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美食 > 「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開欄的話

一滴水,能折射陽光。

一起小案,能彰顯法治大道理。

司法絕不會讓守法者為「小惡」買單,也不允許「作惡者」占善良的便宜。這一年來,人民法院審結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小案」,以案釋法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時,贏得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產生積極意義。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將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為您回顧那些「小案」,傳遞法治正能量,引領時代公民道德新風尚,敬請關注!

今天介紹的「小案」是

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

案情回顧

村民私自採摘村委會種植的楊梅跌落致死,家屬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村委會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市花都區某村是國家AAA級旅遊景區,村委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2017年5月19日,該村村民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不慎跌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近親屬以村委會未採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未及時救助為由,將村委會訴至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一審、二審認為吳某與村委會均有過錯,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判令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餘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資料圖片

再審認為,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遊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於景區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範圍之內。村委會並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並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誌。

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該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包括公共設施和綠化樹木等,吳某私自上樹採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民約,損害了集體利益,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發生。

吳某跌落受傷後,村委會主任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另有村民在救護車抵達前已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村委會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因私自爬樹採摘楊梅跌落墜亡,後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且村委會並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予以撤銷。再審駁回吳某近親屬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宣判後,當事人沒有上訴。目前,此案已生效。

大V點評

蘇航: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

這起案件重申了一個常識:法律應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司法絕不允許守法者為「小惡」買單。

案件一經宣判,就收到了輿論的積極肯定。筆者看來,這是由於它說清了一個問題,維護了一種常識,站定了一種立場。

在筆者看來,這樣一份情法理兼備的判決,傳遞出三重祝願:願逝者安息,願法治長在,願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處,它點亮了法律的光。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寶豐縣趙莊鎮大黃村黨支部書記馬豹子

廣州「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無責,這個判決讓我們看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我們不能因為吳某身亡就違反道德常識,法律不應為違法者買單。吳某私自摘楊梅本身有違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我們同情他,但無法支持他。司法應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催生新時代公民道德新風尚,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記者:萬紫千)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冼小堤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楊梅 的精彩文章:

肖戰首選314酒漬楊梅!這顏值你覺得怎麼樣?誰會是下一個女王?
非楊梅但勝似楊梅,市場賣到500元,遇上可要珍惜,是珍稀陽春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