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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明明可以告御狀,為何還有那麼多冤案?百姓:怕死,不想挨打

我們平常看一些古裝劇,總能看到百姓有上告冤情的場面。《少年包青天》就不用說了,包拯就跟我們如今的名偵探柯南一樣,走哪哪有命案發生,動不動就是百姓找來有冤情,連康熙、乾隆南巡途中,也經常有百姓攔路狀告冤情。

這看上去似乎很誇張,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最底層的百姓怎麼還有機會越級告狀呢?怎麼說呢,這種操作,理論上可行,可實際上難度五星級,一個沒注意,自己先玩完。我們先來說說為什麼理論上可行。

有時候我們經常看到電視劇中這麼演,一個百姓受了冤屈,就跑到衙門門口開始哐哐哐敲大鼓,縣令聽到鼓聲就宣布升堂,開始受理案件。這是真的,古代衙門門口真有個這麼大鼓,叫做鳴冤鼓,專門用來給百姓告狀。

關於鳴冤鼓的由來,有的說是包拯為了解決民眾問題設立的;有的說是劉邦的侄子太過跋扈,惹怒了一位叫做蘇小娥的少女,蘇小娥便在皇宮外敲鑼打鼓,終於讓劉邦知道了這件事,從此後劉邦便設立了鳴冤鼓專門用來讓百姓上訴冤情。

但其實早在先秦時期,鳴冤鼓就出現了。《周禮·夏官·大仆》記載:「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仆與御庶子。」除了鳴冤鼓外,還有一種專門建立在京城的登聞鼓,是專門用來告御狀,《晉書·武帝紀》記載「伐登聞鼓」,講的就是登聞鼓。

據說登聞鼓有專人看守,只要鼓一響,皇帝必須上朝。只不過一般沒有軍國大事,這個鼓也不會響,雖說是一種百姓告御狀的綠色通道,但前提一定是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才能去敲這個鼓。到了明清時期,登聞鼓已經成為了一種象徵意義。

看到這有人估計不解了,這古代讓百姓伸冤的制度不是挺多的嗎,為什麼又說實際操作難度五顆星呢?那是因為沒有說告狀的條件啊!上面就說了,到了明清時期,登聞鼓已經成為了一種象徵,而平常的擊鼓鳴冤。這麼說吧,只要民眾敢告官,自己得先挨打。

《大清律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父母官父母官,正當說著玩的呢?古代的官員,就如同百姓父母一樣。古人講究「百善孝為先」,你一介平民百姓敢狀告父母官,那就是不孝,不管有什麼冤屈,先挨50大板再說。

別看影視劇中動不動就是80大板,120大板的,這全看行刑人怎麼打。那些施行杖責的官吏在上層的示意下,光是20大板都能打的要人命了。就算挨過了50大板,沒看到後面還有一句嗎?就算贏了,一樣要流放2千里。明清時期百姓受到流放,不過是早死晚死的區別了。

登聞鼓沒用了,擊鼓鳴冤要挨打,那皇帝出巡時直接攔路告御狀總可以吧?我們說的那種攔路告狀叫做「叩閽」,《清史稿·刑法志》記載的明明白白:「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擊駕申訴者,名曰『叩閽』。」

但問題來了,你真當古代皇帝樂意聽你平頭百姓攔路在那告狀呢?乾隆就因總是被人攔下告狀煩不勝煩,便定下規矩,以後告狀的只要說的有虛假的地方,統統按照衝突儀仗的罪責處理,先打100大板,然後流放3千里。

傅恆大家都聽過吧,乾隆心腹之一,他根據聖心,又加了句:「聖駕臨幸地方,雖未陳設鹵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訴者,照衝突儀杖例,杖一百,發近邊充軍」。至於百姓說的到底是不是虛假的,先打了再說唄。

拋開這些懲罰不談,我們最後來說說告御狀最難的地方在哪,那就是你根本連「衝突儀仗」的機會都沒有。古人出行是一定需要路引的,路引是由當地政府開。地方上的貪官明知道你要赴京告狀去了,還給你開路引方便自己受罰?怎麼可能。因此這第一步都很難邁出,又如何談之後的告狀事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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