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佛學 > 七、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七、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46條共列舉了十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規定,從事了其所列侵權行為的,只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不涉及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問題。大體說來,這十一種侵權行為又可分為四類,即侵犯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經濟權利的,侵犯鄰接權的,以及其他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6條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音樂時報 的精彩文章:

聆聽小曾新歌《再見的我們》
抗洪讚歌《洪水中的兵》致敬人民子弟兵

TAG:音樂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