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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規範金融營銷行為,將如何影響助貸行業?

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肖颯

近期,新徵求意見的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等接踵而至,我們今天同大家一起學習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對於助貸行業是否會產生深遠影響,對於金融機構本身的營銷宣傳工作會明確哪些邊界,值得認真研究。

規範定義:什麼是金融營銷宣傳?

所謂金融營銷宣傳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

其中暗含一個重要前提,也是作者認為構成違法與否的要點,那就是:金融營銷宣傳確定屬於金融營業行為,而金融營業行為必須「持牌」。

聰明的讀者已經從新文件中讀出了深意,金融行業是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

也就是說,金融科技企業或者助貸機構或媒體平台,如若沒有金融牌照進行「金融營銷宣傳」則構成違法。

您可直接理解為,金融營銷宣傳也是需要資質的,不是社會上隨意一個商業主體都可以從事的。

落實責任:誰來監管這項業務?

看發文單位,讀者也許就已經猜出誰是婆家,沒錯,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對「金融營銷宣傳」監督管理。

具體而言,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之「住所地」是確認到底由哪些監管機關監管的重要指標。

所謂住所地,按照法律通常理解為:公司註冊地,在個別情況下會延伸解釋為實際經營地。

目前看來,住所地金融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是:「對於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開展與金融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的,根據其所涉及的金融行業,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依法、依職責做好相關監測處置工作。」

我們認為,住所地金融監管部門的重點任務還是會集中在金融消費者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方面。

規範行為:業內如何配合工作?

根據新規徵求意見稿,我們看到監管機關對從業機構的要求共計十一條,請大家與我們一起學習:

(一)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

颯姐也有銀行客戶和傳統金融機構的常年客戶,觀察到他們對於宣傳推廣等相對比較寬鬆,邏輯也很簡單:只要能帶來儲戶、用戶,帶來經濟效益,至於如何搞宣傳營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時候略微過分一點也不在意。

這就容易被「鑽空子」,某些銀行把私人銀行客戶請來然後仨小時洗腦讓人家買某保險,保險公司又出現種種問題,金融消費者苦不堪言,這種局面必須改變,加強內控和管理,金融機構大領導自身就要重視起來。

(二)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

單純外包宣傳工作,不聞不問的做法是不負責任的,新規要求必須對自身、分支機構、外包服務商進行監測,及時了解相關線索並上報金融管理部門。

(三)加強對合作第三方機構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

颯姐在審查合同時,經常發現金融機構依仗自己的優勢地位,在合同時安插「不平等條款」,將全部責任推卸給外包服務商,這種做法並不明智。

新規直接把事情說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做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準備客觀證據證明自家宣傳的內容與真實的經營範圍保持形式和實質的一致性。

(五)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

具體見《廣告法》,我們不贅述,只是提醒一點,務必管好外包服務商,激勵機制不能只停留在「成單給提成」的單線思維,務必做好風險管控工作。

(六)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市場競爭是必要的,但是惡意競爭是不被允許的,不能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來詆毀同業,亦不能冒用他人字型大小,抄襲他人宣傳手段。要通過公平的方式進行良性的競爭。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地方政府部門會對金融服務進行審核,但這不是宣傳點,不能借用此誤導民眾該服務有政府背書,更不能還沒有審核就預先宣傳。同時,金融服務商還需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查詢方式。

(八)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而且是更值得保護的消費者,金融營銷應該做到對相關限制消費者權利和加重義務的提醒,不是簡單的糊弄,要做到明顯清晰的提示。誇張點就是不識字的人也知道購買該產品的風險和權利義務

(九)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互聯網消息多而雜,更需要注意信息的質量,從業者不能隨意發布轉載未經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消息,要做到消息準確。另外,要拒絕互聯網牛皮癬,不能干擾他人使用互聯網,若使用彈窗,也要做到可以一鍵關閉。

(十)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消息。

沒有人想突然或者重複的接受陌生的消息。所以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不得向消費者的住所或者車輛發送相關金融營銷信息,更不能反覆發送。同時,發送電子信息的不僅要表明發送者的身份和聯繫方式還要提供拒收方式,以便金融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接受。

(十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法律紅線不可觸碰,這也是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活動的基礎。

End.

頂層監管設計已經出爐,與此同時整個金融行業的焦點都在向金融科技領域聚集。

何種技術受人追捧?何種專利鳳毛麟角?何種研發值得傾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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