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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證券兩筆3億索賠案終審敗訴,資管踩雷餘波未散

賠償經濟損失約3.36億元,並退還已發項目獎金約178.64萬元。雖已離開九州證券一年,王某哲與「老東家」的糾紛仍未休止。

王某哲是九州證券前金融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圍繞其是否應賠償公司經濟損失,並退還相應獎金的爭議焦點,兩方年內已經歷了兩輪民事審判。

據天眼查,九州證券11月18日發布一份勞動爭議管轄民事裁定書,在這份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中,九州證券向王某哲追償近3.37億元的上訴申請被駁回。

曾因「國內首家PE系券商」身份被業內熟知,九州證券因何事一紙訴狀將前員工告上法庭?

瀚海資管計劃爆雷,致使九州證券損失五億元,並被青海監管局要求暫停資管新業務六個月。

與此同時,事件波及多位時任項目負責人員或參與人員。第一財經記者通過天眼查檢索發現,除王某哲之外,被狀告的員工還有羅某曦,九州證券向其索賠約3.36億元。一場圍繞資管暴雷和索賠的拉力賽在多方間展開。在王某哲、羅某曦的一審或二審判決書中,均提出「該項目主要負責人為金某,並非上述二人」。

兩次上訴未果

「因王某哲嚴重工作失職,公司被監管部門採取停業整頓的監管措施,給公司造成巨大不良影響、巨額經濟損失,故要求王某哲賠償經濟損失,並退還已發放項目獎金及其他合理費用支出。」九州證券表示。

九州證券的兩筆3億元索賠之路,早在今年年初就已開始。

今年2月28日,九州公司以王某哲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仲裁委申請仲裁,朝陽仲裁委2月28日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關鍵詞發現,網站上共有兩份九州證券與王某哲之間勞動爭議的民事判決書:一份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今年6月13日發布的一審判決,另一份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0月8日發布的二審判決。

因不服仲裁裁決,九州證券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兩點:王某哲向其賠償經濟損失約3.36億元;退還已發項目獎金約178.64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

與此同時,圍繞訴訟請求,九州證券提交13項證據,涉及一般項目立項申請表、獎金分配明細截圖、九州瀚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立項小組紀要等。

王某哲方面則提出,項目出現問題是由於經濟環境不好,資金突然斷裂導致,並註明項目前期做了很好的盡職調查工作,該項目的主要負責人並非王某哲,且未能顯示其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

「九州公司有些工作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但未能體現這些問題的產生均與王某哲工作存在直接關係,且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包含領導決策、銷售推廣、制度落實等各方面,若僅由個體員工承擔全部公司風險和責任,本院認為顯失公平。」包括上述意見在內,朝陽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提出三點意見,最終駁回九州證券訴訟請求。

在訴至北京三中院請求二審過程中,九州證券進一步提出:瀚海二案中,公司當時發放款項的原因是王某哲提供的盡職調查報告,王某哲盡職調查不盡職,提交的立項材料所反映的公司狀況與實際不符,且投後管理不到位。同時,九州公司提交了中止審理並刑事移送申請書,要求對案件中止審理並以貸款詐騙罪移送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但北京三中院認為,九州公司未能證明公司損失與王繼哲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未能證明王某哲為公司主要決策人或負責人,亦未能提交雙方約定或向王某哲送達並公示的制度規定等。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同樣被狀告的還有前員工羅某曦。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今年6月13日發布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九州證券訴羅某曦一案敗訴,九州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賠償其經濟損失約3.36億元;退還已發項目獎金約25.52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

緣起瀚海資管計劃爆雷

九州證券持續近一年的向前員工索賠,起因於旗下兩資管計劃爆雷。

今年7月初,據公開報道,九州證券資管業務資格現已恢復,而此前遭青海證監局發文叫停,也是上述資管計劃爆雷所導致。

去年7月,九州證券發行的「九州瀚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九州瀚海明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共計2.9億元面臨到期無法兌付。直接原因是被投項目金銀島資金鏈斷裂,旗下互聯網金融平台亦發生爆雷事件,九州翰海資管計劃的兩期產品也因此無法如期清算。

上述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於2017年7月前後,規模分別為1.92億元和1億元,存續期均為1年。資金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優先順序份額,信託資金主要用於為金銀島提供融資。但是,金銀島資金流動性出現問題,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截至到期日,金銀島僅向信託計劃支付500萬人民幣,未能按期支付剩餘款項,造成違約。

九州證券此後公布了處理和清算計劃,據市場消息,其向投資者提供了新兌付方案,涉及簽約後還10%,六個月後還10%等安排。

去年11月,青海證監局發布了對九州證券的處罰決定,其中提到,九州證券在管理九州瀚海系列資管計劃中存在宣傳推介不規範、產品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時等行為。青海證監局決定,暫停九州證券暫停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六個月(資產證券化業務除外)。暫停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止。同時,其認為時任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分管副總經理、負責該項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此負有責任。

與此同時,青海證監局還要求時任公司資管業務分管副總經理、負責該項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金鑒接受監管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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