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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被同伴戳傷眼睛致殘誰擔責?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強(化名)在海南省臨高縣某村幼兒園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傷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其八級傷殘。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幼兒園監管失職引發的民事糾紛作出判決,事發幼兒園和小強的監護人被判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各賠償小明及其家屬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幼兒園系林某開設,2017年11月21日下午,小強在教室里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到小明的右眼,導致小明右眼受傷。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鎮衛生院治療,因未見好轉下午轉到縣醫院繼續治療,小強的母親王某支付了1300元醫療費。11月23日,小明轉到省醫院住院治療,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醫療費11140.14元。因治療效果不佳,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間,小明先後3次前往廣州的眼科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間,該幼兒園園長林某支付22700元。不久後,小明的父母將小強及其父母、幼兒園等告上法庭。

經鑒定,小明右眼評定為八級傷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用鉛筆戳傷小明眼睛,小強作為傷害行為的實施者應承擔責任,因小強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小強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此外,該案發生在小明、小強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對小明、小強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事故發生時小明、小強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幼兒園的注意及防止義務應較大齡兒童有所加重,應負有監控幼兒學生危險行為並及時制止的職責。事故發生後,該幼兒園並沒有及時通知小明、小強的家長,雙方家長分別於事發當日下午5點左右、次日早上才得知,故該幼兒園在履行合理管理職責中存在過錯,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該幼兒園對於小明所受損傷應承擔責任。

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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