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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消化不良」問題的投資者權益保護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是股票市場上上市公司提高持續經營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據相關報道某2015—2016左右出現的上市公司併購風潮中進行重組併購的上市公司,出現了業績不符合相關預期的情況,被稱為「消化不良」,在科創板與創業板開始推行註冊制的大好形勢下,今年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浪潮又有重起的勢頭,現在市場觀察者又開始進行呼籲開始嚴格監管了,站在普通投資者的角度,需要如何依法規避風險,防止重組前後的受到各種損失呢?

一、需要了解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監管規範。

對於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法律依據為《證券法》第80條中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中具有相關論述,專門的規範為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發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辦法》,對於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主要規範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進行了初步界定: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而上市公司按照核准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包括在內;

(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需要堅持的基本要求為:1、不得損害上市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2、符合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與人員需要勤勉、盡責;4、嚴禁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重大資產重組原則與標準;

(四)、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

(五)、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

(六)、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二、普通投資者可以通過公開信息披露了解的主要信披文件;

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公開渠道,可以得到主要文件及需要審查的重點:

1、上市公司將重大資產重組的計劃、方案或者相關事項的現狀以及相關進展情況和風險因素等的公告;此種公告出現的前提是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前,相關信息已經在媒體傳播或公司股價發生異常波動;

2、獨立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的意見書,重點審查是否存在關聯交易,以及對此的專業意見;資產交易定價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的,審查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對資產評估報告重點審查資產評估機構是否遵守相關評估準則,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評估報告的明確意見;

3、上市公司發布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重點審查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未來發展前景、當年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影響的詳細分析(是否合理與公允);審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對重大資產重組的意見;

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重點審查是否存在程序違法、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的保證性承諾;

三、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3年內的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情況,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交易對方應當與上市公司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預計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將攤薄上市公司當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應當提出填補每股收益的具體措施,並將相關議案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負責落實該等具體措施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公開承諾,保證切實履行其義務和責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不適用本條前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採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安排 。

以上條款的適用目的在於對於上市公司,特別是中小股東(普通投資者)利益保護,其保護的基點在於業績補償與每股收益填補,其適用分為必要與選擇性適用兩個情形,必要性適用的條件為:(1)重大資產收購資產採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並作為定價參考依據;(2)、資產收購的相對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本質上就是關聯交易);(3)、非關聯交易但是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也需要必要性適用。必要性適用之外,是選擇性適用,雙方協商。

業績補償與每股收益填補的承諾實質上就是一種保證措施,遇到需要補償的條件發生,可以參照適用《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現在市場上主要爭議點就是重組雙方採取各種方法盡量規避必要性適用發生,對於廣大非控股股東(也就是中小股東、普通投資者)希望擴大適用,既然管理辦法規定了進行協商適用這種選擇性適用,那麼對於中小股東的做法只有兩種:1、通過上市公司內部表決機制,盡量達到業績補償與每股收益填補;2、公司內部表決機制難以達到目的,只有採取最為根本性措施—用腳投票,即將是否可以達到業績填補與每股收益填補作為拋售與增持的重要條件。

因此,面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的「消化不良」問題,需要廣大中小投資者關注各種公告文件,仔細研究,審慎決策,關注的重點在於是否存在業績填補與每股收益填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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