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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平台經濟協同治理

當下搜索引擎、社交媒體以及電子商務等平台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些平台為世界各地的用戶提供了各類服務,但它們的誕生也對社會結構和整體經濟造成威脅。為應對這一威脅,近日,加拿大國際治理創新中心官網刊發了一系列專家文章,對平台治理及相關模式等問題展開探討。

亟須建立平台治理機制

國際治理創新中心全球經濟主管羅伯特·費伊(Robert Fay)表示,平台作為數字經濟的核心,在搜索和知識共享的過程中廣泛發揮作用。平台經濟正以迅猛的勢頭不斷擴張,隨著5G的到來,這一趨勢還將延續下去。事實上,現在已經出現了國家層面或區域性的平台治理機制,有的國家制定了人工智慧、大數據或網路發展戰略,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發出相關倡議。但是,目前仍缺少全球性的討論或行動,平台治理機制還不完善且效率不高。

國際事務媒體平台「開放加拿大」的創立者泰勒·歐文(Taylor Owen)表示,過去三年間,圍繞數字技術在經濟和社會中扮演何種角色的爭論已經發生了顯著變化。過去20年里技術樂觀主義佔了上風,人們認為數字技術,特別是社交媒體會帶來很多好處,於是在平台治理方面採取放任的態度。然而,現在「技術後沖」逐漸成為流行趨勢,對大型科技公司的批評與抵制屢見不鮮。

平台網路由許多個人私域構成,大多數是在私有主體的掌控之下,這些私有主體受商業利益驅動,往往忽視整體社會的廣泛利益。歐文認為,雖然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屬性,但最終管理還是要屈從於私有利益。放任平台經濟發展所產生的社會成本體現在日益惡劣的數字公共環境上,其中包括虛假新聞的傳播、對信息依賴性的降低、極端觀點的泛濫以及技術上癮對心理健康造成的損害。而平台的壟斷行為造成了市場扭曲,進而提高了市場准入的門檻,由此產生的經濟成本也不容忽視。平台企業的普遍存在還給消費市場造成了一種特殊的脆弱性,因為它們大範圍地控制了數據、廣告和信息。

歐文建議,鑒於平台經濟與平台治理的複雜性,政府、社會以及私營部門需形成合力,全面應對。但從目前來看,相關政策依然面臨挑戰。數字經濟觸及經濟社會和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及的政策議題範圍十分廣泛,涵蓋了數據隱私、競爭政策、數字素養、媒體政策、人工智慧治理等領域。與此同時,這些領域通常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監管,而各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政策協調的能力。

形成全球合作框架

費伊表示,平台治理創新應從國家和國際層面創造整體框架,該框架不僅結合了政策、原則、監管與標準,還能將各利益攸關方涵蓋其中,實現協同治理。在歐文看來,各國政府已經開始謀劃能夠對公共數字環境進行治理的新戰略,構建總體框架、推進平台治理議程將成為各國共識。對於全球平台治理議程,需要從政策協調、合理反饋的範圍、監管的風險程度這三方面加以考量。首先,為了涵蓋諸多政策領域,需要對內容、數據以及各國政府間的競爭政策進行協調。其次,在推進平台治理議程時,對於不同的政策議題,要從不同層面進行應對,如國家層面、國際合作層面等。最後,平台治理議程下各議題的複雜性和監管的風險程度各不相同。有的政策受支持程度較高,在具體實行時風險很小,如改善數據隱私機制、推動稅收制度現代化等。但諸如內容審核、人工智慧治理等議題的治理風險很高,需要大量政策創新。

國際治理創新中心高級研究員邁克爾·吉拉德(Michel Girard)強調了為平台治理設立全球標準和第三方認證的重要性。第一,對於消費者和民間社會來說,制定具有可信度以及可執行性的全球標準很有必要。第二,全球標準的制定可以避免國家監管的區塊化,同時也能夠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第三,若沒有全球標準,就很難形成具有包容性的數字經濟與社會。儘管普通消費者無法真切感受到標準和一致性評估手段的重要性,但它們是維持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標準的制定可以形成規範,確保產品、流程和服務能夠按照預想的情況安全、有效地運作,還有助於創新的傳播與貿易流動。

英國牛津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系博士生羅伯特·格爾瓦(Robert Gorwa)建議,除了傳統的「硬性」法規,監管者的工具箱里也可以包含各種形式的「軟性」法律。過去10年間,由幕後協議、非正式行為準則以及其他自願機制構成的「非正式治理」倡議,已經成為政策制定者進行平台治理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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