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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深天馬A子公司武漢天馬「家醜」:多個員工盜竊手機顯示屏、有員工侵佔並私售電腦CPU獲利

家賊難防?近年來,深天馬A子公司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發生多起員工盜竊事件,涉及手機顯示屏、液晶顯示模組、手機屏集成電路等。

多起員工偷盜:涉及手機顯示屏等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鄂0192刑初454號顯示,「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安明濤、李奇超、吳金玉在本區流芳園橫路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模組二廠生產線工作時,共謀盜竊由被告人安明濤負責銷贓,各自在上班期間趁管理員不注意,採取將液晶顯示模組藏在腰間皮帶下面的方式,分別多次將生產線上的353塊、166塊、187塊液晶顯示模組盜走,後被告人李奇超、吳金玉將盜竊來的166塊、187塊液晶顯示模組交給被告人安明濤銷贓。」

「2019年4月8日、10日,被告人姚章平在明知上述液晶顯示模組是盜竊贓物的情況下,在本區大邱社區附近以每塊75元、78元的價格將被告人安明濤提供的360塊、340塊液晶顯示模組予以收購。4月10日交易結束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的液晶顯示模組每塊價值人民幣129元。」上述判決書顯示。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563號,「被告人熊某,原系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霍某,原系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熊某、霍某經事先預謀後,由被告人霍某連續兩次進入至本區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三樓倉庫盜竊財物,並將盜得的財物運至被告人熊某住處,由被告人熊某負責接應贓物。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進入上述倉庫實施盜竊,並將盜得的財物運至被告人熊某的住處。綜上所述,被告人熊某、霍某從上述倉庫內共同盜得每塊價值人民幣80元的55-43型號手機顯示屏共計659塊;每塊價值人民幣103元的55-35型號手機顯示屏共計355塊;每塊價值人民幣66元的55-19型號手機顯示屏共計15塊;每塊價值人民幣4.83元的OTM1287型號手機屏集成電路1560塊;每塊價值人民幣5.38元的HX8394型號1560塊。經鑒定,上述被盜的手機顯示屏共計1029塊,共計價值人民幣90275元;手機屏集成電路3120塊,共計價值人民幣15928元。以上合計價值人民幣106203元。」

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167號,「被告人吳某(曾用名楊文春),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姜某,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經審理查明:經被告人吳某提議、被告人姜某同意,兩人預謀盜竊其所工作的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的手機液晶顯示屏。

作案方法多樣:藏腰間皮帶下面、團伙作案

在上述多起偷盜案中,作案方法可謂多樣。

其一,藏腰間皮帶下面。

根據《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鄂0192刑初454號,「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安明濤、李奇超、吳金玉在本區流芳園橫路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模組二廠生產線工作時,共謀盜竊由被告人安明濤負責銷贓,各自在上班期間趁管理員不注意,採取將液晶顯示模組藏在腰間皮帶下面的方式,分別多次將生產線上的353塊、166塊、187塊液晶顯示模組盜走,後被告人李奇超、吳金玉將盜竊來的166塊、187塊液晶顯示模組交給被告人安明濤銷贓。」

其二,團伙作案。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167號顯示,被告人吳某、姜某具體犯罪事實如下:1、2014年9月26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被告人吳某、姜某在本區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三樓模組車間,由被告人姜某望風,被告人吳某將價值人民幣8450元的4.5寸手機液晶顯示屏65個盜走。2、2014年9月26日23時40分左右,被告人吳某、姜某在上述公司二樓模組車間,由被告人姜某望風,被告人吳某將價值人民幣10400元的4.5寸手機液晶顯示屏80個盜走。3、2014年9月27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被告人吳某、姜某在上述公司二樓模組車間,由被告人姜某望風,被告人吳某將價值人民幣5200元的4.5寸手機液晶顯示屏40個盜走。4、2014年9月27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人吳某、姜某在上述公司二樓模組車間,由被告人姜某望風,被告人吳某將價值人民幣10400元的4.5寸手機液晶顯示屏80個盜走。上述被盜贓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4450元的液晶顯示屏均由被告人吳某銷贓,獲取贓款後與被告人姜某已共同揮霍。」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563號顯示,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熊某、霍某經事先預謀後,由被告人霍某連續兩次進入至本區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三樓倉庫盜竊財物,並將盜得的財物運至被告人熊某住處,由被告人熊某負責接應贓物。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進入上述倉庫實施盜竊,並將盜得的財物運至被告人熊某的住處。

上述可見,武漢天馬員工姜某、吳某以及熊某、霍某在上述偷盜過程中,形成小團體,分工明確。

有員工侵佔並私售電腦CPU、內存條獲利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鄂0192刑初15號顯示,「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黃波利用擔任被害單位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電腦運維工程師及電腦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職務便利,在由其負責管理的G4.5和G6倉庫內,多次將該公司採購的電腦中價值人民幣81592元的Corei3-6100型號CPU計124個、價值人民幣90246元的Corei5-6500型號CPU計89個、價值人民幣86478元的第四代三星8G內存條計213個拆除後據為己有,隨後銷贓獲利揮霍。以上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58316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1月,股東為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天馬A(即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報告顯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經營範圍為:從事顯示器件及相關材料、設備、產品的設計、製造與銷售,並提供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技術)(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文中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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