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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託遭監管強制措施:叫停自主管理類業務,限制向股東分紅

近日,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信託」)收到了上海銀保監局出具的《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監管將對安信信託採取審慎監管措施,包括暫停自主管理類資金信託業務、限制向股東上海國之傑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分配紅利,並對安信信託罰款1400萬元。

上述處罰的依據為,2016年至2019年,安信信託在部分信託項目中,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項目收益、項目風險等信息,信息披露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等規定。

上海銀保監局稱,經調查認定安信信託在信託業務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首先,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安信信託通過簽訂遠期轉讓協議、出具流動性支持函等方式,違規承諾8筆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金額共計33.3億元。截至2019年7月末,上述協議或支持函均已到期,已造成嚴重的兌付風險。

其次,違規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2016年至2019年,安信信託違規將3筆信託財產用於股東、8筆信託財產用於兌付其他信託項目、2筆信託財產用於置換固有貸款、4 筆信託財產用於其他非信託目的用途,金額共計126.56億元。截至2020年1月,上述項目基本已逾期或欠息。

再次,推介部分信託計劃未充分揭示風險。2018年至2019年,安信信託在推介部分信託計劃時,未充分揭示風險,隱瞞了信託計划出現逾期等風險信息。

另外,違規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2016年至2019年,安信信託將部分信託資金運用於非標準化債權時,存在期限錯配、以後續募集資金兌付前期受益權份額,違規開展了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信託業務。

4月6日晚間,安信信託再次發布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安信信託經審計的2018年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負值,預計2019年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仍將為負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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