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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中,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嗎?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那麼,職務侵占罪中,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嗎?

網友諮詢:職務侵佔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福建如賢律師事務所葉曉建律師解答:

職務侵佔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但是,為了充分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還明確規定了,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然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葉曉建律師解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

(1)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於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譽、精神或者其他物質關係方面損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刑事訴訟進行完畢,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之後,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因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侮辱、誹謗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一是應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時,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中,既包括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以後必然遭受跌損失(如在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的費用),但這種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體的賠償範圍應根據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3)只有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並沒有因此佔有或者獲取被害人財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殺人、傷害、故意損壞財物等)。對雖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是由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而造成損失的案件(如搶劫、盜竊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物,責令退賠解決。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或毀壞的,應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贓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和退贓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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