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聚焦完善公衛應急體系:怎麼預警、由誰發布?
隨著我國疫情防控從應急狀態轉為常態化,如何解決一些此前暴露出來的短板和問題成為了公眾的關注重點,例如,在完善疾控報送系統的建設、保障醫護人員的權益等方面,我國應在現有法律制度上怎樣進行完善和調整?
「僅從我國疫情信息制度中的信息報告、預警和公布來看,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尚有諸多不健全之處。」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近日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他正在擬寫提案,準備在即將到來的全國兩會,對上述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同時,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主任朱同玉也將今年的提案聚焦在公共衛生應急體系的建設方面。
「今年我準備提交提案,建議建立應對大疫情的國家應急醫學和戰略儲備中心。」朱同玉表示,「一個強健的公衛體系,應該是一座永久的安全堡壘,傳染病醫院應該以百年一遇的標準來設計。」
完善疾控信息報送制度
完善傳染性疾病的信息報告、發布等功能,是當下乃至將來我國公共衛生應急系統運行的關鍵。
習近平總書記2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並指出:「要依法做好疫情報告和發布工作,按照法定內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準確報告疫情信息。」
從現有法律文件來看,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疫情信息制度包括信息報告、預警和公布三項環環相扣的內容。上述制度規定科學、運用得當,則能夠在應對疫情時有序預防、避免恐慌、高效處置。
在呂紅兵看來,法律的不健全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在信息報告方面,存在著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告的主體規定不一致的問題,而且,報告責任中對於『謊報』的定義不明確,極易導致報告主體由於害怕承擔『謊報『法律責任而不予主動報告的問題。」
呂紅兵同時也認為,信息預警方面,《傳染病防治法》對預警機制的具體內容匱乏,預警相關責任制度亦同樣缺失,並缺乏監督機制。信息公布方面,《傳染病防治法》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作為主要發布主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被授權的合適性與必要性缺少規範,有關信息公布的程序、內容的具體規定也有待完善。
為此,呂紅兵建議,首先應該將信息報告的主體確定下來,「比如,應在《傳染病防治法》中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疫情信息的義務主體。」
如何判斷是否存在「謊報」的情況?呂紅兵表示,「要明確《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中『隱瞞』『謊報』『緩報』等用語的具體含義,特別是對『謊報』進行準確界定,對報告主體無主觀惡意產生的報告信息偏差情形,規定相應的免責條款。」
那如何進行信息預警責任的界定?呂紅兵表示:「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設一款,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法律規定發布預警的法律責任,並增加條款明確規定,若地方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在接到一線醫護工作者的疫情信息報告後未依法及時履行預警職責時,一線醫護工作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監察機關進行報案或舉報。」
在信息最終公布的程序和內容方面,呂紅兵也建議,應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一條,明確規定疫情信息公布的時間、方式、途徑、內容等。
「公共衛生應急體系的建設,首先需要考慮國家立法問題。」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經濟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胡善聯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比如在遇到應急事件時,由誰來公布相關信息?是吹哨人、一般老百姓、國家疾控體系還是政府機構?因此,接下來需要考慮《傳染病法》的修訂,或者更廣泛意義的《基本醫療法》和《健康促進法》的修訂。」
醫務人員權益需通過法律固化
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下,對於突發性事件中醫務人員的權益保障也尤為重要。
此前,我國對醫務人員的權利規定及保護條款散見於《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
記者注意到,即便是6月1日即將生效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醫務人員的權利也僅有三條規定。這意味著,我國法律對醫務人員所享有的權利大多為宣示性條款,原則多於細則,在實際中可操作性較低。
「上述這些法律文件,對醫務人員權利的規定較少,且多為原則性規定,且法律文件效力等級較低。同時,現行法律缺少常態化、基礎性立法。」呂紅兵告訴記者,「為此,我在此次提案中建議要完善這些領域的立法。」
就如何進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而言,呂紅兵建議,「可以在《傳染病防治法》及《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增設『疫情防控人員(應急救援人員)激勵』一節,將疫情防控人員及應急救援人員的事後福利待遇明確化,可包括獲得臨時性工作補助、衛生防疫津貼或應急救援津貼等物質獎勵,以及受到表彰等精神獎勵。」
另外,呂紅兵認為,應在《執業醫師法》中補充「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政府等有關部門安排醫務人員的食宿出行等問題,具體措施由相關部門自行安排。」
涉及醫務人員的出行權、住宿權方面,呂紅兵也建議,借鑒疫情中的一些措施,今後,有關部門可通過與公交公司、計程車公司、網約車公司合作開設班車接送醫務人員出行的方式保障醫務人員的出行權,徵用醫院附近旅館等方式保障醫務人員的住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