤的穩定幣,並得到了該國央行的認可。央行自己發行政府認可的數字貨幣是另一種選擇。類似案例發生在委內瑞拉。目前中國也在考慮這一選擇,部分也是對Libra發行計劃的回應。通過正式批准穩定幣的發行,各國央行可以佔據主導地位,確保關於客戶盡職調查、錢包審查、底層技術開發、交易監控和提供客戶服務等既定標準得到滿足。

當然,如果出現網路攻擊或資產損失,央行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央行提議建立一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監管體系,即由私營企業承擔主要責任,而無需提供央行儲備。這種合作關係將會降低損害央行聲譽的風險,並將推動私營部門的創新。

貨幣政策、金融完整性和資本流動

該論文還討論了基於實物貨幣的數字貨幣,和基於債權貨幣的穩定幣帶來的其他風險。比特幣等數字貨幣歷來波動劇烈,這可能會影響貨幣政策。已經有證據表明,在宏觀不確定性中,數字貨幣會變得有吸引力,並被用作抵禦衰退的對沖工具,就像希臘債務危機期間或最近委內瑞拉發生的情況一樣。在貨幣疲軟和高通脹國家的央行,因為資本流向新型貨幣而失去了對政策的控制權。與穩定幣的國內發幣方合作,可能會降低這些風險。

隨著Libra和其他數字資產的崛起,財務誠信也讓人擔憂。論文中明確指出,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義務本質上是不容妥協的,這些義務必須包括客戶身份驗證、交易監測 、可疑交易報告,也要把制裁清單考慮在內。幸運的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等國際機構一直在採取措施,制定一套適用於加密貨幣和穩定幣發幣方的全球規則,以保障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此外,IMF建議,各國央行制定清晰的規則(包括監管),向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發放許可證。論文強調,這一領域的監管實施應該與所提供服務的風險和類型成比例。這意味著運營方式類似銀行的發幣方,需要按照銀行的模式接受監管,而提供類似於投資基金或經紀交易服務的公司,需要接受不同的監管。

目前,問題仍然多於答案,在制定具體政策之前,還需要弄清楚更多的問題。但正如該論文明確指出的那樣,監管者不能袖手旁觀。更重要的是,針對已經確定的問題,已經提出了許多可能的解決辦法。這對培育未來的數字資產世界有百利而無一害。

關於作者

Thor Chan,AAX首席運營官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李增帥 的精彩文章:

AAX創始人Peter Lin:誠信是交易所的核心

TAG:李增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