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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斷見論(3):理破

《瑜伽師地論》斷見論(3):

理破

文/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

三、理破

三、一、別征詰

三、一、一、總標

今應問彼,汝何所欲?為蘊斷滅?為我斷滅耶?

「理破」,這是根據佛法的道理來破斥斷見論。

「今應問汝」,現在應該問對方。「汝何所欲?為蘊斷滅?為我斷滅?」你是怎麼想地?你是主張斷滅的,由你的思想所表達的內容裡面看出來這兩件事,一個是「五蘊」,一個是「我」;「五蘊」就是身體。你主張斷滅,是五蘊斷滅呢?是我斷滅?

三、一、二、別詰

三、一、二、一、蘊斷滅難

若言蘊斷滅者,蘊體無常,因果展轉,生起不絕,而言斷滅,不應道理。

釋遁倫集撰《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下):「若言蘊斷滅者」等者:彼許蘊無常故,既許無常,展轉生起、明非斷滅。量云:未得阿羅漢諸死後、蘊皆不斷滅,許無常故,如前生位。

「若言蘊斷滅者」,如果說是五蘊斷滅。「蘊體無常」,色受想行識的體性,沒有不變異的體性,是無常的。「因果展轉,生起不絕」,身體滅了,造的業沒有滅,所以業又會發生作用,使令再得果報,得了果報又是無常的,到時候又死亡了,死亡了業又會再得果報。這樣子「展轉生起不絕」的,身體展轉生起、不斷絕。「而言斷滅,不應道理」,你說身體滅了以後,就永久也不相續了,這個不合道理。這就是否認了「蘊的斷滅」,否認了蘊的斷滅。

韓清凈《披尋記》:「若言蘊斷等者:此計斷滅蘊為體,便不不更生。常,生滅滅生相故。

這是難問斷見論者執著死以五蘊斷滅為體,若是這樣就不應該說斷不更生。因為五蘊的體性是無常的,剎那滅、剎那生。凡夫有了身體造業,造業再得身體,再依止新的身體繼續造業,就是這樣的因果展轉,生起不絕,說斷滅就不合道理了。

三、一、二、二、我斷滅難

若言我斷,汝先所說:麤色四大所造之身,有病、有癰、有箭,欲界諸天,色界諸天,若無色界,空無邊處所攝,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所攝,不應道理。

釋遁倫集撰《瑜伽論記》卷第二(之下):「若言我

斷、汝先所說、麤色四大」等者:既是我斷,先說、麤色大造之身、有病癰等,死後斷滅,乃成相違。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三:所說色等、蘊非我故,四大

等身、即是蘊故。無色四處、別計涅盤,色界趣同、總合為一,欲人天別、復開為二,故成七斷。二無因見、及此七斷,更應有多,兼類而論、但分二七。非於余處、無斷無因。此中七斷、及四十常,並是邊見。

「若言我斷」,如果說是「我」斷滅了。「汝先所說」,你前面說「麤色四大所造之身,有病、有癰、有箭,欲界諸天」是這樣子,「色界諸天,若無色界,空無邊處所攝,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所攝」,也是有蘊。蘊若是不斷滅的,蘊是展轉生起不絕的,滅了以後還會生起。若有蘊,誰有蘊?你前面說是我有麤色四大,那麼我也還是在,有蘊就有我,有我就有蘊,這樣子說呢,你說「麤色四大所造之身,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所攝」,「不應道理」。你說我斷滅了,也不合道理,有蘊,那就表示執著的我還是在,我也不斷滅。若是有我,有我就有蘊,有蘊就有我,你這樣說我斷滅,不合道理。

韓清凈《披尋記》:「若言我等者:汝先所麤色四大所造之身,乃至非想非非想,皆蘊為體,而非是我。言我斷滅,相不可得,故不理。

你先前說麤色四大所造的身體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所攝的無色蘊,都是以色、非色蘊為體性,這些都不是我,而說我斷滅,我斷滅的相找不到,所以不合道理。

三、二、略詰義

如是若蘊斷滅故,若我斷滅故,皆不應理。

說「蘊斷滅」也不可以,說「我斷滅」也不合道理。

四、詰斥

是故此論,非如理說。

所以「斷見論」,不是合道理的說法,是立不住的。

「斷見論」解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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