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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四讀為註冊制清障,大幅提高違法處罰

本周,備受關注的證券法「四讀」正式開始,全面實行註冊制、大幅提高違法處罰等內容成為市場熱議焦點。

股票發行註冊制,對A股而言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在人大授權之下,註冊制試點在科創板已率先實施並平穩運行。

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本就是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一體兩面。升級處罰力度是加強監管的一大體現。根據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擬提高欺詐發行行為頂格處罰至2000萬元,提高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頂格處罰至1000萬元。

「證券法四讀稿通過後,將有望確立註冊制的合法地位,不需要再通過人大授權了,這應該是最大的一個突破。」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未來A股將全市場推行註冊制,核准制將被取代。

他還表示,退市制度也值得關注。取消暫停上市意味著退市沒有「死緩」,未來「殭屍」很難再「復活」,有利於提高市場有效性。

此外,投資者保護方面,此前呼聲較大的中國特色集體訴訟被採用,50名以上投資者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直接對接中登公司數據,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亦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就在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所作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憲法法律委認為上述法律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從授權試點到全面清障

11月初,在科創板提出一周年之際,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表態稱,註冊制改革將從科創板穩步推向全市場。

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更全面地闡述了資本市場改革的要求,即「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健全退出機制,穩步推進創業板和新三板改革」。

正在四讀的證券法則將創造更成熟的法治環境。「全面實行註冊制、更強的處罰約束、向集體訴訟靠攏的維權訴訟方式、更有效的退市安排,是證券法四讀稿最值得關注的四大突破。」董登新稱。

他對記者稱,圍繞註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優化審核流程、強化監管,淡化盈利指標,以及強調對公司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審核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證券法四讀稿是比較成熟的,預計四審大概率會是終審。

「這就可以正好對接明年2月底人大授權註冊制改革到期的時間。」他說。

2015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為在證券法全面修改工作完成前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做出決定,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了兩年至2020年2月29日。這為註冊制試點提供了合法性。

現行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而最新的證券法四讀已將「核准」改為「註冊」。

這意味著證券法修訂出台後,全面實行註冊制的法律條件就將具備。

自2015年4月初審至今,證券法修訂審議已歷時四年。證券法修訂草案最早由十二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2015年4月和2017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十七次會議分別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19年4月進行第三次審議,12月23日至28日,迎來第四次審議。

關於證券法的修改,業內最關注兩大要點,一是為註冊制改革專門立法,意味著註冊制正式實施面臨更成熟的環境;二是加大違法處罰、提升違法成本,這將有利於減少市場違法行為,給投資者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

作為證券業基本大法,證券法修訂通過將為新一輪資本深化改革提供條件。

目前證券市場正在全面推進證監會提出的「深改十二條」。其中第一條就是充分發揮科創板的試驗田作用,總結推廣科創板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穩步實施註冊制,完善市場基礎制度。

最新數據顯示,目前在證監會排隊審核的擬上市企業仍有428家。截至12月19日,上交所主板排隊164家,深交所中小板83家,創業板181家,另有終止審查74家。

董登新對記者表示,證券法四讀通過後,註冊制全面實施就具有了合法性,但是預計會分類推進,目前在證監會排隊IPO的企業預計會有過渡期安排。

從60萬到2000萬

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強投資者保護,這些在近年來受資本市場關注度較高且呼聲較大。

11月4日,證監會黨委傳達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強調將積極配合推動證券法、刑法修訂,推動建立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持續凈化市場生態。

易會滿11月底也曾在署名文章中表示,要增加資本市場司法供給,積極配合推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加快推進建立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升違法違規成本。

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中擬相應進行升級。

根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其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30萬元至60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200萬元至2000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100萬元至1000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50萬元至500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在加大處罰、提高證券違法方面,四讀稿力度特別大。」董登新認為,行政處罰提高到2000萬元、10倍違法所得,法人和經辦人都要承擔責任等,這些表述非常有力度。

不過實操層面,維權律師還有更多期待。「立案標準和處罰標準的統一應該體現在法律之中,否則自由裁量空間較大。」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稱,過去出現過違規較低的被處罰,違規重的反而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在許峰看來,法律應該更加細化,同時也要對監管機構的相應權力進行限制,這樣法律才能公平實施。

根據上述報告,一方面,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另一方面,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在業內看來,力度最大的體現在這一條: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有業內人士將該條解讀為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

不過,董登新認為,四讀草案中對業界設想的集體訴訟制度沒有明確表述,但是上述兩類訴訟跟之前相比是較大創新,也更進一步靠近集體訴訟制度。

「這可能是過渡形式。但至少投資者維權方式方法上有了較大突破。」他說。

許峰解讀稱,如果投資者自己登記,這是明示加入,但是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接中登公司,這意味著中登公司在冊的受損的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都「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他同時稱,「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可能已經突破了現有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制度,在這個規則推出之前,可能需要先修改民事訴訟法,或者通過所有的上市公司修改章程等規則,授權投保機構具備代為訴訟登記等權利。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湯欣近期對記者稱,若要普遍使用的話,需要修改民事訴訟法,但若只是在證券市場上使用,則可以考慮在證券法中新增條文,「要看如何定義集體訴訟,是定義為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還是類似於中國台灣地區的團體訴訟,二者相比美國式的集團訴訟都要更加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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