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佛學
08-13
著作權法第46條共列舉了十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規定,從事了其所列侵權行為的,只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不涉及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問題。大體說來,這十一種侵權行為又可分為四類,即侵犯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經濟權利的,侵犯鄰接權的,以及其他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6條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聆聽小曾新歌《再見的我們》
※抗洪讚歌《洪水中的兵》致敬人民子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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