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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有何新轉變?

隨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進入攻堅期、關鍵期和轉型期,生態環境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開始加速。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全面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態保護和修複製度,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研究員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在2018年5月「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正式提出以來,中國生態文明政策體系的發展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他分析,從格局上看,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進入「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體系覆蓋生產、生活和生態的空間布局和活動要求,涉及城市和鄉村的協調發展,涉及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的綠色協同發展,框架基本形成,政策的調節作用正在增強。

此外,從切入點來看,面對政策體系的薄弱環節和關鍵問題,以及社會關心的熱點環境問題,大力開展改革和完善,提升政策體系的實施效果。從策略上看,通過優勢、特色、互補產業的培育,通過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綠色脫貧攻堅等措施,通過城市群的拉動作用,提升區域和流域可持續協調發展的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從機制上看,擯棄「一刀切」式生態環境監管方式,採取治標和治本結合的措施,長效機制和常態機制正在形成。

常紀文說,與新特點相匹配,中國生態文明政策體系的發展也呈現出一些新轉變:從純粹地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發展到建設生態文明文化、經濟、責任、目標和生態安全體系並重的制度體系。

從政策的內容來看,從單一的生態保護政策發展到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容量保護方面的政策並重。

從政策的方法來看,從關注具體點源和項目的環境保護髮展到關注區域保護、系統保護和全過程的保護,如對山水林田湖草實現統籌治理,流域上游、中游和下游實現一體化保護;從重點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到如何對待生產、生活和生態,從就生態環境保護而論生態環境保護到通過規範和發展並舉的手段解決生態環境問題。

從政策的手段來看,從嚴格追責、嚴格執法等治標措施發展到治標和治本並重,促進長效機制的建設,降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和社會成本。從政策的目標來看,從高速度增長到實現資源節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經濟增長、保障就業多目標的高質量發展。從政策的模式來看,從減排為主的環境管理模式發展到為以環境質量管理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模式。

在談到「十四五」時期如何創新和完善生態文明政策體系的問題時,常紀文表示,在意識方面,應確立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和法律規矩,通過制度劃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的行為框子,讓生態文明建設成為各方面的共識和共同行動的指南。同時也要建立容錯機制,既把地方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也防止用條條框框將官員綁成粽子,挫傷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活力。

在措施方面,通過生態保護補償、生態損害賠償、綠色農業發展、綠色工業發展、綠色第三產業發展等措施建立健全生態價值實現機制,維護區域公平發展的權益,調動各方面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積極性。通過打擊監測、監管與治理造假,全面實行信息公開,提高形勢研判的科學性和決策的準確性,確保政策和制度運行達到預期。

常紀文建議,在政策的實效方面,把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和重大政策體系運用到京津冀地區、長江經濟帶、汾渭平原、粵港澳大灣區等具體的區域、流域,開展政策和制度的整合性創新,針對域內的特殊問題,形成對應的制度和機制。進一步強化政策和制度體系的統一協調性和規劃預期功能,讓企業吃下定心丸,促進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運行。繼續實施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和精準執法,輔之以黨政同責機制的協調創新,用新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倒逼地方企業通過技術提升和改造,加強自身基礎設施建設,從而提高環境保護的治本能力。

常紀文說,「十四五」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複雜性和不確定性。在此背景下,生態環境政策,特別是與經濟、貿易緊密聯繫的政策的制定和創新完善,也具有一定的不可預知性。生態文明政策體系在目標的設定及創新和完善的具體推進時,既要保持戰略定力,穩中求進,也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目前,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正在開展國家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研究。有專家表示,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探索,是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促進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落地的探路者和橋頭堡。

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領域是公眾參與和社會治理機制發育相對成熟的領域,環境問題表象在技術,深層原因在制度,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既是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某種意義上引領著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的走向。

專家表示,應突出圍繞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這一環境保護的核心任務,著力促進不同治理模式之間的協同互補和協調不同治理模式之間的矛盾衝突,構建政府、市場、社會三大治理機制均衡發展的治理體系。以制度創新和科技創新為動力,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能力,配套環境權益保障、損害賠償、生態補償等保障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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