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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轄八旗軍隊的沒有漢官,那麼旗人有沒有在綠營擔任要職的呢?

清代國家的經制兵主要有八旗和綠營兩個系統,八旗數量維持在20萬人左右,綠營維持在60萬左右。八旗軍隊一律是由旗人管轄,漢人不能插手。理論上來講,綠營軍隊屬於漢人軍隊,但情況和八旗不同,其統轄官並非只有漢人,而是既有漢官,也有滿官。

自清入關後,旗人任綠營官的情況較為常見,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旗人文官任綠營統轄官。這一點很好理解,因為總督、巡撫,都是滿漢兼任,且各省督撫有節制綠營的權力,也就形成了滿官管轄綠營的現象。尤其在乾隆時代,總督大多由旗人充任。

2,旗人充任專職統轄綠營武官。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有的屬於在全國範圍內出任某些綠營官職,有的是某地區規定某些綠營官由旗人出任。

旗人在全國範圍內出任綠營官,主要是高級、中級官。高級綠營官為提督、總兵,這是旗人充任最早的綠營官,而且在制度上是全國性的,由清初以來一直實行至清末。從實際任用情況看,自順治元年便開始了,據《清世祖實錄》等資料記載,順治元年,於直隸天津鎮、山東沂州、河南衛輝設旗人總兵官。這也是旗人充任綠營官的最早事例。

順治二年以後,又相繼在征服的省份分派旗人為總兵官,提督由旗人擔任的情況,也大致類似。在這一過程中,自順治初年始,又作出了制度性的規定。康熙《大清會典》關於綠營官選任有部分記述:

「凡提督、總兵官員缺,順治初定,總兵官缺出,將俸深有功薦副將、八旗副都統、參領,並六部郎中內,兵部會同九卿、科道等官擬正、陪題補。」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先提出「提督、總兵官員缺」,其後僅列總兵官之選任,是因為當時尚沿襲明朝制度,提督、總兵官都屬總兵官,而分為「提督總兵官」、「鎮守總兵官」,後來才分別稱為提督、總兵官以嚴格區別。

清初首次制定這一選任提鎮大員制度,有兩點特殊之處:一是文武兼選,其中八旗副都統、參領為旗人武職入選任,郎中為文官。此後,在選任方式及選任範圍上,都發生了變化。

選任方式,順治十八年,實行「開列請旨」,皇帝不再僅從以前兵部題報的正、陪兩名候選人中確定其一,而是從開列的十人以至十幾人、幾十人中選一人,選擇的範圍擴大,兵部在提鎮大員的提名選任權上大為削弱,皇帝在選任上機動權、主動權提高,實現了在綠營高級武官選任上的大權在握,這也是明清兩代在制度上的最大區別。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綠營提鎮大員的人選,傾向於旗人,如提督的候選人,始終有副都統;總兵的候選人,始終有參領,且列入首要入選人之列。

旗人充任中級綠營官的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始於順治二年六月,正紅漢軍旗臧延令以游擊銜管韓強鎮興安營參將事務。至順治八年,在全國各省便約有九十餘人授為中級綠營官。旗人任中級綠營官的形成制度是在康熙十一年,當時所入選的旗員,主要是侍衛,此後,入選旗員範圍擴大。

乾隆元年以後,清廷又向幾個特殊省份選派旗員擔任中下級綠營官。其中有專門劃歸旗人充任的專缺,有按比例定為旗員出任之缺額。比如直隸、山西兩省北部沿邊,東自山海關起,往西至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大同、殺虎口、保德州一帶,其綠營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缺,以十分之七劃歸滿人,十分之三留與原綠營官補用。

再如陝西、甘肅兩省及四川部分地區,乾隆七年規定,陝甘兩省及四川松潘鎮,副將以下、守備以上中級綠營官,將五分之一划於滿人。後經調整而確定:副將、參將按七分之一,游擊、都司按六分之一,守備按五分之一,扣為滿洲缺。

此外,某些地區的駐防八旗將軍、都統或駐紮大臣等,也統轄或節制綠營。如江寧、京口(鎮海)、福州、廣州、西安將軍,都曾統綠營的標營,乾隆中期至嘉慶中期先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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