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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判決有助於解決證券群體糾紛

【錦心繡口】

深圳可比照設立深圳金融法院,管轄深交所所有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案件。

熊錦秋

上海金融法院在今年5月對「方正科技虛假陳述案」公開宣判,認定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在損失認定上,判決採納投服中心的損失核定意見;近日該案二審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是全國首例公開宣判並生效的示範案件。

早在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發布《關於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的規定(試行)》,其中明確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示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示範判決生效後,對平行案件(具有與示範案件共通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案件)原則上應先行委託調解,為此還通過訴訟費用經濟槓桿加以引導,同時明確在示範案件中引入第三方專業損失核定機構。

投服中心對投資者損失計算軟體的第一大貢獻,是可公正計算投資者「買入均價」。要計算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需計算買入證券均價,然而「買入證券均價」如何計算並無規定,實踐中有多種方法,由此也導致原被告之間爭議。應該說,移動加權平均法的計算結果最接近客觀真實,但計算量過於龐大,礙於計算成本很多法院不敢適用;而投服中心相關軟體「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功能」可提供移動加權平均法和實際成本法兩種買入均價演算法,有效解決了司法實踐痛點問題。

第二大貢獻是可公允計算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按規定,被告可不承擔投資者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損失,實踐中,每個投資者交易情況各不相同,所受系統性風險的影響也不相同;對此難以單獨一一手工計算,司法機關只能對一個虛假陳述案件確定統一的系統性風險扣除比例值,這對部分投資者或被告都可能帶來不公。而投服中心計算軟體可單獨計算每個投資者受到系統性風險影響的比例值。

有了示範案件判決,再加上投資者的損失計算有投服中心的軟體支持,其它平行案件的解決就有了堅實基礎。為此上海金融法院還推動示範判決與訴調對接機制相結合,引導平行案件當事人通過調解機制解決糾紛,比如,若在法庭審理前委託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案件受理費可免收;若平行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拒絕接受依照示範判決提出的調解方案,且之後未能獲得更有利的判決結果,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由此「示範案件判決 委託調解」機制,就成為解決平行案件的主要方式。

當然,本案之所以在上海金融法院審理,或是因為方正科技註冊地在上海,按《民事訴訟法》第22條至第30條,絕大多數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擁有管轄權,也就是說,上海金融法院的「示範案件判決 委託調解」機制,在主板所能覆蓋的範圍,只包括住所地、註冊地在上海市的上市公司等被告,在此區域外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一般只能到當地中級法院起訴,解決投資者群體性糾紛就難適用上述創新制度。

今年6月《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規定,對因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引發的相關金融民商事糾紛和涉金融行政糾紛,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也就是說,科創板不分上市公司住所地,以上民商事糾紛統統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這打破了案件地域管轄制度。

筆者建議,應進一步深化拓展上述改革,可規定,對於所有上交所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民事賠償糾紛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這有利於打破當前司法地方保護。另外深圳可比照設立深圳金融法院,管轄深交所所有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案件。有專業金融法院的示範訴訟判決,再結合調解組織對平行案件的調解,這或是一條符合目前我國國情、有效解決證券群體糾紛的好路子。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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