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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爭鳴」熱點總結:法學、經濟學、社會學

2019年12月24日,本版與讀者分享了過去一年中馬克思主義、哲學、文學、歷史學關注的爭鳴熱點。新年伊始,本期推出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三個學科2019年所關注爭鳴話題的概要總結,以饗讀者。我們希望通過這樣的方式,致敬學術,致敬真理,致敬偉大新時代!期望各位專家讀者一如既往地支持「爭鳴」版,為發展和繁榮當代中國學術貢獻更多思想精華。

經濟學

2019年,中國經濟堅持穩中求進,保持了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中國經濟學界以中國經濟實踐和世界經濟發展為基礎,圍繞「減貧的實驗性做法」 「數字經濟」和「互聯網金融」等問題熱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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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貧的實驗性做法

201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發給通過實驗方法研究貧困問題的阿比吉特·班納吉、艾絲特·杜芙若和邁克爾·克雷默三位經濟學家。減貧的實驗性做法是否是解決貧困本質和實現發展經濟學創新的有力工具,引起學界熱議。

一種觀點肯定了實地實驗和機制設計方法有利於將貧困問題研究科學化。三位諾獎得主的主要貢獻之一就是將發展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從宏觀層面轉向微觀層面,將減貧這一「大問題」分解成個人或者群體層面上的微觀 「小問題」進行研究,這樣可以更好地發現貧困背後的具體作用機制,有利於提出一些小而可行的政策建議(易紅梅:《減少全球貧困的實驗性方法——201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貢獻與評析》,《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9年第12期)。同時通過實地實驗和機制設計方法來探尋貧困原因,從微觀視角提出改善貧困者教育、健康和收入的政策措施,有利於加深人們對貧困問題的理解(聶常虹、陳彤:《貧困與反貧困:2019年度諾貝爾經濟科學獎獲獎工作評述》,《管理評論》2019年第10期)。

另一種觀點認為通過實地實驗和機制設計方法研究貧困問題,使得發展經濟學研究的視野過於狹窄,發展經濟學應該回歸和重視經濟發展機制的研究(李寶良、郭其友:《因果關係的實地實驗與新實證發展經濟學的貧困治理之道——2019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主要經濟理論貢獻述評》,《外國經濟與管理》2019年第11期)。因此,有學者認為近年來中國在減貧實踐中作出巨大貢獻,中國治理貧困的方案超越了實地實驗和機制設計方法的局限性,在貧困問題和發展經濟學理論研究過程中應跳出西方傳統理論和認知來看待中國的減貧經驗,發展更具有當代意義的反貧困理論(周文、馮文韜:《貧困問題的理論研究與減貧實踐的中國貢獻》,《財經問題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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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效應

數字經濟時代,數字化的信息和知識作為新生產要素,正在成為生產條件的重要部分,影響著經濟增長,這種影響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向的。

一是關於數字經濟「生產率悖論」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數字技術的廣泛使用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驅動經濟運行的關鍵性生產要素,這引發市場產權制度、激勵機制、信用關係及組織結構等發生根本性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會降低經濟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易憲容等:《數字經濟中的幾個重大理論問題研究——基於現代經濟學的一般性分析》,《經濟學家》2019年第7期)。另一種觀點認為,數字技術發展會使得勞動生產率放緩。導致數字經濟「生產率悖論」的原因可能是傳統的核算方法不能很好地將數字類的投資、消費和進出口等產品和服務有效核算進去(續繼、唐琦:《數字經濟與國民經濟核算文獻評述》,《經濟學動態》2019年第10期)。

二是關於數字經濟的正向效應和負向效應。一種觀點認為數字經濟發展給經濟社會帶來正向效應。數字經濟促進經濟增長,其作用機制體現在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微觀層面,互聯網、移動通信、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形成兼具規模經濟、範圍經濟及長尾效應的經濟環境,在此基礎上更好地匹配供需,形成更完善的價格機制,提高經濟均衡水平。宏觀層面,數字經濟可通過三條路徑促進經濟增長,即新的投入要素、新的資源配置效率和新的全要素生產率(荊文君、孫寶文:《數字經濟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一個理論分析框架》,《經濟學家》2019年第2期)。另外,數字經濟發展使得包容性增長變為現實,如數字金融可以提升家庭收入,進而促進經濟的包容性增長(張勳等:《數字經濟、普惠金融與包容性增長》,《經濟研究》2019年第8期)。數字經濟正在改革傳統的創新模式,技術範式的變革一方面推動了產業組織方式的變革,另一方面拓展了網路空間功能和創新資源配置的空間範圍,並使創新組織方式朝網路化、協同化和生態化方向演變(張昕蔚:《數字經濟條件下的創新模式演化研究》,《經濟學家》2019年第7期)。這種演變,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另一種觀點認為數字經濟發展可能給經濟社會帶來負向效應。數字經濟一方面促進生產力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勞資關係的對立,使得資本對勞動的控制和監督手段更加智能化(喬曉楠、郗艷萍:《數字經濟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重塑——一個政治經濟學的視角》,《當代經濟研究》2019年第5期)。數字貨幣在運行過程中可能面臨商業銀行擠兌風險、技術風險和金融監管風險(戚聿東、褚席:《數字經濟視閾下法定數字貨幣的經濟效益與風險防範》,《改革》2019年第11期)。以人工智慧為特徵的數字經濟發展還可能導致技術性失業等問題(謝璐等:《人工智慧對就業的多重效應及影響》,《當代經濟研究》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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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風險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涉及眾籌、P2P網貸、數字貨幣、大數據金融、信息化金融機構和金融門戶等新模式。2019年由於P2P網貸平台等問題,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成為熱點。

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發展迅速、管理規範相對欠缺等特點,這使得互聯網金融業務充滿不確定性、隱蔽性、擴散性,從而容易形成較大風險(劉梅:《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的難點及解決思路》,《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19年第9期)。實踐中發現,互聯網金融發展會形成一定的金融錯配風險。互聯網金融及其具有的利率優勢正依靠「虹吸」效應不斷從金融系統和實體企業抽走資金,使得大量金融資源遊離在實體經濟和傳統金融體系之外,影響金融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曹源芳等:《強監管下金融錯配風險趨於收斂了嗎?——基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視角》,《經濟問題》2019年第10期)。另外,互聯網金融通過衝擊商業銀行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進而影響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顯著提高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吳成頌等:《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基於滬深股市上市商業銀行的證據》,《當代經濟管理》2019年第2期)。

另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主要是監管不到位導致的。金融科技的發展帶來金融產品需求和供給的變化,尤其是互聯網和數字技術正在改變信用風險定價模式。信息不對稱和壟斷導致互聯網金融市場出現市場失靈,容易聚集系統性金融風險。要解決互聯網金融市場的風險問題,需要強化政府監管。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適度干預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和經濟增長質量提升(顏廷峰等:《互聯網金融、政府干預與經濟增長質量——基於面板門限回歸模型的實證檢驗》,《財政研究》2019年第9期)。識別資本和金融市場的突出風險點,是政府是否採取干預市場政策的重要依據(王少平、趙釗:《中國資本市場的突出風險點與監管的反事實模擬》,《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11期)。以P2P網貸平台為例,為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政府及時出台了嚴格的網貸平台監管政策。執行網貸新規的平台,預期收益率越高,平台投資人數和成交量越多,風險也會相應降低(趙建國等:《政府監管與P2P網貸平台發展》,《經濟管理》2019年第11期)。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發展背景下,要轉變傳統金融監管方式,實現實時化、信息化及全景化的監管(徐曉莉、杜青雨:《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研究:來自國外的啟示》,《新金融》2019年第6期)。

(韓文龍、陳翥,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

法學

中國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特別是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刑法學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愈加凸顯,刑法學研究也愈加關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回應民眾和司法實踐的期待。縱觀2019年刑法學理論研究,主要圍繞「人工智慧」「認罪認罰從寬實體問題」「正當防衛」等展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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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的刑法規制

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的廣泛應用,人工智慧日益深入社會各個領域。近一年來,人工智慧這一話題也引起了刑法學的關注。

一是人工智慧研究的必要性問題。人工智慧作為一種技術應用,有無必要投入大量精力,刑法理論界存在爭議。贊成者認為,人工智慧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產生危害也成為現實,需要刑法學的關注。如王燕玲《人工智慧時代的刑法問題與應對思路》(《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1期)認為,對智能主體刑法地位、智能產品刑事責任、智能時代的新型犯罪等進行研究,推動刑法理論體系與人工智慧時代的呼應。劉憲權《人工智慧時代的刑事責任演變:昨天、今天、明天》(《法學》2019年第1期)認為,在促進人工智慧技術高速發展的同時,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姜濤《社會風險的刑法調控及其模式改造》(《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7期)指出,對人工智慧、基因科技等潛在風險,需要刑法保護的新法益。反對者認為,人工智慧並沒有對法學理論造成衝擊,對此進行研究不具有現實意義。如劉艷紅《人工智慧法學研究的反智化批判》(《東方法學》2019年第5期)認為,人工智慧並未對法律基礎理論、法學基本教義提出挑戰,法學研究應回歸學術研究的理性軌道。董玉庭《人工智慧與刑法發展關係論——基於真實與想像所做的分析》(《現代法學》2019年第5期)認為,在當前語境下討論人工智慧的刑法問題是個偽命題。

二是人工智慧的主體地位爭議。如何看待人工智慧的權利主體資格,主要有贊成說、反對說、區分說三種觀點。贊成說提倡者,如周詳《智能機器人「權利主體論」之提倡》(《法學》2019年第10期)認為,將人工智慧機器人賦予權利主體資格,能夠合理有效處理涉及智能機器人的各種「犯罪」現象和疑難社會問題。彭文華《人工智慧的刑法規制》(《現代法學》2019年第5期)指出,應當承認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資格,處罰人工智慧既能為處罰其他主體奠定基礎,也能達到剝奪其犯罪能力的目的,還能產生附加價值。同時論證了人工智慧作為權利主體的可行性(《自由意志、道德代理與智能代理——兼論人工智慧犯罪主體資格之生成》,《法學》2019年第10期)。持反對說者,如冀洋《人工智慧時代的刑事責任體系不必重構》(《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4期)認為,懲罰人工智慧並不能起到預防目的,且會產生「技術失控—技術可控」等五大悖論;不能認為人工智慧具有權利主體資格。區分說認為,應當區分弱人工智慧與強人工智慧,如劉憲權《對強智能機器人刑事責任主體地位否定說的回應》(《法學評論》2019年第5期)認為,弱人工智慧不能成為法律主體,而承認強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不僅有其合理性,也有利於發揮刑法的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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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的刑法問題

認罪認罰從試點到《刑事訴訟法》作出明確規定,不僅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重大意義,同時在法學研究中也成為一大熱點。因該制度關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刑事訴訟法界在進行廣泛研究的同時,刑法學者也對此進行了深入探討。

認罪認罰不僅僅是程序問題,更是實體問題,是程序與實體深度融合的制度機制。何為認罪認罰,在刑法學視角下其內涵外延如何界定?趙恆《「認罪認罰從寬」內涵再辨析》(《法學評論》2019年第4期)認為,認罪與自首、坦白、如實供述等相近情節明顯不同,但存在概念和內容上的交叉,它們之間的共同要件是如實供述。需要注意的是,「概括認罪」「認事服判」不是認罪認罰中的認罪。認罰的核心是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實體上表現為接受刑罰與非刑罰的處罰結果以及其他限制性要求,但不必然包括退贓退賠。從寬在實體刑法的角度主要涉及量刑減損、不起訴等,但立法在這一問題上卻表現出激勵從寬與擔心罪刑失衡的矛盾心理。

認罪認罰需要刑法立法的回應,如何回應?如何進行銜接?周光權《論刑法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銜接》(《清華法學》2019年第3期)從刑事立法發展的角度指出,實體法上對認罪認罰的「寬大」存在邊界,僅影響預防刑,應建構立體性的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制度;微觀方面,應當明晰認罪、認罰種類,對從寬幅度作出規定,將影響責任刑的內容增加到《刑法》第61條中。

認罪認罰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之間關係如何?是否會對刑法基本原則形成衝擊?呂澤華、楊迎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基、困惑與走向》(《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3期)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自首、坦白存在刑罰適用競合的問題,可能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產生衝突。因此,必須堅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內涵,認罪認罰從寬可以適度突破但不能原則性失衡,要嚴格恪守罪刑法定,不能任意突破現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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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偏差

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對於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具有重大意義,是法對不法的否定、正義對非正義的壓制,是培養公民與犯罪作鬥爭,弘揚全社會見義勇為、積極向善的重要制度設計。於歡案、崑山于海龍案等,將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成為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關注的重點。理論界普遍認為,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存在偏差,但對造成偏差的原因和破解路徑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聚焦在刑法教義學的角度,認為造成正當防衛司法偏差的原因在於刑法理論建構不足,案例指導和司法解釋作用發揮不夠。陳興良《正當防衛的司法偏差及其糾正》(《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8期)指出,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認定存在偏差主要表現為兩個混淆,一是將正當防衛的認定與普通犯罪認定混淆,二是將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認定混淆。對其進行糾正,需要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發布指導性案例和司法解釋等進行有效指導,進而形成正當防衛的司法規則。梁根林《防衛過當不法判斷的立場、標準與邏輯》(《法學》2019年第2期)指出,應當對防衛過當不法判斷的立場、標準與邏輯進行教義學反思與重構。破解司法困境,應摒棄「聖人標準」「對等武裝」「唯結果論」等不當思維,站在防衛人防衛當時的立場,遵循「行為—結果」的邏輯進路進行判定。

另一種觀點跳出刑法教義學,認為刑法理論之外的因素是造成正當防衛偏差的主要原因。趙軍《正當防衛法律規則司法重構的經驗研究》(《法學研究》2019年第4期)指出,正當防衛的司法實踐與立法精神錯位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政法協作型辦案機制」為這種重構提供了動因與操作空間;另一方面,「政法共同體」成員的防衛觀、犯罪觀為其提供了底層邏輯。對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困境進行破局,一是要繼續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促成傳統辦案機制向公檢法機關職責邊界清晰、相互制約、控辯平衡、審判獨立的現代刑事訴訟轉型。二是要在避免輿論審判、確保審判公正的前提和限度內,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廣泛吸納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監督、參與司法活動,讓司法人員傾聽不同聲音,科學採納合理意見,修正、更新、重構自身的司法理念賀衛《正當防衛制度的沉睡與激活》(《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4期)認為,立法與司法的偏差既有理念原因,也有制度和技術因素,應通過樹立根植於本土的公眾司法觀,從認識、意志因素重新釐清防衛意圖與傷害意圖的關係,重構行為相當性判斷準則,最大可能地擺脫案外隱性因素對刑事審判的影響,對司法適用困境進行消解。

(王東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重慶大學法學院)

社會學

2019年,社會學圍繞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體系的實踐,繼續關注本土化問題,完成了由本土化研究方法討論和思考到為「中國故事」提出理論解釋的進步。同時,大數據等科學研究方法進一步在實證研究中加以運用,大數據與傳統問卷調查數據相結合,回答了如何處理大數據與傳統問卷調查數據關係的問題。此外,方法方面,社會學家系統地為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提供了方法論辨析,為今後相關實證研究進展提供了相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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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討論繼續深入

2019年,社會學家繼續圍繞本土化進行討論。景天魁在過去主張的在本土文化社會中尋找社會學話語體系建立的基礎上,提出中國社會學應立足本土資源,樹立社會學學科自信。他認為,平等對話、取長補短、包容互鑒,是不同學術之間的相待之道。西方社會學傳入中國120多年來的歷史證明,中西會通必須以古今貫通為前提和基礎,否則就只能是「西方化」。中國社會學史絕對不是西方社會學在中國的傳播和應用史,我們的學科發展應該走古今貫通、中西會通的綜合創新之路(《中國社會學學科自信的含義》,《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12月18日)。羅靜認為,中國社會學界與西方社會學界的學術價值取向存在重大區別,中國的學術研究追求的是「本質地揭示現象」,而西方的學術研究更加註重「知識的積累」。因此,一項社會學研究有沒有價值、有多大的價值,中國和西方社會學界的評判標準是不同的,應警惕社會學研究方法罔顧中國的現實社會關懷,變成純粹為與西方對話而進行的學理積累,要以中國的經驗構建中國本土的社會學,並以此為世界社會學的發展作出貢獻(《以中國經驗構建本土社會學》,《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11月26日)。

實踐方面,中國社會正經歷著巨大發展與變化,本土化經驗亟須相應理論解釋。面對中國40年的發展經驗的理論挑戰,王春光在《中國社會發展中的社會文化主體性——以40年農村發展和減貧為例》(《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12期)一文中,以中國農村發展和減貧奇蹟為例,從歷史、實踐和理論邏輯三個方面,探索中國農村發展和減貧奇蹟的內在原因,提出社會文化主體性體現為家庭和家族、擬家族化的社會關係、社會組織以及區域社會四個相互關聯與支撐的方面,認為社會文化主體性在過去40年對中國農村發展和減貧奇蹟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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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方法在實證研究中大量運用

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術體系離不開科學的研究方法。「互聯網 」時代,互聯網大數據為社會學定量研究的方法更新與變革,帶來不可多得的機遇。大數據挖掘和分析技術與傳統數據相比,在規模、類型、質量、時效性和分析方法與邏輯等方面,存在著本質性差異,社會學研究既面臨著巨大的機遇,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關於大數據在社會學領域的運用,現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方法論上的討論和辯論方面。如孫秀林、陳華珊與潘綏銘關於社會學是否可以使用大數據的爭論(《互聯網與社會學定量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7期;《生活是如何被篡改為數據的?——大數據套用到研究人類的「原罪」》,《新視野》2016年第3期),真正使用大數據的實證研究相對缺乏。

2019年,社會學家將大數據與中國本土社會學議題相結合進行了相關實證研究,用大數據的方式講好「中國故事」,證明了大數據在社會學研究中運用的可行性。龔為綱等《媒介霸權、文化圈群與東方主義話語的全球傳播——以輿情大數據GDELT中的涉華輿情為例》(《社會學研究》2019年第5期),利用全球輿情互聯網大數據對西方如何看中國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句國棟等《中國當代人文社科的合作網路圖譜——以權威學術期刊十年論文為例(2007—2017)》(《清華社會學評論》2019年第1卷),利用我國人文社科六大代表性權威期刊論文大數據,對中國當代人文社科學術合作的網路特徵進行了分析。

此外,如何處理大數據與傳統調查數據的關係也一直是社會學界關注的問題。2019年社會學家也回答了這個問題,社會學家認為大數據可與傳統社會調查數據結合,進行實證研究。如陳雲松等在《無關的流動感知:中國社會「階層固化」了嗎?》(《社會學評論》2019年第6期)一文中,利用百度指數大數據生成各省歷年「階層固化」關注度指數,並將其與中國綜合社會調查(2008—2012)的流動感知數據及統計年鑒資料相匹配,考察了公眾對自身階層流動情況的感知和對「階層固化」話語關注之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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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的方法論辨析

一直以來,社會學的經驗研究都對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的研究持保留和懷疑態度。例如,學者們經常會認為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存在內生性問題,所以不能使用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此外,使用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的另一種情況是,研究議題決定學者不得不使用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那麼主觀變數是否可以解釋主觀變數呢?針對這一研究問題,胡安寧在《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方法論辨析》(《社會》2019年第3期)一文中,對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提出了方法論上的辨析。他認為,主觀變數解釋主觀變數的分析路徑從學理邏輯上具有合理性,考察了「主觀解釋主觀」的分析進路所存在的混淆偏誤問題,並從理論論辯、變數測量和數據分析三個方面討論了一系列應對策略。針對每一個應對策略展示了經驗實例,並對該策略的優缺點和適用情況進行了剖析和對比。並且,他也具體分析了諸如因果關係方向、判斷混淆偏誤的敏感性檢驗、測量誤差等未盡議題。這為今後社會學相關主觀解釋主觀議題分析提供了系統的分析路徑。

總體而言,2019年的社會學研究,有一個非常清晰的主題和目標那就是建設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體系,無論是選題方面還是理論方法方面都更加強調為中國特色社會議題提供社會學解釋,同時積極融入國際學術體系,在與世界對話中更加彰顯中國特色。

(龔順,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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