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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一字之差,事關全體公職人員的「飯碗」

22日,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一件與全體公職人員密切相關的大事。

這項立法重要在哪裡?將對公職人員產生什麼影響?首先要從政務處分本身說起。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政務處分是指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的一種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其中「開除」是最嚴重的政務處分,意味著公職人員的「飯碗」砸了。

與政務處分相對應的,是黨紀處分。在反腐工作中,經常能見到「雙開」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表述。其中,開除黨籍屬於黨紀處分,開除公職就屬於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這一名詞,是伴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而出現的。它最早見於2018年1月,中央紀委研究室從遵循程序和主要依據的角度,解釋了「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如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這一改革中受到普遍關注的問題。

到了2月,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通報,1月份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

這是「政務處分」的表述首次出現在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月通報中。

進入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正式實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政務處分」這一法律概念。

根據監察法相關條文,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對象即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據包括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從「政紀處分」到「政務處分」

在政務處分問世之前,人們所熟知的是「政紀處分」。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內容含義卻大不相同。

以省部級幹部為例,2018年2月,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山東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季緗綺開除公職處分,這屬於政紀處分。

而到了3月,國家監察委員會給予陝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馮新柱開除公職處分,這就屬於政務處分。

馮新柱(中)受審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政紀處分有將近75年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43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政紀總則草案》。

那麼,為什麼要用「政務處分」取代「政紀處分」呢?

天津市紀委監委法規室幹部張晃榕曾指出,一方面,隨著依法治國深入推進,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所有「政紀」均已成為國家立法,由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黨紀與法律之間沒有中間地帶。

另一方面,在我國,政府不僅僅指行政機關,也不僅僅是公務員法規定的七大類機關,而是涵蓋一切行使公權力的機構,是「廣義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國和監督「廣義政府」的背景下,必須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全面監察,把一切公權力置於監督之下。而「政紀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範圍過窄,不符合監察全覆蓋要求。

簡單來說,法辦夠不上、黨紀不適用、政紀管不著的,政務處分都能一併給「辦了」

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既然監察法對政務處分作出了規定,為何還要再立一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呢?

事實上,監察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對一些實際操作層面的具體問題,並沒有作出非常細緻的規定。因此,需要在它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法規。

2018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此外,有不少地方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相應的規範性文件,為監察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引,例如天津市監委研究起草了《關於天津市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規定 (試行)》。

《暫行規定》的名字就體現了其臨時性特徵,需要在時機成熟時出台正式的法規。於是,在2019年初,制定政務處分法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吳玉良

8月22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吳玉良指出,此次立法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同時還明確了實施政務處分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分事由、許可權和程序,被處分人員維護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等,有利於處分主體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據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複核、申訴以及法律責任等。

吳玉良表示,政務處分法起草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完善與黨紀處分相對應的政務處分制度,統一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和適用規則,保證處分適用上的統一規範。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薄弱、處分程序不夠規範、處分決定幅度不統一等問題,細化違法情形、處分幅度和處分程序。

三是在處分情形、處分許可權和程序、處分後果上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內在一致性。

古人云,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再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正是一個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制度籠子逐漸扎牢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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