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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貼「小豬佩奇」 途歌被判侵權賠償50萬

鉛筆道8月16日訊,據新京報消息,認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途歌公司)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其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並以此進行商業宣傳,佩奇的著作權人將途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昨天(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途歌公司侵害原告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原告娛樂壹公司和艾貝戴公司訴稱,原告是系列動畫片《小豬佩奇》又名《粉紅豬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權人。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術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在中國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其依法享有與小豬佩奇形象相關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屆)北京國際汽車展覽會舉行期間,被告途歌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小豬佩奇」形象張貼在被告經營的TOGO共享汽車上,並以此為核心賣點,以「途歌佩奇車上紋,掌聲送給社會人!」為主題進行商業宣傳,同時將相關活動在其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被告還在其上述微信公眾號內使用了與《小豬佩奇》動畫片截圖基本一致的4幅圖片。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法院在審理後確認,英國主體的著作權在我國自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在我國無需履行登記註冊手續,其作品自創作完成即產生著作權,其著作權的歸屬、權利內容和侵權責任等問題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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