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聯等三部門聯合印發新規:明年起AI造假音視頻不得隨意發布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制定了《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規定》中多次出現對深度學習等新技術應用的要求,《規定》明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規定》指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製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
新技術的發展為社會帶來效益與便利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問題與挑戰,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會不斷完善。記得2016年9月1日起《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生效,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
如今信息泛濫真假難辨,很多人稱之為後真相時代,《規定》的出台有利於AI等新技術的良性發展。
附: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音視頻信息製作、發布、傳播的服務。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各級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則,推動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督促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從業人員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七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核、信息安全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未成年人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制度,具有與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以及相關信息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製作、發布、傳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網路謠言、淫穢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上線具有媒體屬性或者社會動員功能的音視頻信息服務,或者調整增設相關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製作、發布、傳播非真實音視頻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新技術新應用製作、發布、傳播虛假新聞信息。轉載音視頻新聞信息的,應當依法轉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音視頻新聞信息。
第十二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的音視頻信息的管理,部署應用違法違規音視頻以及非真實音視頻鑒別技術,發現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製作、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應當依法依約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以顯著方式標識後方可繼續傳輸該信息。
第十三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基於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的虛假圖像、音視頻生成技術製作、發布、傳播謠言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闢謠措施,並將相關信息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與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遵守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為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規範,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 各級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規範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行為。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留存網路日誌,配合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
第十八條 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音視頻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