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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關係調整新起點,十九屆四中全會指明方向

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舉世矚目成就,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發揮被視為重要因素之一。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加快邁向現代化,如何進一步發揮央地積極性成為關鍵問題之一。

對此,近期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給出了答案,透露出新一輪央地關係調整信號。

強化中央宏觀事務管理

目前一些領域中央和地方權責劃分還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等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發揮。

《決定》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中,專門給出一段內容,談「健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

《決定》稱,理順中央和地方權責關係,加強中央宏觀事務管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適當加強中央在知識產權保護、養老保險、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事權,減少並規範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

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凌駕於大局利益之上,宏觀事務管理權必須掌握在中央手裡,這也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

這也是歷次央地關係調整的一大關鍵,比如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係,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2018年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

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告訴第一財經,國家治理現代化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處理好中央和地方關係,目的是發揮央地積極性。而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因此央地關係調整往往從財政入手。2016年隨著國務院公布了《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央地財政權責劃分改革啟動,明確了財政事權由中央決定,適度加強中央政府承擔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維護中央權威。

「《決定》首次明確了要適度加強中央在知識產權保護、養老保險、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事權,此前《指導意見》並未明確提及這些。知識產權涉及企業在統一市場上公平競爭,因此中央要加強這方面事權,更好地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養老保險是基本公共服務,事關民生保障和社會穩定,因此需要適度加強中央事權。為打好防污染攻堅戰,在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加強中央事權,可以提升環保治理效果。」施正文說。

2018年我國重新組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同年組建的生態環境部,整合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污染治理,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部分,除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14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按央地五五分擔外,其他的省市由中央承擔全部責任。

此次《決定》再次重申,減少並規範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

現階段,針對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過多且不規範的情況,必須逐步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並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受益範圍、影響程度,按事權構成要素、實施環節,分解細化各級政府承擔的職責,避免由於職責不清造成互相推諉,以及一些地方拿文件來落實文件。

釋放地方積極性成關鍵

施正文認為,地方積極性不夠是當前央地關係中更加突出的一個問題。

《決定》明確,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支持地方創造性開展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規範垂直管理體制和地方分級管理體制。

「之所以要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是因為我國人口和民族眾多、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平衡,基層政府更加了解當地實際情況,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可以讓地方更好地履行好居民生活、社會治安等公共服務職能,更好地貫徹國家政策讓老百姓受益。」施正文說。

山西省委書記樓陽生在《人民日報》撰文分析稱,賦予地方更多自主權,就是要把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給地方,把地方切實需要也能夠有效承接的事項下放給地方,特別是行政審批、便民服務,資源配置、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社會治理等具體事項要逐級下放,增強地方治理能力。

他認為,支持地方創造性開展工作,就是要強化結果導向,把工作成效作為考核、督察、評價的根本標準,防止過度留痕、過多檢查,切實為基層減負鬆綁;要強化容錯機制,防止問責泛化,鼓勵擔當作為,支持地方圍繞中央頂層設計進行差別化探索;要強化總結推廣,及時把地方成功的改革經驗和體制機製成果在面上推開。

為了發揮央地積極性,理順權責劃分,財政是突破口。此次《決定》明確,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

多位財稅專家認為,這是首次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事權、財權、支出責任和財力之間關係,尤其是重提「財權」。

事權是各級政府在公共服務中承擔的職責,財權是各級政府徵集某類財政收入的權力。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支出義務和保障。財力是政府可支配的財政資金,包括稅費收入、轉移支付、發債收入等。

「這次重提財權是一個亮點。財政體制最核心的問題是,權怎麼分,錢怎麼分,兩者如何匹配。在明確事權後,給予地方相應財權,才能讓地方有穩定的預期,發揮積極性。財權核心是稅權,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地方喪失主體稅種營業稅,因此目前國家正在健全地方稅體系。未來房地產稅就屬於地方稅。消費稅改革也明確了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施正文說。

另外,《決定》明確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這裡並沒有「財權」。有業內專家認為,事權劃分的原則和財權劃分的原則有一致性之處,但不一致之處更多,因此財權和事權無法相匹配和適應。

施正文表示,此前更多表述是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而此次則新增了財力。其實財力是指政府收入一端,而支出責任則強調支出一端,兩者都屬於錢的範疇。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財權、事權、支出責任、財力四個關係的進一步明晰,作為改革突破點的財政如何落實好四個關係,進一步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將成為未來重頭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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