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里程碑事件!全新管理辦法出台,信評機構違規罰款提高
中國信用評級行業迎來里程碑事件。
我國信用評級業已經有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規模不斷壯大,技術不斷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於發展初期,存在監管規則不統一、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
2019年1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消息稱,《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於11月26日正式發布。此前,人民銀行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收到各方反饋意見277條,包括來自國內業界意見,也包括標普、穆迪等國外機構的意見。
《辦法》建立了市場化約束機制,強化了獨立性、透明度等監管,健全了監管模式,明確了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對評級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管也有所明確,更提高了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出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
東方金誠技術委員會主任俞春江預計,《辦法》將重塑評級行業發展格局,強化評級行業發展規範性,提升評級機構評級服務水平,推動評級行業在新的歷史時期邁上新台階;進一步發揮信用評級機構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方面的作用,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
四方面完善監管制度
作為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信用評級在金融市場運行中發揮著揭示信用風險、輔助市場定價、提高市場效率、改善融資環境等積極作用。
所謂「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者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做出綜合評價,並通過預先定義的信用等級符號進行表示;「信用評級業務」是指為開展信用評級而進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結果發布等活動;「信用評級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從《辦法》內容來看,主要涵蓋:建立市場化約束機制;以事中、事後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衝突管理、評級程序規範等方面的監管;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等方面。
俞春江認為,《辦法》體現了以事中事後監管為重點、以獨立性監管和信息披露為核心,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理念。
例如,辦法建立了以備案為核心的評級機構和評級人員的行業管理機制,明確未備案為信用評級機構的機構開展的內部評級不得對外提供。
「上述規定釐清了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評級的邊界,有利於保護已備案信用評級機構的合法利益。」俞春江表示。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成為當前重要任務。央行負責人表示,《辦法》出台能夠促進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有助於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有助於彌補監管短板,推動我國評級業在新的歷史時期規範發展,邁上新台階;有助於構建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確立了三位一體的統一管理框架。即:明確央行為信用評級行業的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證監會作為評級業務管理部門,並明確了評級行業自律組織(交易商協會、證券業協會、國債協會、外部評級風控委員會等)的自律許可權。
俞春江認為,這不僅提升了監管規則的統一性,又保持了業務管理部門在評級監管上的相對獨立性,既有利於與現有監管規則之間的相互銜接,又充分考慮了各類評級業務規則的特殊性要求,監管合力將得以充分發揮。
嚴監管、迎開放
近年來,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都對評級違規行為實施過嚴格處罰,罰款金額通常超過數十萬、上百萬美元或歐元。
《辦法》也依法提高了罰款金額。此前,一些評級機構為了搶佔市場、風控缺失,未充分提示風險等行為將受到監管層嚴懲。
央行相關負責人稱,這主要出於三方面考慮:即對評級機構違規展業、惡性競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行為形成有效威懾,有利於促進評級行業規範發展;此外,符合國際慣例,有利於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儘快適應國際標準;另外,有利於提高投資者信心。
例如,《辦法》顯示,信用評級機構隱瞞相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一級派出機構不予辦理備案或者註銷備案;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處虛假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 50%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虛假備案期間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面是強化監管,一面是加快對外開放,我國評級業發展正迎來拐點。
早在今年1月28日,央行就公告正式允許標普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評級業務。
今年7月,金融委發布11條進一步對外開放新舉措時提到,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國際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評級將成為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決策參考工具,從嚴監管有利於提高境內外投資者對人民幣債券市場的信心。
「引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對標國際先進評級機構持續提升評級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俞春江稱。
更好發揮風險定價作用
去年以來,債券違約事件時有發生,導致評級機構飽受爭議。目前,我國債券市場違約步入常態化發展階段。在業內人士看來,打破剛兌是糾正信用風險定價扭曲、促進債市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
央行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將極大地促進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規範發展,更好地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
此外,《辦法》首次系統性的提出了對評級人員管理規則。例如,建立對信用評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檔案和評級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將評級人員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檔案,並實現聯合獎懲;在備案環節引入了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信用評級人員的專業素質評估機制,在運行環節要求評級機構建立評級人員培訓和業務能力測試的機制和培訓記錄等。
俞春江表示,通過夯實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規範評級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下一步,央行、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包括,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範作用;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