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男子以電線杆影響風水為由妨礙公務被判刑!
上杭男子丁某貴以電線杆影響自家風水為由阻擾電力施工,民警到來時暴力阻礙警察執行公務,並將民警手臂咬傷。
近日,上杭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丁某貴妨害公務一案,被告人丁某貴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案件詳情
2019年8月17日下午,丁某貴以其家對面的路邊因電網改造所立的電線杆影響其家風水為由,在該路邊阻擾電力施工,電力施工人員報警。上杭縣公安局白砂派出所值班民警洪某、謝某及協警嚴某出警處置。在對丁某貴依法傳喚過程中,丁某貴咬傷洪某的左上臂和抓傷嚴某的左前臂,並用腳踢中謝某左大腿。經鑒定,洪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丁某貴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丁某貴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且有前科劣跡,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貴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重要提醒:
轉變錯誤認識,警惕五種行為
不少人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行為存在錯誤認識,對辱罵、推搡民警、腳踹警車及毀壞民警執法裝備等行為不以為然,其實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嚴重的已構成犯罪,以下五類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常見行為需要警惕:
1、行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對民警採取辱罵、拉扯、推搡等方式,經口頭警告仍不停止;採取毆打、撕咬、傷害等暴力方式的;
2、為逃避檢查、處罰,駕駛機動車拖、撞、碰擦民警;
3、聚眾哄鬧、衝擊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現場的;
4、故意毀壞直接用於執法的裝備、設備、配備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公務的。
相關法律法規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此提醒一些別有用心的人,
肆意辱罵、誹謗、毆打民警和輔警,
漠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秩序,
都將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