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完善政務失信的補償機制
2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契機,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更大力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破堵點、解難題。其中一個方面是,強化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對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使企業受損的要依法補償。
持續改善營商環境的措施既包括進一步精簡審批、降低市場准入門檻、清理各項涉企不合理收費、提高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等方面,也應該包括在政府部門與相對人之間建立和完善類似民事主體之間的損害補償制度。這裡既包括企業也包括自然人等主體。
政務失信後要對相對人進行補償,在制度建設及司法實踐中正在積極推進。2016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隨後以國務院文件的形式下發,其中就指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相關企業和投資人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在司法實踐方面,去年在福建省有一個案例,該省某縣政府因為未能履行相關義務被法院判令賠償企業3億多元。這說明,政府在做出一個行政行為之後,不能朝令夕改,如果確實需要更改的,就應該依法對行政行為相對人進行補償。這將得到法律層面的支持。
應該看到,雖然反覆強調要持續改善營商環境,但政務失信的情況還是時有發生。政務失信表現形式也有不少,有「喜新厭舊」,對原來承諾不執行的,有拖欠工程款的,有抗拒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甚至還有虛造證據的。這對營商環境都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在營商環境的優化過程中,誠信政府建設是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要建立完善的政務失信補償制度,不外乎三個方面。一是,要樹立政府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二是,加強政務失信對相對人的補償制度建設;三是,加強對政務失信責任人的追究。
目前,有一些地方政府或其下屬部門被法院列入了失信執行人名單。其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往往有很多理由:比如質疑法院判決的合理性,比如提出自己無力履行法院判決等。但面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去主張權利,歸根結底是對法律缺少敬畏之心。
另外,上述《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只是對政府在招商引資領域政務誠信方面的缺失對相對企業補償做出原則性規定,事實上,要獲得政務補償還需走很長的法律途徑。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通過行政訴訟等獲得救濟固然是一個渠道,但行政訴訟有自己特有的屬性,從一定程度上,無論從訴訟本身還是執行渠道,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都處在弱勢地位。這就需要進一步建立政務失信對相對人的補償制度,其根本點在於明確標準,簡化程序,加強執行。如果一個行政訴訟官司打幾年,又幾年得不到執行,往往會拖垮一個市場主體。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務失信行為是具體工作人員造成的。比如,一些地方不合法、不合理的隨意性承諾,必然造成承諾無法兌現的後果。對這種情況,就應進一步加大懲戒力度,還應建立具有追溯力的責任追究制度,讓具體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