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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改革土地管理制度釋放經濟活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中國經濟遭受了不小的衝擊,在當前全面恢復經濟秩序過程中,任何可以激發經濟活力的改革,都應該被善用。

3月30日,自然資源部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內部包括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鞏固農村土地三項制度改革成果等方面,亮點則體現在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權和優化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眾所周知,土地是經濟發展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之一。受歷史條件等因素影響,不論是城市國有土地還是農村集體土地,投入工業生產都需要經過諸多審批程序,且限制較多。歷史上土地管理嚴格有其原因,暫且不論。但歷經四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社會狀況已今非昔比,以市場化改革為方向破除阻礙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是必然趨勢。

去年底召開的中央深改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健全要素市場體系,推進要素市場制度建設,實現要素價格市場決定、流動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打下堅實制度基礎。

之所以要進行要素市場化改革,目標就是大幅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使市場在要素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其中,至為重要的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自然包括在內。

從《草案條例》來看,既提出了「權責對等」原則,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權,有利於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情況靈活安排,還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當然,對於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條件,也作出了十分細化和豐富的規定。無論如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無疑是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一個重大的突破。

同時,針對城鄉建設用地的「同價同權」,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最高年限執行,在二級市場,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具體辦法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應該說,雖然土地公有製作為我國土地制度的核心基礎不會改變,但可以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和搭建,讓土地這一至關重要的生產要素,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為經濟發展釋放活力。

《條例草案》在推動農村宅基地改革和農地農房入市方面,仍然中規中矩。其實,現代社會經濟運轉模式下,中國早已告別且不可能再回到農耕時代,目前絕大多數農民的生存生活也早已不再依靠農村土地。而且現代化農業技術的發展,既讓農民解放了雙手,也促使更多的農民進城助力城鎮化發展。因此,下一步可以繼續探索逐步實現宅基地市場流轉,放寬農地農房入市條件,既能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活農村經濟發展紅利,也是拉動內需並推動城鎮化進程的重要途徑。

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為經濟發展破除了諸多土地要素方面的體制機制障礙。未來,為釋放更多的經濟發展活力,助力後疫情時代的經濟復甦,除土地要素市場外,資本要素市場化改革、勞動力要素市場化改革、技術要素市場化改革也應該積極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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