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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改革啟步,小股東維權或不用再羨慕美股

8月25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召開會議,研討細化資本市場改革總體方案。其中提到,爭取今年內通過證券法修訂,探討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推動修訂刑法,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上市公司虛假披露信息等行為的違法成本,堅決打擊說假話、做假賬的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此前就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也曾表示,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的一項基礎性制度,特別是在試點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情況下,加快建立該制度尤為必要。

如何達成有效的證券集體訴訟?是否會引入美國的證券集體訴訟做法?都引發了業內的熱烈討論。

制度改革道阻且長

作為法律上解決群體性訴訟糾紛的一種訴訟方式,代表人訴訟最早在1991年頒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有了相應的規定。主要為兩種形式:一是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二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隔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用了6個條文對代表人訴訟制度做了具體的規範。

具體到證券市場,代表人訴訟的路此後又走了10年。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併為一個共同訴訟。

《規定》還提到,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應當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判決被告對人數眾多的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可以在判決主文中對賠償總額作出判決,並將每個原告的姓名、應獲得賠償金額等列表附於民事判決書後。

隨著證監會監管力度的持續加大,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頻發,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因違反《證券法》被予以行政處罰。而相關行為不僅觸犯行政監管制度,有的也會涉及投資者的權益。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誠對第一財經記者稱,嚴格意義上來講,中國目前在證券領域並不存在集體訴訟制度,最接近的是通過上述《規定》對相關民事損害提起賠償。「這類『集體訴訟』一般得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作為立案依據。」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郭銳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要形成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道阻且長。他認為,在立法方面,《民事訴訟法》太過原則,司法實踐操作依據尚缺;司法方面,立案難、判決難、維權難仍較為突出。

證券行業訴訟律師王繼(化名)也對記者表示,在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中,股民因得知某上市公司違規而去直接告該公司,在實踐中或難實現。「哪怕在集體訴訟制度形成的前提下,訴訟也需有一個前置的行政機關認定作為提起訴訟的依據和理由。」

是否會參考美國做法?

美股市場上對上市公司的懲罰制度可謂「重拳」,造假的代價極可能是公司傾家蕩產、相關人員被罰入獄。

安然公司就因造假遭集體訴訟,賠償投資者超過120億美元,董事長被判坐牢24年。世界通信公司也曾因財務造假而賠償投資者62億美元。

去年8月2日,美國6家律師事務所分別宣布代表投資者展開對拼多多的集體訴訟。它們認為因為拼多多平台出售侵權產品致使股價大跌,導致投資者遭受了經濟損失。

除拼多多外,還有包括趣店、網易、中國人壽、新浪、分眾傳媒、巨人網路等數十家在美上市中概股都曾遭遇集體訴訟。

綜合來看,中概股集體訴訟索賠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能披露重大事實或不利事實;財報報告誇大敘述;擁有明顯的內控缺陷;缺乏合理的正面陳述基礎;不正當收購/兼并;挪用公司資金;售賣公司獲得非法收益等引起股價大跌。

美股律師Liza對記者表示,美國的集體訴訟制是一項特殊法律安排,在最大限度懲罰違規違法的上市公司基礎上,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所有在股票受影響的時間段買入的股東均可成為原告,最後判決或和解協議也默認覆蓋所有股東。」

據Liza介紹,訴訟費用一般由代表原告的律師事務所墊付,原告不用付錢,而是在獲得賠償後和律師「分成」,比例一般為律師30%~40%,剩餘60%~70%歸原告。並且,在特大案件中,如果遇到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參與的情況,勝訴後SEC可能會給律所一筆所謂的「監督費」。

從具體金額來看,了結一場集體訴訟的代價非常昂貴,具體範圍從百萬美元至數億美元不等。以2010年為例,美國集體訴訟平均的和解費用高達3630萬美元。

那麼,A股是否會參考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

郭銳認為,類似美國由原告律師直接發起,徵集股民向上市公司提出訴訟的做法,在中國或難短期內實現,原因之一是中國存在調解程序。「中國是比較少數在司法法定程序中有調解制度的國家,所以未來仍有可能會多通過調解來化解糾紛。」

而在王繼看來,首先,民事糾紛的賠償如何計算存在複雜性。「一般的計算損失是基於股民持有股票期間的差價總額,但如何界定其中最直接的因果關係並不容易,也是相對耗時的。」其次,在設立制度時,還會牽扯到《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集體訴訟的基礎制度和原則的修改,以及訴訟的具體程序等,因此還有較長的路需要摸索。

郭銳還稱,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尚沒有形成統一的徵求意見稿,但是已經讓各地的高院在摸索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方正科技近期其因涉虛假陳述被處罰,並被近千名股民起訴索賠約1.69億元。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方正科技存在證券虛假陳述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4名投資者的部分索賠請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資者可獲賠18萬餘元。雖然方正科技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8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銳認為,今後我國的集體訴訟或者集團訴訟可能將不再是罕見、偶發性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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