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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強大的邏輯謬誤分析,分分鐘秒殺杠精!

基於論證評價的謬誤分類

熊明輝

作者簡介:熊明輝,中山大學 邏輯與認知研究所,廣東 廣州 510275 熊明輝(1968— ),男,貴州遵義人,中山大學邏輯與認知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人大複印:《邏輯》2013 年 03 期

原發期刊:《河南社會科學》2013 年第 5 期 第 48-53 頁

關鍵詞:謬誤分類/ 論證評價/ 形式邏輯/ 非形式邏輯/

摘要:謬誤通常被分為形式謬誤與非形式謬誤。前者屬形式邏輯考察的範圍,後者主要是非形式邏輯研究的對象。雖然「謬誤」並不是一個專門的邏輯術語,但它通常又主要是在邏輯意義上使用的。在邏輯上,謬誤被定義為看起來令人相信但實際上並不是邏輯上可靠的論證,因此,謬誤分類與論證評價密切相關,換句話說,謬誤是在一定程度上違背好論證規則的結果。一個好論證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或三條標準,評價論證也有六條基本規則。謬誤可區分為前提謬誤、不相干謬誤和推不出謬誤三大類,它們各有自己的子類型。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謬誤理論一直是邏輯學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根據維基百科全書英文版的觀點,邏輯學主要檢查論證形式中哪些是有效的以及哪些是謬誤的。

西奇威克把邏輯看作是與謬誤搏鬥的機器,而謬誤正是邏輯應用到現實生活的敵人,在證明科學中的地位正如疾病在醫學中的地位一樣。

然而,傳統邏輯學家過於強調邏輯形式在論證評價中獨一無二的特殊地位,使得許多合理論證模式被排除在人們可以應用的好論證模式之外。

非形式邏輯或語用論辯理論的興起才使得傳統上被圈定為謬誤的許多論證模式成為好的論證模式。

語用論辯理論的提出者范愛默倫和荷羅頓道斯特給出了論證評價的十條規則,在語用論辯理論框架中把謬誤分類與論證評價緊密結合在一起,非形式邏輯學家沃爾頓則把謬誤置於對話框架之下討論了謬誤分類問題。

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的觀點,謬誤理論與演繹主義、修辭學、論辯術一起成為非形式邏輯的四大重要理論來源。

無論如何,謬誤分類與論證評價是當代邏輯學家探討謬誤不可迴避的問題。不過,對於這兩大問題的探討至今仍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此,我們給出的是一個基於論證評價的謬誤分類框架。

一、謬誤的定義

在我國大陸哲學界,「謬誤」通常被視為「真理」的對立面,即認為謬誤是同客觀事物及其發展規律相違背的認識,是對客觀事物本來面目的歪曲反映,因此,「謬誤」通常被用「錯誤」或「差錯」來解釋。

然而,根據通常的邏輯學觀點,謬誤(fallacy)就是指看起來令人相信但實際上並不是邏輯上可靠的論證。雖然不同的邏輯學教科書可能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基本思想是,謬誤通常被定義為邏輯上有缺陷的但可能誤導人們認為它是邏輯上正確的論證。

由此可見,謬誤至少有三層次含義:

(1)它是一種論證;

(2)這種論證邏輯上是有缺陷的;

(3)這種論證會誤導人們認為其邏輯上是正確的。

例如,論證「如果被告是助人為樂做好事,那麼,他應該抓到撞倒原告的人;而現在被告沒有抓到撞倒原告的人;因此,被告不是助人為樂做好事」。

一方面,從表面上來看,這個論證似乎滿足了演繹有效性標準,採用了逆分離規則論證形式,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其論證形式應當是:

「pq,-qP」,

這個形式顯然不是演繹有效的。另一方面,第一個前提「如果被告是助人為樂做好事,那麼,他應該抓到撞倒原告的人」並不必然為真。換句話說,前件真並不真正是後件真的充分條件,這個論證是一個邏輯上有缺陷的論證,它只是一個看起來邏輯上正確的論證,因而,它犯了謬誤。

謬誤通常可分為形式謬誤與非形式謬誤

形式謬誤取決於不正確的邏輯步驟。所謂不正確的邏輯步驟是指:如果論證者使用了前面所講到的無效論證形式,那他就使用了不正確的邏輯步驟。換句話說,這種論證並沒有從形式結構上保證前提給結論提供充分支持。

例如,論證「如果天下雨,那麼,我就不去;天沒下雨,因此,我一定會去」。

這個論證不是一個演繹有效的論證,它採用了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這種論證形式顯然是無效的,因此,它犯了形式謬誤。

形式謬誤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演繹謬誤,所有演繹無效的論證都犯了演繹謬誤;

另一類是歸納謬誤,所有歸納上不強的論證都犯了歸納謬誤。

非形式謬誤取決於不正確的邏輯步驟,與論證形式有效與否無關。

邏輯學的任務之一就是發現謬誤、找出謬誤以及掌握這些邏輯錯誤的具體形式。

根據前述給出的謬誤定義,謬誤總是與論證的好壞有關,具體地說,包含謬誤的論證肯定不是一個好的論證,而好的論證肯定不會包含謬誤。

那麼,什麼論證才是好的論證呢?

一個論證是好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所有前提都必須是可接受的。違背這條規則的謬誤有「不一致謬誤」、「前提虛假謬誤」、「預期理由謬誤」等。

(2)前提與結論必須是相干的。違背這條規則的謬誤被統稱為不相干謬誤,如「稻草人謬誤」、「人身攻擊謬誤」、「訴諸權威謬誤」、「訴諸情感謬誤」、「訴諸武力謬誤」、「非黑即白謬誤」等。

(3)所有前提加起來必須給結論提供充分支持。

這裡的充分支持主要有兩種:

一是演繹支持,

二是歸納支持。

前者用演繹有效性標準來進行評價,後者用歸納強度標準來評價。

除了前面所講的各種形式謬誤都屬於違背這條規則謬誤之外,還有一些非形式謬誤也屬於這個範疇,如:

「乞題謬誤」、

「合成謬誤」、

「分解謬誤」等。

這三個條件實際上就是判定論證好壞的標準。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一,我們就說犯了謬誤。

關於謬誤的分類,根據其分類標準之不同,我們可分為不同類型。但在此我們關注的是根據論證評價所進行的分類。一個論證總是由前提和結論兩大部分構成的。

根據前述好論證的三個條件,論證評價無非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前提的可接受性,

二是前提與結論的相干性,

三是前提對結論的支持度。

根據論證評價的這三個條件,我們把謬誤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前提謬誤,

第二類是相干謬誤,

第三類是支持謬誤。

下面我們將逐一討論這三類謬誤。

二、前提謬誤

前提謬誤沒有滿足前述好論證的第一個條件「所有前提都必須是可接受的」。這個條件有三種情形,分別形成了前提評價的三條規則。

規則1:一個好論證必須所有前提都同時可接受。

違背這條規則的謬誤被稱為不一致謬誤。一組不一致的前提必然會推導出不一致的結論。形式邏輯學家們通常都把這條規則描述為「所有前提都必須同時為真」。然而,「真」與「可接受」並不是兩個完全等同的概念。真的命題並不必然就是可接受的語句,同時,可接受的語句也並不必然就是真命題,因為命題的真假和語句的可接受性取決於人們的認識能力。這種謬誤論證的模式是:

由於前提1和前提2是矛盾的,我們可以根據它們「證明」任何東西。這實際上等於什麼也沒有證明。如果論證的所有前提同時為真是不可能的,那麼,這個論證的前提就是不一致的,即其前提集是一個不一致集。前提不一致有兩種情形:

(1)前提集里有兩個相互否定的命題,即一個命題是另一個命題的否定命題。這是一種極端情形,主要出現於基於「真假二值原則普遍有效」的演繹邏輯之中。

例如,無論我們什麼時候在一起,我們約定誰都不能與第三人跳舞。可是,今天我不得不跟劉德華跳舞,因為他是我的一個老朋友。因此,我和劉德華跳舞並不違背我們的約定。第一個前提說的是,他們兩個人在一起時都不得和第三人跳舞,而第二個前提說的是她不得不與第三人——劉德華跳舞。這兩個前提顯然不可能同時為真,如果這兩個前提同時為真,那就必須得出「對我來說,這樣做是對的,但對於你來說,與那個陌生人跳舞是不對的」這樣的結果。因此,這個論證包含了不一致的前提。

規則2:一個好論證必須每個前提都是可接受的。

違背這條規則的謬誤被稱為「虛假理由」或「虛假前提」謬誤,統稱為「前提不可接受謬誤」。有人說羅素曾說「從虛假的前提出發,狗屁都可以推出來」。我們暫且不管這句話到底出自羅素著作何處,但它至少說明了對於一個好論證來講虛假前提是非常致命的。

從充分條件假言命題的真值表來看,當前件為假,不管後件的真值情況如何,該命題總是為真的。人們常說的「矛盾命題可以推出一切命題」也正是體現了這種思想。

矛盾命題之所以可以推出一切命題,是因為當我們把所有前提看作充分條件假言命題的前件且把結論看作後件時,由於前提是矛盾的,即永遠為假,那麼,不管後件的真值如何,這個條件命題總是為假的。這是由於實質蘊含怪論所致。前提不可接受有三種情形:

(1)前提所描述的事件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即前提虛假謬誤。這種情形是建立在符合真理理論基礎之上的。2003年3月20日,以美國和英國為主的聯合部隊正式宣布對伊拉克開戰,澳大利亞和波蘭的軍隊也參與了此次聯合軍事行動。當時的布希政府發動對伊拉克戰爭的理由是什麼呢?其中一個重要理由就是美國認為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事實上,美國搜遍了整個伊拉克,並沒有找到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事實證明,布希政府的「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個理由是虛假的。

(2)前提的可接受性還有待被證實,即預期理由謬誤。例如,用望遠鏡觀察火星,可以發現上面有不少有規則的條狀陰影,而這就是火星人開鑿的運河,因此得出結論說:火星上是有人的。這個論證就犯了預期理由的謬誤,因為上述論據火星上有規則的條狀陰影是火星人開鑿的運河,這個判斷本身是否真實還未確定。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通常用「如果……,那麼……」這樣的條件句來作為預期理由,比如,明天肯定不會下雨,因為如果下雨,那就意味著我們的郊遊不得不取消。

(3)前提是自我欺騙性語句,即前提自相矛盾謬誤。例如,張女士打電話給李先生,李先生的小孩接電話。由於種種原因,李先生並不想接張女士的電話,故小聲地對小孩說,告訴她說我不在。小孩拿著話筒大聲說:「我爸說他不在家。」小孩說的「我爸說他不在家」這個語句是一個自我欺騙性語句。「我爸說他不在」這句話本身表明了「李先生在家」,因此,這個語句作為前提是不可接受的,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語句。說謊者語句「我在說的這句話是假的」之類的語句是這類語句的一種更極端的形式,這類語句的極端形式被稱為「悖論性語句」。

規則3:前提的可接受性不能依賴於結論的可接受性。

違背這條規則就犯了乞題謬誤或循環論證謬誤。乞題謬誤來源於拉丁語「Petitio Principii」。其中,「petitio」指「請求」之意,「principii」指「基礎」之意,從字面上理解這是指一個論點「證明其基礎」,在英語中它被翻譯為「Begging the question」。在漢語中,乞題謬誤正是來源於英語的翻譯。

乞題謬誤又被稱為循環論證,它是指這樣一種謬誤論證:

其前提包括了主張結論為可接受,或者直接或間接認為結論為可接受。因此,循環論證有兩種形式:

(1)直接循環;

(2)間接循環。

這種謬誤論證的模式是:p,∴p。

例如,鐵為什麼能壓延?

回答是:因為鐵是有壓延的本性。

這種循環論證是一種直接循環,因為前提直接包含了結論。

再如,

一個瘦子問胖子:「你為什麼長得胖?」

胖子回答:「因為我吃得多。」

瘦子又問胖子:「你為什麼吃得多?」

胖子回答:「因為我長得胖。」

在這裡,胖子的論證通過「我吃得多」間接地包括了結論。

三、相干謬誤

傳統上人們在討論不相干謬誤時,往往只涉及不相干結論謬誤。我們這裡把不相干謬誤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不相干前提謬誤,另一種是不相干結論謬誤。相應地,前提與結論的相干性評價就有兩條規則。

規則4:一個好的論證必須結論與前提相干。

不相干結論謬誤來源於拉丁語「Ignoratio elenchi」,在英語中,通常被譯為「irrelevant conclusion」(不相干結論)或「irrelevant thesis」(不相干論題)。不相干結論謬誤有三種情形:

(1)轉移論題;

(2)偷換論題(red herring);

(3)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轉移論題是指論證者本來應該論證命題A成立,結果不知不覺地去論證命題A』成立,甚至論證B成立。這種情形在寫作中被叫做「跑題」。偷換論題是指論證者本來應該論證命題A成立,但為了易於論證卻故意去論證命題A』成立,甚至論證B成立。

「轉移論題」與「偷換論題」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前者是不知不覺地轉移到另一個結論上去,而後者是故意轉移到另一個結論上去的。換句話說,在這兩種情形下,論證者所論證的命題並不真正是他原來所要論證的結論。

在某場論辯賽中,正方的辯題是「大學教育應當是大眾教育」,結果在辯論時,正方去論證「大學教育是大眾教育」,或者,正方所要論證的結論是「大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結果在辯論中正方卻論證「大學教育是精英教育」。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只有「應當」兩字之差,但前一個命題是一個價值判斷,本身沒有真假之分,而後一個命題是一個事實判斷,其真假是可以通常觀察來檢驗的。兩個命題之間實際相差很遠。前者一個命題用一個反例是駁不倒的,而後一個命題用一個反例足以駁倒它。這種情形屬於論證A』的情形,看起來論證者所論證的命題與要論證的結論沒有差別,但它們兩者畢竟不是同一或等值命題,因為它們二者的關係至多是A和A』的關係。

這種從本應論證「大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而轉向論證「大學教育是大眾教育」的情形,如果論證者的主觀意圖是故意的,那他就犯了偷換論題的謬誤,但如果論證者主觀意圖不是故意的,那麼他就犯了轉移論題謬誤。

又如,在某場論辯賽中,正方的辯題是「美術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結果在辯論時,正方去論證「生活中到處都有美」。在這裡,「美術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與「生活中到處都有美」兩個命題之間恐怕就不是A和A』之間的關係那麼簡單了。事實上,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命題。我們稱為命題A和命題B之間的關係。

稻草人謬誤與偷換論題謬誤極其相似,甚至有認為稻草人謬誤是偷換論題的一種表現形式。

但實際上,偷換論題謬誤與稻草人謬誤的主要區別在於:

前者通常是偷換自己的論題,而後者則是偷換對方的論題,即曲解對方的立場。

其基本形式是:某甲有立場A,而某乙卻把A』甚至B作為立場強加給某甲或把A曲解為A』甚至 B,然後攻擊A』或B,進而證明對方論題不可接受。

規則5:一個好的論證必須前提與結論相干。

不相干前提謬誤是指論證者提出來證明其結論的前提與其結論是不相干的。這類謬誤很多,如:

人身攻擊謬誤、

訴諸權威謬誤、

訴諸情感謬誤、

訴諸無知謬誤、

訴諸傳統謬誤等。

首先,人身攻擊謬誤。人身攻擊謬誤是針對人的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針對人的論證」來源於拉丁語「argumentum ad hominen」,即英文的「argument against the person」。這種論證模型是反駁對方論證的一種論證策略,其基本策略是:

(1)攻擊做出主張的這個人的品格、境況或行為;

(2)以這個攻擊為證據來證明被攻擊者的主張不成立。

但並非所有針對人的論證都是謬誤,只有那些被濫用的針對人的論證才是謬誤。換句話說,只有當被攻擊的品格、境況或行為與所要反駁的結論不相關時,該論證模式才犯了謬誤。相對於被攻擊的三個對象,人身攻擊謬誤通常分為辱罵型人身攻擊(攻擊論證者的品格)、境況型人身攻擊(攻擊論證的境況)和「你也是」(Tu Quoque)型人身攻擊(攻擊論證的行為)。其基本論證模式是:

1.某甲做了主張X;

2.某乙攻擊了某甲的品格、境況或行為;

3.因此,某甲的主張X是假的。

例如,某甲對某乙說:「你要抓緊對你兒子的教育,他最近總是逃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街上轉悠。」某乙生氣地說:「你兒子怎麼樣呢?前幾天派出所的人不也來調查你兒子打群架的事了嗎?」某乙反駁某甲的指責不是指出某甲的指責根據是錯誤的,而是通過對某甲的相似指責來否認對自己指責的合理性。

其次,訴諸權威謬誤。訴諸權威謬誤是訴諸權威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訴諸權威論證」來源於拉丁語「argumentum ad verecundiam」。訴諸權威謬誤的通常表現形式有濫用權威、不相干權威、有問題的權威、不適當權威等。這種論證的基本模式是:

1.某甲是或被認為是某領域S的權威。

2.某甲做了關於S的主張C。

3.因此,C是真的。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論證模式運用得當與否是區別謬誤與否的關鍵。換句話說,如果論證模式運用得當,它就不是謬誤,否則就是謬誤。那麼,如何判斷論證模式運用是否得當呢?一個可操作的標準就是:需要問它是否濫用權威、不相干權威、有問題的權威或不適當的權威。如果都不是,那麼,這個論證就是合理的。如果它屬於上述四種形式的某一種,那就犯了前提不相干謬誤之訴諸權威謬誤。

再次,訴諸情感謬誤。訴諸情感謬誤是訴諸情感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訴諸情感論證」至少包括下列三種類型:(1)訴諸公眾論證;(2)訴諸威力論證;(3)訴諸憐憫論證。有時,人們把針對人的論證也列入訴諸情感論證之列。成功的廣告在極大程度上都是由精心編製的訴諸情感組成的。在許多政治辯論與論爭中以感情傾訴和忠誠為基礎和純粹地冷靜地推理起著同等重要的作用。

「訴諸公眾論證」來源於拉丁語「argumentum ad populum」,其基本思想是:為了贏得對結論的認同而訴諸大眾熱情或公眾情感進行論證。這種論證通常有兩種模式:

(1)大多數人或每個人都接受A為真,因此,A是真的;

(2)大多數人或每個人都不接受A為真,因此,A是假的。

例如,1995年,在辛普森案宣判之後,蓋洛普公司進行了一項民意調查,有56%的人不同意辛普森案的判決,36%的人同意,因此,辛普森案肯定判錯了。民意調查是訴諸公眾的一種情形。這種形式顯然並不總是謬誤的。

訴諸公眾論證本身並不是一種必然性論證,即所有前提真結論不必然真。但是,如果我們把它當作一種必然論證來處理,那就犯了訴諸公眾謬誤。

在上例中,結論是「辛普森案肯定判錯了」,即把這個論證當成必然性論證處理了,因此,它犯了訴諸公眾謬誤。

「訴諸威力論證」來源於拉丁語「argumentum ad baculum」。訴諸威力實際上就是訴諸聽者的恐懼感或畏懼感。從字面上講,訴諸威力是與棍棒有關的。訴諸威力謬誤是訴諸威力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這種論證常常引用的例子就是暴力方法和打手隊的運用。

又如,一位副教授的妻子因生小孩被系裡炒了魷魚,這位副教授找系主任評理,說系裡這樣做是違法行為,如果你們堅持要這樣做,那麼我就會訴諸法律來解決。系主任說:「你今後晉陞職稱都還要系裡去給校長介紹情況,我希望你認真考慮此事。」系主任為了說服這位副教授不要訴諸法律手段來解決,於是使用訴諸威脅。但是,這犯了不相干前提謬誤,因此,系主任犯了訴諸威力謬誤。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威脅都是謬誤的。一些國家在法律中規定,要讓人們深信酒後駕駛會受到嚴懲。雖然這種法律似乎確實規定了訴諸武力或武力干涉的威脅,但人們並不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又次,訴諸憐憫論證。「訴諸憐憫論證」來源於拉丁文「argumentum ad misericordiam」。訴諸憐憫是訴諸聽眾的同情心。這種情形並不總是謬誤的。例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之後,全國各地乃至世界各地都在紛紛為災民募捐,這就是一種合理的訴諸憐憫。訴諸憐憫謬誤是訴諸憐憫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如果所訴諸的憐憫與結論是不相干的,那就犯了訴諸憐憫謬誤。

例如,學生說:「老師,我們學習邏輯學概論這門課程非常辛苦,每次課之後要花3~4個小時來做作業。其他通識課程學起來非常輕鬆,期末考試可以大多數都是九十幾分。再說,如果這門課程分數拿不到九十幾分,我的獎學金就拿不到了。」這位學生希望老師給她期末成績不少於九十分,給出三點理由:其一,她學這門課程學得非常辛苦;其二,別的通識課程學起來很輕鬆且期末成績分數很高;其三,如果這門課程拿不到九十幾分,她的獎學金就拿不到了。其中,第一點和第三點理由都是採取訴諸憐憫方式。但是,這種訴諸憐憫與結論是不相干的,因此,這位學生犯了訴諸憐憫謬誤。

再又次,訴諸無知謬誤。訴諸無知謬誤是訴諸無知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訴諸無知論證」來源於拉丁語「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這種論證的基本模式有兩種類型:

(1)不能證明或沒有證明A為真,因此,A為假;

(2)不能證明或沒有證明A為假,因此,A為真。

這種論證模式並不總是謬誤的。例如,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對於被告人是否有罪採取「控方證明原則」,即辯方無須證明自己無罪。換句話說,如果我把「被告人有罪」稱為命題A,那麼,如果控方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那麼其主張命題A不成立,即為假。在這種情形下,訴諸無知與論證結論是相干的,因此,沒有犯訴諸無知謬誤。只有當訴諸無知與論證結論不相干時,論證才犯了訴諸無知謬誤。例如,鬼是不存在的,因為沒有人證明過鬼存在。這裡,論證者使用的是「沒有證明A為真,因此A為假」這種論證模式。實際上,其前提與結論是不相干的。如果這個論證可接受的話,那麼,我們必須接受這樣的論證:「鬼是存在的,因為沒有人證明過鬼不存在。」

最後,訴諸傳統謬誤。訴諸傳統謬誤是訴諸傳統論證的一種濫用形式。這種論證模式通常是:A是舊的或傳統的,因此,A是正確的、好的或真的。訴諸傳統論證並不總是謬誤的。例如,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因此,在公共汽車上應當主動給老人和小孩讓座。這種訴諸傳統顯然與結論是相干的,因此,它沒有犯訴諸傳統謬誤。但是,如果訴諸傳統與結論不相干,那就犯了訴諸傳統謬誤。又如,交警說:「這裡是單行道,你逆行了,因此,罰款200元。」司機說:「以前我這樣走都沒有問題呀?」司機訴諸的也是一種傳統,即他以前這樣走都沒被罰過款。但是,這與「他違章但不應該被罰」的結論是不相干的,因此,他犯了訴諸傳統謬誤。

不相干前提謬誤或許不止這些,這裡僅列舉出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情形。

四、支持謬誤

支持謬誤,又被稱為推不出謬誤。這種謬誤與下述論證評價規則6有關,違背這條規則的謬誤被稱為支持謬誤或推不出謬誤。支持謬誤除了演繹無效和歸納上不強的謬誤之外,還包括合成謬誤、分解謬誤以及以先後定因果謬誤等。

規則6:一個論證是好的,其前提與結論必須構成充分支持關係。

這個謬誤來源於拉丁語「non sequitur」,其含義就是「推不出」之意。根據主流邏輯觀點,前提與結論之間的支持關係要麼是演繹支持關係,要麼是歸納支持關係。其中,演繹支持要求所有前提都真且結論必然真;歸納支持要求所有前提都真且結論正如論證所認為的那樣真。

如果前提與結論之間的支持關係既不是前述的演繹有效的支持關係,也不是歸納上強的支持關係,那麼,這個論證就犯了「推不出謬誤」。換句話說,演繹無效的論證和歸納上不強的論證都犯了推不出謬誤。

例如,所有蛇都是沒有腳的,你畫的所有東西都是有腳的,因此,你畫的所有東西都不是蛇。在這個論證中,其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關係是演繹支持關係。如果我們要抽取出其論證形式,這個論證的形式是:

用前面所講的謂詞邏輯方法,要證明這個論證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關係是演繹支持關係是不難的。又如,大多數學習努力的人都會考上大學,李四學習努力,因此,李四可能會考上大學。

在這個論證中,其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關係是歸納支持關係。在這個論證中,如果所有前提都真,那麼結論可能為真。

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與結論的支持關係是一種演繹支持關係,但其論證形式卻不是演繹有效的,那麼這個論證就犯了演繹謬誤;如果一個論證的前提與結論的支持關係是,但其論證形式卻不是歸納上強的,那麼這個論證就犯了歸納謬誤。無論是演繹謬誤還是歸納謬誤,都屬於推不出謬誤。

推不出謬誤除了前述演繹謬誤和歸納謬誤之外,還有一類涉及論證的謬誤,但它既不是演繹謬誤也不是歸絨謬誤,即合成謬誤與分解謬誤、以先後定因果謬誤等。這類謬誤的特點是前提與結論相干,而且前提的可接受性不是問題,關鍵在於根據這些前提推導不出結論,這裡有三種可能的情形:

第一類情形是合成謬誤。合成謬誤有兩種情形:

(1)一個關於整體的結論是以其構成要素的性質為前提推導出來的,而實際上以這些構成要素的性質為前提是推導不出這個關於整體的結論的。

其論證模式是:

整體X的構成要素具有性質A、B、C等,因此,整體X也肯定具有性質A、B、C等。

例如,氯和鈉都是有毒的,因此,由氯和鈉組成的化合物氯化鈉是有毒的。毫無疑問,單純的氯是有毒的,單純的鈉也是有毒的,但是,氯與鈉的化合物——氯化鈉是食鹽的主要成分,是無毒的。

換句話說,這個論證的前提是真的,但結論是假的,即前提真推導不出結論為真,因此,犯了合成謬誤。

但是,並非所有具有這種模式的論證都是謬誤,如:人的身體的每個部分都是由物質構成的,因此,整個人也都是由物質構成的。這個論證就不是謬誤。

(2)一個關於對象類的結論是以其組成類的個體成員的性質為前提推導出來的,而實際上以這些個體成員的性質為前提是推導不出關於對象類的結論的。

其論證模式是:

個體F事件具有性質A、B、C等,因此,F事件的整個類也具有性質A、B、C等。

例如,與一個人相比,一隻老虎的食量更大,因此,作為一個類,老虎的食量比人的食量要大。這個論證的前提為真,其可接受性通常不會受到質疑。

但是,作為一個類,老虎的食量比人的食量大,這個結論恐怕會受到許多質疑了。畢竟,老虎這個類的成員和人這個類的成員在數量上相比,其差距是大得驚人的。

但是,並非所有具有這種模式的論證都是謬誤。

例如,單個富人比單人窮人擁有更多財富,因此,富人這個類比窮人這個類擁有更多的財富。這個論證就不是謬誤。

第二種情形是分解謬誤。分解謬誤與合成謬誤是相對應的。這種謬誤也有兩種類型:

(1)一個關於其構成要素的結論是以這些要素所屬整體的性質為前提推導出來的,而實際上以這個整體的性質為前提是推導不出這個關於構成要素的結論。

其論證模式:

整體X具有性質A、B、C等,因此,整體X的部分也肯定具有性質A、B、C等。例如,4是偶數,1和3是4的部分,因此,1和3都是偶數。

在這個論證中,採用的是論證模式二。但是,1和3顯然都不是偶數而是奇數。其原因在於上述論證犯了分解謬誤,即兩個前提均真並不能必須推出結論為真。

但是,並非所有具有這種模式的推理或論證都是謬誤。例如,我們從「桌子是由物質所構成的」可以推導出「組成桌子的部分也是由物質構成的」。這個論證並沒有犯分解謬誤。

(2)一個關於個體成員的結論是以其所屬類的性質為前提推導出來的,而實際上以其所屬類性質為前提是推導不出關於這個體成員的結論的。

其論證模式是:

作為一個集合體,類X具有性質A、B、C等,因此,類 X的個體成員也具有性質A、B、C等。

例如,中山大學教授有哲學教授、物理學教授、生物學教授、化學教授、文學教授、法學教授等,我是中山大學教授,因此,我既是中山大學的哲學教授,又是中山大學的物理學教授、生物學教授、化學教授、文學教授、法學教授等。這個論證顯然犯了分解謬誤,其錯誤在於根據一個集合體「中山大學教授」的性質推導出了其個體成員我的性質。這個結論顯然是不可接受的。

但是,並非具有這種模式的論證都是謬誤,如所有貓都是哺乳動物,因此,每隻貓都是哺乳動物。這個論證就不是謬誤,而且它是合理的、好的。

第三種情形是以先後定因果謬誤。以先後定因果謬誤來源於拉丁語「Post hoc,ergo propter hoc」,其意思是「在此之後,因此,那是因為此」。這種謬誤又被稱為「虛假原因」、「有問題的原因」、「混淆偶然關係與原因」等。

其論證模式是:

事件A發生在事件B之前,因此,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在因果關係中,「原因在先而結果在後」這是必要條件。

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先事件」就一定是「在後事件」的原因。如果根據「事件A在事件B之前」就推導出「事件A是事件B的原因」,而實際上是推導不出來的,那麼這種論證就犯了推不出謬誤中的以先後定因果謬誤。

五、結語

最常見的分類就是把謬誤分為「形式謬誤」與「非形式謬誤」。

當然,根據不同的標準,謬誤可分為不同類型。亞里士多德曾列舉出13種謬誤並把它們歸為與語言有關的謬誤和與語言無關的謬誤兩大類,懷特萊把謬誤分為邏輯謬誤與非邏輯謬誤,彌爾把謬誤分為起自簡單考察的謬誤和推論謬誤,柯匹和科恩把謬誤分為相干謬誤、預設謬誤和含混謬誤,丁煌和武宏志把謬誤分為演繹謬誤、歸納謬誤和無進展謬誤,巴克爾把謬誤分為不一致謬誤、不相干謬誤和推不出謬誤。

我們在巴克爾的謬誤分類理論基礎上,提出了好論證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給出了論證評價的六條規則,然後把謬誤分為前提謬誤、不相干謬誤和推不出謬誤三大類型,最後討論了它們的具體子類型及其與論證評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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