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曲作品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一)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爲證據。根據該條規定,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可以將登記文件及相應的作品提供給法庭作爲初步的權利證明;如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其享有權利。
數字音樂時代到來後,詞曲作者習慣將創作完成的歌曲發布到網上,通過網友的點擊收聽獲得唱片公司或CP的關注。由於網路歌曲記載的作者信息和上傳時間經常遭到篡改,因此糾紛發生後,作者很難證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和創作時間。但如果作者在創作完成後、歌曲上傳前,及時對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就可以解決該難題。
(二)有利於交易雙方的版權審核
一、無論是唱片版權貿易還是數字音樂業務,被授權方總會要求授權方提供權利證明。如果授權方對該音樂作品作了著作權登記,則可以將《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爲權利證明,便捷得進行版權交易。
二、詞曲作品著作權登記的地域及效力 著作權登記的效力沒有地域區別,在國內任何地域進行的著作權登記具有同等效力。但根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因此,著作權登記的申請有地域限制,要根據著作權所有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申請。
三、詞曲作品著作權登記的撤銷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作品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當著作權人發現他人登記的作品侵犯自身著作權後,可向當地版權局提出申訴要求撤銷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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