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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證券法明年3月施行,全面推行註冊制,還有這些要點

新修改的證券法,歷時四年多、歷經四次審議後於12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證券法直擊市場痛點難點,給市場生態帶來深刻變化,更好護航資本市場改革發展。

那麼,新修訂的證券法有哪些特點?對註冊製做出了哪些修訂?將會為市場帶來哪些影響?一財資訊為您梳理了以下要點:

對註冊製做出四方面修訂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12月28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在發布會上表示,這次證券法修改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註冊制,也是市場和有關方面非常關注的。這次修改後的證券法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於證券發行註冊製作了比較系統完備的規定。

一是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的條件。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還比如,在債券公開發行方面,把原來公開發行的債券要求公司有凈資產的數額標準,這次也給取消了。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打破證券發行監管中的行政審批思維,符合註冊制改革的精神。

二是調整了證券發行的程序。在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法定的註冊機關這樣一個基礎上,取消了原來的法律規定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並明確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對證券發行的申請進行審核。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了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實行註冊制,其中非常關鍵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所以這次證券法修改明確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證券法的這次修改中專門設立一章,對信息披露做了系統的規定。

四是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是為了實踐中註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

註冊制實施不能一蹴而就

程合紅指出,註冊制的推進也是分步到位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板塊,有不同的證券品種,推行註冊制在客觀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這也是證券法這次新增加這一條授權國務院對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的一個考慮。

按照中央有關加快推進創業板改革試點註冊制的要求,我們正在抓緊研究推進創業板改革。按照這次法律的授權,證監會將充分考慮市場實際,特別是要把握好證券發行、證券註冊、市場承受能力有機統一銜接,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分步、穩妥推進。

法律授權有一個實施步驟,很可能在全面實施之前有一部分板塊或者品種還沒有實行註冊制,會根據國務院的安排,繼續適用修改前的證券法中關於證券發行核准的規定。

突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龔繁榮在發布會上表示,此次證券法修改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制度設計。

修改後的證券法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

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

建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

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這次修訂既規範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行為,又規範證券發行、上市、交易、退市各個環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強監管,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著力構建更加有力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違法者將面臨這些嚴厲處罰

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在發布會上表示,這次修改的證券法法律責任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也就是行政處罰的力度。在對違法行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還給予數額比較大的罰款。

王翔舉例稱,證券法181條對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要給予發行人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要處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大家不能只看2000萬這個數字,實際上按後面的比例罰款數額更大,要看發行人募集資金到底是多大規模。

另外,王翔指出,證券法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對行政處罰我們實行雙罰制,比如對欺詐發行,除了要對發行人進行處罰,對發行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處罰。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導致欺詐發行的,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也要給予高額的行政處罰。

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

王翔指出,這次修改的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的禁入制度。

2005年修改證券法時增加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的規定,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採取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就是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這次修改在這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範圍,除了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還增加了規定,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不得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也就是新三板進行證券交易。不但不能當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但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也不能進行證券交易,就是不能買賣證券,這實際上對違法行為人也是一個很嚴厲的處罰。

新證券法發布對市場有何影響?

浙商證券研報指出,《證券法》修訂對金融股短期有催化作用。根據上一次(2005年10月27日)《證券法》修訂後的市場表現來看,銀行(23.62%)和非銀金融(22.73%)在所有行業中季度漲幅排名前三。回顧2004年、 2013年和2014年三次《證券法》修正後的市場表現,非銀金融行業的季度漲幅分別為 13.42%、13.67%和 44.51%。由此來看,證券法的修訂對於非銀金融行業的股價上漲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西部證券研報指出,分步實施註冊制的進程安排得到推進,雖然有望提高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效率,但或進一步加快股票一級市場的供給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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