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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項目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中國航空報訊:國防科研經費的管理一直是政府和工業部門關注的熱門議題。一方面,黨中央、國務院強調科技領域的「放管服」改革,簡化預算編製流程,增加科研經費使用的自主權,使科研經費更好地服務於科研;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門要求在項目立項階段嚴控預算編製依據, 項目實施階段嚴控資金使用去向,規定眾多、程序繁瑣,導致科研人員不得不把更多的時間耗費在編預算和花錢上。

近年來,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50號文)和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25號文),對科研經費管理提出了一系列「鬆綁 激勵」的措施,如開展簡化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製和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的試點等。

目前軍委科技委渠道項目科研經費概算和預算編製普遍遵循《軍隊單位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規定(試行)》(8號文), 儘管在預算科目設置和大致要求上和國家關於科研經費管理創新舉措的思想相符合,並細化落實了國家政策規定,但在軍地政策銜接、工業部門適用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存在的問題

1.經費管理文件不完全適用於工業部門

主要集中在「勞務費」科目上。8號文中規定,勞務費是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研發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工資性費用,返聘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社會保險補助等費用。

工業部門(無論是科研院所還是生產企業)的科研人員工資性費用是項目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維持科研團隊的重要支撐。

因此,按上述規定編製項目預算, 體現科研人員智力付出的工資性費用在預算科目中無法歸集,這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2.間接費用比重偏低

就預算編製方式而言,科研經費分為兩大類: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前者與知識生產直接相關,而後者則是知識生產過程中間接發生的費用。

8號文中指出,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外部協作費後金額的一定比例分段累加核定:500萬元( 含) 以下部分不超過20%;500萬元至1000萬元( 含) 的部分不超過1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儘管計算比例與財科教[2016]113號相同,但計算基數中增加了扣除外部協作費,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間接費用計算基數。

另外,25號文中指出,針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等智力密集型項目,可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

因此,按上述規定編製項目預算, 間接費用的比重是偏低的。

相關建議

1.增設科研人員智力投入預算科目

國防科研項目在一定程度上是知識生產的過程。一項完整的知識生產活動包括兩類投入:有形資源的投入(用資金購買的有形材料)與無形資源的投入(科研人員的智力付出)。在現行預算科目設置中,沒有為智力資源留有足夠的合理預算,導致知識的價值無法體現。

因此,建議在現行制度文件的框架下,結合工業部門的實際情況,簡化直接費用結構,分為有形材料費用與無形智力費用,即增設科研人員智力投入預算科目。這樣不但可以避免以往的「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管理困境,又可以激活經費的生產性活力與激勵功能。

如果在現有制度下無法增設智力投入科目,建議對軍隊以外單位進行科研經費全流程管理過程中,採用《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辦法》。

2.進一步提高間接費用比重

間接費用包括科研管理費和績效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科研人員智力投入補償。但現行制度文件降低了間接費用計算的基數,且沒有對不同類別的國防科研項目區分對待。

因此,建議在現行制度文件的框架下,重點針對軟科學研究、軟體開發等不需要過多硬體投入的國防科研項目,提高間接費用比重,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金額的一定比例分段累加核定: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 原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原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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